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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丁桥木材公司涉嫌欺诈遭举报

2012-04-23 11:39:55 编辑:林峰  来源: 本网原创 浏览次数:0

2009 年 4 月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丁石路 63 号地块打着铺天盖地的广告,说是打造丁桥第一站建材市场,而且投资者的回报率是相当高,引来全省各地不少投资者跑来现场购买。

2009 年 4 月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丁石路 63 号地块打着铺天盖地的广告,说是打造丁桥第一站建材市场,而且投资者的回报率是相当高,引来全省各地不少投资者跑来现场购买。看到正在打桩施工的工地上却是人满为患。当有投资者疑惑不解相关开发商的资质时,开发商会拿出十足理由和绝对保证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让来者都不拒。最后都纷纷签下协议下单购买商铺,所谓的购买合同实际是以租 20 年送 20 年也就是 40 年使用权的形式让投资者一次性付清 40 年的租金。而且交付给投资者使用时间是 2010 年 7 月 28 日。投资者们都眼巴巴盼望商铺交付的时间终于到了。可迟迟等到的是一份“拆迁通知函”。刚刚在建造的房子还没完工却政府怎么说拆就拆呢?难道这一切开发商都不知道吗?还是本来就知道而隐瞒投资者?

经过我们的调查,令我们简直是难以置信的事实摆在了我们面前。这块地本来就是一块工业用地,土地所属建设单位是“海通木业有限公司”不是“海弘木材超市有限公司”也并非是所谓的商铺却是一幢厂房竟然当商铺来“卖”给我们。而且这块所属的地块正是“杭规 [2009]276 号”文件所规划的拆迁范围之内。难道这些所为相关部门没有阻止开发商吗?更令我们不解的是同一个“铺位”竟然同时“卖”给两家或三家以上,甚至图纸上没有标示的“空中楼阁”也不放过“卖”给投资者。直到目前我们共发现有 70 多家投资者有重复“一女嫁二夫甚至三夫”的现象。当媒体问到开发商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重复出售的铺子?开发商的回答是:“这是一种工作失误”。 2009 年 4 月已卖出的铺子为什么到 2010 年 6 月份还会重复卖给几十家?这难道真是工作失误吗?这些所作所为无疑让我们认定开发商一开始就有欺诈的行为。知道不可能交房大胆的重复卖给其他人这欺诈是无疑的,然后把我们的钱转移到其它地方,当我们知道上当受骗后 2010 年 10 月份大多投资者拿着合同向开发商退钱时,开发商说没有钱,只有等拆迁款下来才有钱赔给我们,多轻松的一句搪塞话。这无疑就是把我们近 400 户投资者推向了拆迁办向政府要钱了。而我们付给开发商的 1.2 个亿到底去哪里了我们不得而知。气愤的投资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虽然胜诉判决书下来后,得到的还是遥遥无期的等待。

当我们在 2010 年 6 月 3 号向媒体爆光这家“海弘安居”的欺诈行为后,政府相关部门也知道此事。但开发商还是在肆无忌惮的到处发宣传海报公开大胆继续“卖”商铺。而相隔 1000 米的地方丁桥镇政府开始还说不知道,后来又说知道此事已经通知各相关部门来阻止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可是我们根本就没看到过开发商有受到过任何相关部门的警告和其它行政处罚。就这样“海弘木材超市有限公司”一直继续骗其他投资者上当受骗。我们问丁桥政府相关人员时,他们的回答简直令我们心寒。他们说“我们有去现场制止过,我们没有强制措施制止的权利,只有告知的权利。而且我们也不可能 24 小时人都在现场盯着。再说叫你们不要买你们还会以为我们是在阻碍你们的发财路。”一个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真的就只能做到这样吗?那我们还要你们政府职能部门做什么?每个老百姓都能看清开发商的阴谋,那么欺诈和犯罪不是都不存在了吗?真正的相关职能部门又何在?

直到 2012 年 4 月 10 日止,这两年我们不断的向省信访、市信访、区信访、镇信访、市土地管理局信访、市工商局信访、建设规划局等凡是相关的部门我们都去求助上访过达 50 多次,可得到的答复都是等消息、正在调解、、、、、、我们向公安部门去过多次报案要求立案,但得到的答复是:“这件事我们公安都知道,我们会跟领导商量构不构成诈骗到时会通知你们。”然后一等就是几个月也没音信,再次跑去问警官又是让我们等。难道我们受骗上当真的就无处讨说法了吗?我们也向很多家媒体及电台报导过这家开发商的欺诈行为。我们所做的种种努力都无济于事。开发商的过错和客观的欺诈行为难道就是社会存在的自然现象吗?开发商的行为已经导致两个家庭的家破人亡以及打破所有投资者的平静生活。

相关证据材料:

1、 http://blog.sina.com.cn/u/2014384351

2、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jUxMTIwMjgw.html

3、 2012.4.11 媒体报道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zg1NjA1MjAw.html

4、 部份重复卖给投资者的证据。

5、 海弘安居合同。

6、 投资者对土地提出质疑后开发商写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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