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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海警方纵容康之味藐视法律?

2012-03-18 00:56:57 编辑:郭岐川  来源: 正点网 浏览次数:0

在福建省龙海市九湖工业区的华艺钟表集团有限公司和康之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是名副其实的“街坊”邻居。前者制造钟表,后者生产饮料,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相反,他们甚至有可能因为一份房屋土地的转让协议,而成为“歃血兄弟”。

]在福建省龙海市九湖工业区的华艺钟表集团有限公司和康之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是名副其实的“街坊”邻居。前者制造钟表,后者生产饮料,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相反,他们甚至有可能因为一份房屋土地的转让协议,而成为“歃血兄弟”。不过,也还是因为这份协议,双方互指对方“反目成仇”直至对簿公堂。

没有任何问题的协议书

2010年5月8日华艺钟表公司与福建康之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之味公司)签订《厂房含土地转让合同》,控告人将位于龙海九湖镇蔡坑工业区的厂房及土地以4205万元价格转让给康之味公司。

根据《厂房含土地转让合同》第8条及第10条约定:康之味公司在签订合同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控告人500万元;第二次康之味公司应当在华艺钟表公司交件前(即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华艺钟表公司到房屋、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材料之前)再支付1200万元,剩余款项在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在康之味公司名下后支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康之味公司仅支付了500万元,未如约支付后续的1200万元,致使华艺钟表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且2010年7、8月间,华艺钟表公司又着手准备内部股份重组,无奈,华艺钟表公司向康之味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康之味公司如对原告解除合同的通知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原告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超过三个月没有起诉,或再向法院起诉,合同解除生效,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

纠纷既起,各种有利于己方的解释也随即产生。

“听闻可能有第三方介入,出高价要买,所以华艺要一厂二卖了。果然,7月15日华艺钟表口头通知不卖了。华艺是故意违约,华艺的想法是,即使违约了也只是赔偿200万违约金而已。”

“华艺现在是股权重组,引进大股东,不是“一厂二卖。”华艺代表律师如是解释。并且是你康之味公司没有按时付款违约,致使华艺钟表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康之味恶意制造严重扰乱?

7月16日、7月19日,康之味几百名员工高举“康之味全体员工抗议高德平(华艺董事长——编者))欺骗合同”、“龙海政协主席高德平(高德平系龙海市政协副主席——编者)欺诈合同导致康之味巨大损失”的巨幅标语到华艺(此时产权还属华艺)厂区“抗议”,要求“维权”。一时声势浩大,堵引起众多群众围观,以致交通堵塞。康之味公司在蓄意广泛制造舆论后,组织几百人员破坏控告人厂区大门,厂房及员工宿舍门锁,且在厂房大门两侧及正面摆放三幅“康之味新厂工地”巨型广告牌,引起众多群众围观,造成交通严重堵塞。并长期霸占控告人厂房,长期派人日夜看护,指使数十人长期强住在控告人员工宿舍,用巨型广告牌堵塞厂区大门,不让控告人员工、车辆进出,控告人在2010年7-8月间多次发函给康之味公司要求其停止侵占控告人厂区行为,对双方的纠纷要求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但康之味公司对于控告人的发函无动于衷,以致控告人五个多月无法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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