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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月:“村村通”不能成为“村村痛”!

2012-03-06 11:53:18 编辑:mayormag   浏览次数:0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反复提及关系群众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工作,凸显出政府工作对民生的关心,对改革的决心。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反复提及关系群众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工作,凸显出政府工作对民生的关心,对改革的决心。(2012年03月5日中国网)

民生的首要问题是农民要富,要有钱花。而“要想富,先通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家近年来实行了农村公路“”工程,改变了农村交通不便的状况,但是这一民心工程,在有些地方,被执行的变味了,好事没有办好,导致群众不满。最严重的是,刚验收或一经交付使用富人农村公路就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群众猜疑这里边有“腐败”问题。

工程发包环节很多没有经过招标。一些没有资质的关系单位和个人成了施工单位,无法保证质量。从全国、全省交通方面发生的腐败案件来看,很多腐败分子就是收受了贿赂,不招标或假招标,甚至是透露标的,让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蒙混过关,冠冕堂皇的修建腐败路,甚至是吃人路。

财政拨款,但施工过程中常见资金断链。村村通公路的修建资金来自六个方面,除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群众自愿捐资、备料、出工投劳外,还有国家安排的 专项资金,省交通规费补助资金,地方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利用绿化权、路边资源开发等市场化运作吸引的投资,国家对对设计、评审、招投标的减免收益资金。由 于涉及部门多,有可能出现推诿扯皮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有可能权力部门层层揩油,使资金不能足额到位;有可能权力部门挪用,甚至是贪污,使资金不能到位。 导致施工方偷工减料,凑合着修成豆腐渣路。

工程监理环节监督缺位。项目业主(发包商)、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承包商)是一种商业合同关系,也是法律关系。在三者之间,责、权、利是清晰的,就 质量而言,监理单位责任重大。但是,目前公路工程监理公司滥竽充数的居多,资质资信不符,甚至没有监理能力的公司依靠各种关系承揽工程业务,从而造成公路 建设质量事故不断。更有甚者,一些监理单位的从业人员,吃拿卡要,受贿、索贿对施工单位的偷工减料,闭目塞听,甚至是提供假数据、假资料为不法施工单位开 脱责任。

工程验收环节流于形式。验收是防治腐败工程的最后一道关口,但是有的公路修好后,群众用脚蹭,用脚踹,用棍划,用针戳就可以发现问题,而那些拿着精密仪器的验收人员却检测、验收合格,基层政府的工作人员对此题充而不闻,视而不见。

农村公路建设是改善农村交通状况,助推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建设,做好了,是惠农工程、民心工程,就会在群众中树立很高的威信,展示良好的交通形象和政府形象;做不好,就是严重的腐败行为,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就成了“害人工程”。

为此,新月建议,明确“村村通”公路招标、资金来源、施工标准、管理部门,举报电话,并大张旗鼓的宣传、公布,让群众便于监督,齐心协力,把好事办好。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主管

中国城市文化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

大众新讯社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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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站法律顾问:杨航远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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