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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军:上访公民以“聚众滋事”论处之我见

2011-08-14 11:48:16 编辑:林凡建 来源:新湘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2010年9月22日,有业主说政府调查组先定性:2010年9月20日,衡阳市中天星城业主自发向市政府以静坐的方式反映愿望、表达怨愤、提交要求的行为为“聚众滋事”,要求追究其责任。
    2010年9月22日,有业主说政府调查组先定性:2010年9月20日,衡阳市中天星城业主自发向市政府以静坐的方式反映愿望、表达怨愤、提交要求的行为为“聚众滋事”,要求追究其责任。


【法律解释】:

    聚众滋事,我的理解是聚集一帮人到处惹事,制造纠纷。而在刑法中没有聚众滋事罪的明确解说。如果是以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相似罪名应该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解释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在主观意识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社会现象见解】:

    在2003年的时候,北京、上海警方确实因为有公民在京上访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在这方面的具体案情,我不是很清楚,故不发表过多言论。


    但在目前我们国家法律不完善、政府官员行为的不规范及诸多不良因素存在的形式下,公民上访我认为是现阶段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的一个非常普遍现象。作为上访的公民都是因对某种事件的不满,又没有得到最后的处理结果,而通过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表达意愿的行为。


   公民上访现象产生的原因又是什么呢?比如基层官员怠于职守、言路不畅、司法乏力等等,都让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普通百姓诉求无门,只好选择向政府来“告状”。 正所谓“未到伤情处,不上衙门口”,上访之路其实是公民无奈中选择,如果我们的政府官员都能够以身作责、依法行政的话,我想上访的路是没有任何人会愿意选择的。只有那些有冤情或者合理要求没有得到解决的人,一次上访不能解决问题就继续上访,当多次上访无望之后,难免会产生过激的做法。比如试图强行进入国家机关、散发传单表达愤怒等等行为。但我们绝对不能对这样的人和事,简单的以犯罪论处。


    上访公民在政府静坐、发传单、挂横幅等现象,从法理上来讲,这是宪法赋予公民表达自由的方式。通过这样的行为来发泄愤怒、怨恨。只要这种表达的内容和方式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不能煽动颠覆国家),就理应得到尊重。公民为什么选择在政府表达愤怒,就是看中这里有领导甚至更多的人能听到、看到或者感受到他的愤怒。而让更多的人知悉自己的某种情绪,是表达的一个心里目的。如果禁止公民到公共场所表达愤怒,而只能让公民私下表达、到自己家里或者偏僻场所表达,那这种表达就不成其为表达,而只是一种自我怜悯和作践。


    从上访公民的心态来讲,上访者的根本目的就是希望自己的愿望和要求能得到有权的政府官员予以重视和处理。如在上访过程中,让上访者感觉感觉接待者仅仅是例行公事而根本不可能将其要求转达到有权者手中时,情急之中欲强行进入机关的举动,和刑法上所规定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政府要把衡阳市中天星城“9.20上访事件”扣上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的帽子,那不但违背了罪刑法定基本原则,还严重损害了我国信访制度的本质意图。


    就9月20日中天星城上访事件,我认为上访者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只是在向上级部门反映自己的心声与要求,即便出现了静坐、挂横幅现象,也只是一种表达愤怒与怨恨的方式,我们的国家一直都在追求民主、自由、和谐,那本次上访者的行为应该得到理解,再说,上访者并没有无事生非、以这种方式寻找精神刺激为动机,理应不能给上访者扣上“犯罪”的帽子。


作者: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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