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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军:浅谈“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理解

2012-02-12 18:45:57 编辑:郭岐川  来源: 山东法治网 浏览次数:0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一个必要要件是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授权,民法理论上将未经过授权的行为称作为无权代理(一般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是欠缺代理权的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其为法律行为,则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现由于大家在生活、学习当中,对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分容易混淆,笔者就此对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理解也来浅谈下感悟。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1、表见代理要发生有效代理的效果,自然要符合代理的一般要件。

(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本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因为如果不是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纵有为本人计算的意思,只能适用无因管理或隐名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只是适用于显名代理(也称直接代理)。

(2)行为人无代理权

表见代理是广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若有代理权,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即使代理权有瑕疵,也只能适用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与表见代理无涉。

(3)具有使相对人合理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

这一点事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最大的不同,也是表见代理之所以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根本理由。所谓“信其有代理权”,是本人有作为或者不作为实施某种表示,使相对人根据这一表示足以相信行为人又代理权。【例如】:交付印章于行为人保管,或把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付行为人,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根据行为人握有本人印章的事实,即可信行为人又代理权。

(4)须相对人为善意

相对人在与行为人民事法律行为时,并不知道行为无代理权,且无从认知。如果相对人又过错,则不能适用表见代理;若相对人又恶意,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还要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按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的规定,由行为人于相当人对本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2、表见代理之效果

(1)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即因行为人之行为,在本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有权利义务关系,本人不得行使无权代理之撤销权和其他抗辩权,对行为人表见代理的效果按有权代理承受。

(2)相对人有撤销权。表见代理旨在保护相对人利益,相对人对于表见代理应享有选择权,既可以按狭义无权代理,享有撤销权;也可按表见代理,接受与本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本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三种情况。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例一】4月1日,甲的妹妹丙擅自以甲的名义与乙达成协议,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甲4月10知悉此事,4月12日给乙写信表示对丙的行为予以接受,该信件于4月15日到达乙的信箱,乙4月16日阅读了信的内容。①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甲、乙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②甲既可以追认,也可以否认。一经追认合同自始有效;一经否认,合同自始无效。

【例二】丙深知乙信任甲的资信,便谎称自己是甲,与乙达成协议,用自己的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①无权代理除了代理人无代理权外,具有代理的其他全部特征,必须形成三方结构。②丙的行为属于冒名顶替,不构成无权代理。

2、狭义无权代理之效果

(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的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又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对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碰撞,在狭义无权代理为订立合同的,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合同法第47、48条对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都作了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从效力未定至效力确定,本人有权利,相对人也有权利。

(3)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三、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联系与区别

1、两者之间的联系

(1)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的,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仍然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所以在实践中,许多无权代理行为既可能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也可能仅属于狭义无权代理的范畴。【例如】某企业的辞退人员王笑利用原单位忘记上收而遗忘在其身上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欺诈。或窃取他人私章,或者捡到他人遗失的公章拒不归还,并以之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如果相对人在订约时是恶意的,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而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

(2)无论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可能给本人造成损害,无权代理人应当向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因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已转化为表见代理就免除无权代理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还要看到,无论是在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都享有撤销权。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该条规定既适用于狭义的无权代理,又适用于表见代理。因为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相对人认为合同的成立和行为对其并没有意义,愿意行使撤销权,使该合同不发行效力,表明相对人已经放弃了其信赖利益,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种选择。况且这种选择并没有损害本人的利益,因为本人在根本上是不愿意受该合同效力的拘束的。即使在相对人主张了表见代理的效果以后也可以放弃表见代理的请求,而行使撤销权,不再要求本人承担合同责任,仅仅只是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选择也是完全合理的。如果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此时表见代理转化为狭义的无权代理。

2、两者的区别

代理关系包含三个当事人(本人、代理人、相对人)之间的三种方面: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授权关系,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本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前两个关系是前提基础,后者是代理的法律后果。在有权代理的情况下,这种法律关系是确定有效的,本人应当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了委托授权的欠缺,阻却了本人与相对人法律关系的直接发生,其中狭义无权代理的行为效果待定,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依据法律的规定强使本人承担授权之责。笔者需要强调的,无权代理的行为是有效的,只是效果由谁承担需要本人和相对人相应选择权的行使。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在法律后果有明显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都属于无权代理,但两者的构成要件还是有区分的。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2、法律效果不同。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效力;如未经过本人追认,本人对该无权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因此,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根本上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在本人没有正式追认之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表见代理无需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因此,一旦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则本人便不享有追认权,即便该无权代理行为违反了本人的意志或利益,本人也不能否认该行为对其产生的拘束力,必须对之承担责任,因此,表见代理不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来源:山东法治网)

作者:许小军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主管

中国城市文化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

大众新讯社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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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站法律顾问:杨航远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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