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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军:和谐社会,莫用“强拆”伤民心

2011-09-21 00:31:11 编辑:郭岐川 来源:中国315诚信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强拆,这一名词在当代百姓心中已经是熟悉不过了。面对近些年各地历历在目的“强拆”场景,无疑不感到十分痛心。虽然国家法制一直在不断地完善,但还是出现了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不相容的另类。

强拆,这一名词在当代百姓心中已经是熟悉不过了。面对近些年各地历历在目的“强拆”场景,无疑不感到十分痛心。虽然国家法制一直在不断地完善,但还是出现了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不相容的另类。

笔者近日从媒体看到一篇《四部委通报六起强拆典型案件 44名官员已被问责》的报导称:“昨天上午记者获悉,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最新通报了6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并发通知指出,违法违规强制拆迁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触碰的红线,要求对违法强拆典型案件进行通报和公开曝光。对连续发生违法违规强制拆迁案件的地区,将追究上一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媒体刊登已处理强拆的6起典型案件:

长春市强拆,被拆迁人被埋并窒息死亡,长春市市长公开道歉,朝阳区区长被撤职。

盘锦市兴隆台区区长同意强拆致2人受伤,盘锦市兴隆台区区长被行政记大过。

哈尔滨市呼兰区区长同意强拆致村民与强拆人员对峙,哈尔滨市呼兰区区长职务被免。

湖北枣阳市一居委会主任组织人员强拆,湖北枣阳市委副书记被党内警告。

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村主任授意强拆,唐山路北区副区长被行政警告。

株洲市荷塘区法院组织强拆致人自焚死亡,株洲市荷塘区法院副院长被警告。

纵观这6起案件,行政机关或法院在执行中出现问题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是没有将人权的生命价值放在第一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依法行政除了形式上的依法还有实质上的依法。我们知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是我们党的第三代国家领导人就提出的,这是我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始终坚持人民民主、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宪法》第27条明确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权力从人民而来,就应当为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执法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执法机关的权力同样属于人民,执法为民是人民主权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

执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的法律地位,坚持把人作为最高价值取向,突出人在执法中的地位生命权高于财产权居于首位。但是在执法程序中,执法者并没有这种思想认识,只是简单地形式上依法,却真正忽略了实质意义上的治国理念。此外,还有很多的地方政府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追求个人的政绩,大搞形象工程、泡沫经济效应,漠视人民生命,百姓利益于不顾,是直接导致恶性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这一粗暴行径,对于百姓来说人所受的精神与肉体的合法或非法的强制也不亚于死亡带来的恐吓,这是一种极不正当的、忽视人权的行政执法表现。

即使某些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程序合法或“走正当的法律程序”后进入强拆环节,也存在执法目的是否正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否有机统一的问题。一些拆迁方利用被拆迁人对法律程序的不了解、不熟悉,人为制造着披着合法程序下的强拆,但纵观整个拆迁过程,行政执法的正义体现在哪里?又是为了谁的利益在“拆违”呢?无疑不让我们引起反思?

来源:中国315诚信网

作者:许小军


作者: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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