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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汝南电业局:电死人拒赔偿五岁孤儿陷困境

2012-03-18 21:57:13 编辑:赵会科  来源: 人民在线 浏览次数:0

河南汝南电业局:电死人拒赔偿五岁孤儿陷困境
 

------违法使用无证电工和使用淘汰设备致人死亡

    2010年4月8日上午八点多,河南省汝南县南余店乡徐庙村马庄马二涛,30岁,在自己家里抽水冲洗猪圈期间突然触电,因为电管所变压器房的漏电保护器失灵,致使马二涛一直处于触电状态,直到喊来村里电工董录生到变压器房拉闸断电马二涛才脱离电源,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南余店乡农电所安全员接报后于当天上午10点才赶到现场,马家反映漏电保护器失灵,不起作用,才导致人死亡。这位安全员在查看现场后说:“漏电保护器是保护设备的,不是保护人的,死个人是小事。”

   4月8日下午六时半,汝南县电业局指派南余店乡农电所所长李建华到村委会进行事故认定,李建华不去现场勘察,就做出了“事故责任死者自负,电力公司不承担一点责任。”

   4月9日下午3点钟,汝南县电业局三名工作人员在没有受害人家属和村民到场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变压器房,对变压器和漏电保护器做了手脚,销毁了有关证据。当天下午7点,电业局调查组才进入现场,称经勘验检测设备正常。

   4月16日,这个调查组才拿出《调查报告》,这个报告无视漏电保护器失灵和无证电工处置不当这一基本事实,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把事故的所有责任都推到死者头上。真是是可忍,孰不可忍。

    马二涛之父马新民是当地低保户,体弱多病,其母是残疾人,家住危房,经济困难。他的儿媳才20多岁,孙子5岁多。一家人面临妻离子散。儿子死后,全家上诉告状一年多,但汝南电业局严重失误导致他人死亡一事始终不肯认错和赔偿。马二涛死亡后,马家因赔偿问题没有解决拒绝埋人。当地政府欺骗说先埋人后说事;在僵持一个多月后,马家埋了人,电业局却拒绝赔偿。

   马新民对网络媒体表示,尽管电业局他们在马二涛事故中做出种种手脚,依然改变不了以下铁定的事实:一,电业局使用的进村入户安装的安全保护系统,是淘汰的不合格产品,漏电保护器失灵直接导致马二涛触电身亡。直接违反《电力法》关于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二,电工董录生没有持《电工进网许可证》,属于无证上岗人员。马二涛触电后,董到场后,没有当场切断电源,而是跑到变压器房切断电源,使马失去了最佳抢救机会,导致马死亡严重后果。直接违背《国家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安全生产法》关于无证不得上岗的规定。

   马新民希望通过网络媒体将此事曝光,强烈要求河南省和驻马店、汝南县党和政府领导责成有关部门严惩玩忽职守、草菅人命的电业局相关责任人,依据法规和政策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让马二涛入土为安,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附: 受害人父亲联系电话:13949579134

    关于余店乡徐庙村马庄

    村民马二涛触电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

    2010年4月9日,汝南县余店乡徐庙村马庄村民组部分村民集体到县政府上访,反映本村组村民马二涛4月8日触电死亡一事,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县委、县政府对此非常重视,迅速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牵头,县信访局、公安局、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的县政府“4.8”事故调查组,并于当日赶赴现场。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并对事故进行了定性和责任划分,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10年4月8日上午7时多,余店乡徐庙村马庄村民马二涛在自己后院内的养猪圈旁摆弄抽水机或电源插座时死亡。当时院内无人,8点多钟马二涛的母亲回家时发现马二涛躺在地上不省人事,后喊人对其进行人工呼吸紧急抢救,后又经随后赶来的120救护车上医护人员的抢救,医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马二涛家人及亲属认为马二涛是触电原因造成的死亡,并于4月9日上午和部分群众到县政府上访,要求县电力公司等单位给予赔偿。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当事人马二涛不正确操作有安全隐患的电力线或抽水机造成触电死亡。可能在摆弄抽水机或电线、插座时接触到220伏交流电;因没有进行尸体解剖和目击证人也不排除其他方面的原因(如疾病等)。
   2.间接原因
   ①其家中电力线路和用电设备不符合有关电气安全规定,存在安全隐患。如:抽水机没有接地线,抽水机接头电力线用“创伤贴”缠绕,户外插座用普通单胶软线在地上放置使用等。
   ②其家中没有安装防止直接和间接接触电击伤的未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按照有关规定在生产用电设备、户外电气装置、临时用电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三、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马二涛在自家院子内自己的用电设施旁边(触电)死亡,依据有关规定,这起事故应认定为一般人身意外死亡事故。
    马二涛忽视安全,冒险作业,操作错误,可能触及220伏交流电导致其触电身亡,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应对这起事故负起责任。

    四、对事故处理的建议
    1.由余店乡政府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作好死者人家属和亲戚的安抚稳定工作;
    2.死者家属如果对本调查有异议可通过司法程序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和附带民事责任。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
    1.县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安全用电的宣传,普及有关农村安全用电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用电常识;监督有关农村安全用电的法律、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协调处理安全用电纠纷,协助司法机关对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县电业公司要认真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农村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普及农村安全用电知识;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积极开展预防因电引起的安全事故措施。
    3.广大用电户要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规程中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安装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学习和掌握安全用电知识;明确安全用电,人人有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组长:周  红   汝南县信访局副局长
   成员:殷清廉   汝南县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韩东升   汝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赖洪生   汝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李  刚   汝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汝南电业局:

    “违法使用无证电工和使用淘汰设备”情况不属实
    1、博客文章中反映“电工董录生没有持《电工进网许可证》,属无证上岗人员”,据调查当时该村的电工叫徐敬伟(有电工证,现在还是该村的电工),经查证汝南电业公司农电工队伍无“董录生”此人。
    2、文章中所讲的“汝南县电业局使用的进村入户安装的安全保护系统,是淘汰的、不合格产品,漏电保护器失灵直接导致马二涛触电身亡”的情况,经了解,此说法根本不属实,也没有依据。一是汝南县电业公司对该村安装的电器产品全部是合格的产品(都有产品“三证”,质量可经有关部门检定);二是当时配电盘上安装的设备运行都是正常的,包括总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也是灵敏可靠的(是经县政府调查组当时试验的)。

   受害人之父马新民:

    一,电业局说瞎话,董录生2011年前一直是我们村的电工,徐敬伟现在是村电工,董录生也是电业局农电工。

    二,调查报告说,保护器是灵敏可靠的,为什么我孩子触电就不起作用了?可见,调查报告也是不符合事实的。既然使用的都是合格产品,为什么不起作用????

    三,马二涛触电事件,调查组带有明显倾向性,调查组都是官员,没有专家,无视保护器失灵和电工渎职贻误抢救时机这两点关键焦点,得出你的结论也很难客观公正。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电业局负有不可推卸责任,依法应该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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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 马二涛死后,因家贫妻子出走,留下五岁孤儿马家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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