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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海警方纵容康之味藐视法律?

2012-03-18 00:56:57 编辑:郭岐川  来源: 正点网 浏览次数:0

在福建省龙海市九湖工业区的华艺钟表集团有限公司和康之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是名副其实的“街坊”邻居。前者制造钟表,后者生产饮料,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相反,他们甚至有可能因为一份房屋土地的转让协议,而成为“歃血兄弟”。

接到华艺报警的龙海市公安局到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交通,但表示不立案侦查康之味涉嫌聚众扰乱秩序罪。

龙海警方行政不作为?

面对康之味公司的行为,华艺钟表公司的员工多次向九湖派出所报案,请求予以处理。但九湖派出所出警仅对造成的交通堵塞进行疏导,而对康之味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志军组织人员长期强行霸占华艺钟表公司厂区的行为,未采取任何的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就康之味公司对华艺钟表公司强占长达四个月给华艺钟表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多次向龙海市公安局九湖派出所提出控告,请求依法立案侦查康之味公司郑志军等人的犯罪行为,但九湖派出所均拒绝受理,不作报案笔录,也不向华艺钟表公司提供的证人及其他证人调查取证,致使康之味公司郑志军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受到任何惩罚,至今逍遥法外。

对于龙海市公安局的做法,华艺钟表的律师说:“康之味员工制作条幅抗议,还制作了广告牌设置在厂区内外。不管如何,至少产权还没有过户,这个厂还是华艺的,康之味不应该这么做。因此公安局应该追究康之味负责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刑事责任。”并举了江西、河南等地扰乱社会秩序被判刑的案例,支持自己的观点。

按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第一百五十九条:“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的规定,龙海警方是明显行政不作为行为。

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华艺钟表公司迫于无奈只好按康之味公司要求于2010年11月18日与其签订明显显示公平的《终止合同书》,依合同内容康之味公司以分级分批次将机器、设备等物品及人员撤离为条件,要求华艺钟表公司赔偿康之味公司600万元赔偿金。在华艺钟表公司陆续支付康之味公司400万元赔偿金,强占控告人的人员才陆续撤出,机器设备、物品等才陆续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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