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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月:离职干部再就业亟需规范!

2012-03-06 11:39:03 编辑:mayormag   浏览次数:0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各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加强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治腐败分子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 设的各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加强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坚决查处各类 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治腐败分子。(2012年03月5日中国网)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不仅仅是在职的党员干部,还有多离职干部的再就业问题。现在很多离职干部投奔到原来自己管辖的企业“再就业”,或是当 顾问,拿高薪,甚至是分红。我们不否认这些离职干部有一定的管理能力,但是企业高薪聘请他们并不是本着他们的管理能力,或许看重他们的人脉,利用他们原来 的关系,为企业发展“助力”,这不能不让人担忧。

例如,离职的税务干部熟悉税收法规政策,可帮企业作假偷漏税;离职的工商干部熟悉市场,可为制售假货出谋划策;还有很多是公、检、法等部门离职的干 部到企业再就业,帮助企业打打法律擦边球,损害群众的利益,群众往上诉求时,阻力更大。即便是他们没有参与企业的违法行为,也由于他们与一些执法执纪单位 尤其是原先供职的单位关系较多,往往会成为受聘企事业单位的保护伞,造成同类行业间的不平等竞争。

离职干部到企业就再就业拿高薪,导致在职的干部及早找退路。一些临近退休的干部为了在退休之后能够顺利“再就业”,在职时就“身在曹营心在汉”,利 用职权“打基础”,在执法执纪时对某个企事业单位明显偏袒,从而出现腐败现象。如果这一现象得不到及时遏制,长期以往,将激发民愤,引起社会动荡。

我们不否认,限制离职干部再就业,党和政府早有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制度已经不够完善,急需修订了。即便是原有的制度,群众也不是很清楚,没法监督;执行单位,也没有很好的落实,使这些制度流于形式。

针对这种现象,笔者有如下建议:

修订、完善离职干部再就业规定,一般干部在离职两年内,科级(含副科)以上的干部在离职三年内,处级(含副处)以上的干部在离职五年内,不得到与原 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或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到期离职的, 半年以内;主动离职的,一年内,不得从事所有营利性活动。

建立离职干部再就业等级制度。凡是在限定时限再就业的离职干部,必须逐一登记,登记资料,公开发布,可在网上供群众查阅。超出禁止期限内的离职干部 再就业,必须经过原任免其职务的单位审核。获批准离职就业的干部需向政府提交聘用合约副本,政府会把该离职干部需要遵守的工作限制直接通知准雇主;一旦再 就业的离职干部的职责与提交政府的聘用合约出现重大变更,须事先获政府批准,并在媒体公示。

大力宣传离职干部再就业规定,使社会上人人尽知其内容。公布监督单位,监督电话,充分发挥新闻监督和群众监督。通过宣传监督,预防腐败、防止“权力期权化”。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主管

中国城市文化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

大众新讯社承办

协作单位:《廉政与法制》促进会、《中国政府管理》内部参考资料编辑部、《中国管理通讯》内部参考资料编辑部

驻站法律顾问:杨航远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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