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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海警方纵容康之味藐视法律?

2012-03-17 18:39:26 编辑:林峰  来源: 本网原创 浏览次数:0

在福建省龙海市九湖工业区的华艺钟表集团有限公司和康之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是名副其实的“街坊”邻居。前者制造钟表,后者生产饮料,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在福建省龙海市九湖工业区的华艺钟表集团有限公司和康之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是名副其实的“街坊”邻居。前者制造钟表,后者生产饮料,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相反,他们甚至有可能因为一份房屋土地的转让协议,而成为“歃血兄弟”。不过,也还是因为这份协议,双方互指对方“反目成仇”直至对簿公堂。

没有任何问题的协议书

2010年5月8日华艺钟表公司与福建康之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之味公司)签订《厂房含土地转让合同》,控告人将位于龙海九湖镇蔡坑工业区的厂房及土地以4205万元价格转让给康之味公司。

根据《厂房含土地转让合同》第8条及第10条约定:康之味公司在签订合同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控告人500万元;第二次康之味公司应当在华艺钟表公司交件前(即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华艺钟表公司到房屋、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材料之前)再支付1200万元,剩余款项在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在康之味公司名下后支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康之味公司仅支付了500万元,未如约支付后续的1200万元,致使华艺钟表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且2010年7、8月间,华艺钟表公司又着手准备内部股份重组,无奈,华艺钟表公司向康之味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康之味公司如对原告解除合同的通知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原告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超过三个月没有起诉,或再向法院起诉,合同解除生效,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

纠纷既起,各种有利于己方的解释也随即产生。

“听闻可能有第三方介入,出高价要买,所以华艺要一厂二卖了。果然,7月15日华艺钟表口头通知不卖了。华艺是故意违约,华艺的想法是,即使违约了也只是赔偿200万违约金而已。”

“华艺现在是股权重组,引进大股东,不是“一厂二卖。”华艺代表律师如是解释。并且是你康之味公司没有按时付款违约,致使华艺钟表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康之味恶意制造严重扰乱?

7月16日、7月19日,康之味几百名员工高举“康之味全体员工抗议高德平(华艺董事长——编者))欺骗合同”、“龙海政协主席高德平(高德平系龙海市政协副主席——编者)欺诈合同导致康之味巨大损失”的巨幅标语到华艺(此时产权还属华艺)厂区“抗议”,要求“维权”。一时声势浩大,堵引起众多群众围观,以致交通堵塞。康之味公司在蓄意广泛制造舆论后,组织几百人员破坏控告人厂区大门,厂房及员工宿舍门锁,且在厂房大门两侧及正面摆放三幅“康之味新厂工地”巨型广告牌,引起众多群众围观,造成交通严重堵塞。并长期霸占控告人厂房,长期派人日夜看护,指使数十人长期强住在控告人员工宿舍,用巨型广告牌堵塞厂区大门,不让控告人员工、车辆进出,控告人在2010年7-8月间多次发函给康之味公司要求其停止侵占控告人厂区行为,对双方的纠纷要求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但康之味公司对于控告人的发函无动于衷,以致控告人五个多月无法进行生产。

接到华艺报警的龙海市公安局到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交通,但表示不立案侦查康之味涉嫌聚众扰乱秩序罪。

龙海警方行政不作为?

面对康之味公司的行为,华艺钟表公司的员工多次向九湖派出所报案,请求予以处理。但九湖派出所出警仅对造成的交通堵塞进行疏导,而对康之味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志军组织人员长期强行霸占华艺钟表公司厂区的行为,未采取任何的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就康之味公司对华艺钟表公司强占长达四个月给华艺钟表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多次向龙海市公安局九湖派出所提出控告,请求依法立案侦查康之味公司郑志军等人的犯罪行为,但九湖派出所均拒绝受理,不作报案笔录,也不向华艺钟表公司提供的证人及其他证人调查取证,致使康之味公司郑志军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受到任何惩罚,至今逍遥法外。

对于龙海市公安局的做法,华艺钟表的律师说:“康之味员工制作条幅抗议,还制作了广告牌设置在厂区内外。不管如何,至少产权还没有过户,这个厂还是华艺的,康之味不应该这么做。因此公安局应该追究康之味负责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刑事责任。”并举了江西、河南等地扰乱社会秩序被判刑的案例,支持自己的观点。

按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第一百五十九条:“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的规定,龙海警方是明显行政不作为行为。

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华艺钟表公司迫于无奈只好按康之味公司要求于2010年11月18日与其签订明显显示公平的《终止合同书》,依合同内容康之味公司以分级分批次将机器、设备等物品及人员撤离为条件,要求华艺钟表公司赔偿康之味公司600万元赔偿金。在华艺钟表公司陆续支付康之味公司400万元赔偿金,强占控告人的人员才陆续撤出,机器设备、物品等才陆续搬离。

影响恶劣 法律被践踏?

在现有社会框架下,解决纠纷的途经很多。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也可找双方均信任的中间人居中调解;调解不成的,还可以申请当地民调组织,新设立的社会法庭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望,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相信通过上诉努力,最终能够化解纠纷,和谐相处。

华艺钟表律师表示:“就本案而言,如果康之味公司对华艺钟表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厂房含土地买卖合同》有异议,可先通过上述途经调解解决,如调解不成,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但由于康之味公司本身违约,所以不敢走合法诉讼程序。因为如果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康之味公司可能得不到任何赔偿,相反可能还存在着赔偿华艺钟表公司违约金的问题。但康之味公司为了达到迫使华艺钟表公司赔偿其毫无依据损失的目的,就采取聚众闹事,强行占领华艺钟表公司,不让华艺钟表公司生产,以给华艺钟表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非法手段迫使华艺钟表公司和康之味公司签订赔偿协议。并以搬入华艺钟表公司厂区的设备撤离,用于封堵控告人厂区不让华艺钟表公司生产的大型广告牌撤除为条件,迫使华艺钟表公司陆续支付其400万元赔偿金。因此康之味公司这种采取非法手段解决纠纷方式的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果因为康之味公司通过犯罪手段迫使华艺钟表公司和其签订赔偿协议,并以该协议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那本案就变成民事纠纷,而不追究康之味公司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事责任。”

2012年3月13日,在记者即将截稿时,致电致函到康之味公司及龙海市委市政府,但均未收到康之味公司和龙海市相关部门的反馈和解释。(法治周末 王雄 购物导报 曾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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