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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嫖宿幼女罪”是中华民族的耻辱

2012-07-24 16:09:12 编辑:郭岐川 作者:罗竖一  来源: 市长杂志辣眼时评 浏览次数:0

记者7月19日从辽宁营口大石桥市公安局得到证实,在一起广受关注的性侵幼女案中,受害人指证的7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落网,现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罗竖一

据2012年7月20日新华网消息,记者7月19日从辽宁营口大石桥市公安局得到证实,在一起广受关注的性侵幼女案中,受害人指证的7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落网,现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就一般情况而言,我们应该为此拍手叫好。

然而,从相关的网络反馈信息来看,亿万中华儿女并未普遍拍手叫好,而是继续极力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且认为应该以“强奸罪”予以起诉7名犯罪嫌疑人。另外,多年来一些学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社会公众人物亦一直表示应该废除“嫖宿幼女罪”,而主张以“强奸罪”覆盖之。

事实上,1997年3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印发的刑法修订草案中,嫖宿幼女仍然是按强奸定罪。12天后的3月13日,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草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次日下午,全国人大正式通过刑法修订案。

由此而论,当初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基本就是“一拍脑门”和“一举手”的产物,实为倒推历史的车轮。

自始至终参加了起草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后又参与了1997年刑法典修订的刑法专家高铭暄,以及其他一些法学专家和某些官家,却不以为然,而抛出了一大堆理由,试图证明留存“嫖宿幼女罪”是多么地高明。

但笔者认为,留存“嫖宿幼女罪”是中华民族的耻辱。

首先,“嫖宿幼女罪”客观上减轻了犯罪成本,而亿万普通的中华儿女却几乎束手无策。

相关报道告诉我们,有人认为,从起刑点看,“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更严厉,更有利于打击犯罪。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刘明祥更是明确告诉记者,在没有加重情形的情况下,普通的奸淫幼女行为和嫖宿幼女相比,刑法对后者的处罚更重。而奸淫比嫖宿恶性更大,所以,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偏高、处罚偏重。“被嫖宿幼女总体而言比被奸淫幼女受害程度轻一些,这一点我们不能忽视,如果无视这一点,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诚然,我们无法否认其说得有鼻子有眼睛。不过,我们不妨先来看看相关的案例。

依照2012年5月26日凤凰网等媒体的有关消息,根据李新功手机短信显示,非处女不要。每奸淫一位幼女,都拉到无人之处,任孩子撕心裂肺地哭叫,都无法终止其兽行。据一位不到12周岁的受害幼女哭诉,一次她被李新功连骗加拽,拉进到他车中,在车后座上把幼女的衣服扒光,一只手按住孩子的双手,另一只手抬起孩子的一条腿,硬把生殖器进入孩子的体内,血流不止,还用手机照下这个动作。还有的孩子哭求他说:“我才13岁,叔叔别这样呀!”也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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