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实名揭露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分行黑幕
2012-05-05 23:22:40 编辑:郭岐川 作者:孟凡影 来源: 365传播网 浏览次数:0
我是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分行洛阳路支行的员工,由于锦州分行行长一班人高高在上,没有认真落实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的各项规定,导致银行员工挪用储户资金炒股的案例屡屡发生。
我是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分行洛阳路支行的员工,由于锦州分行行长一班人高高在上,没有认真落实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的各项规定,导致银行员工挪用储户资金炒股的案例屡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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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分行洛阳路支行的员工,由于锦州分行行长一班人高高在上,没有认真落实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的各项规定,导致银行员工挪用储户资金炒股的案例屡屡发生。
储户的资金在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分行得不到保障,抹黑了中国工商银行系统的声誉,锦州分行在追查责任中,领导层面基本上是人人过关,他们逐步缩小处理范围将我定格为替罪羊,几次三番要将我置于死地。
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分行,我就要用实名的形式,通过网络让大家看看你们是如何对信任工行的储户负责的,看看你们将我当成替罪羊收拾的黑幕有多黑。
储户举报一年多,锦州分行却定性为自查
赵文育和我是同一单位的职工,其在洛阳支行从事特约商户的记账工作。赵文育挪用特约商户的资金炒股,案发时资金额达到了260多万元。用锦州分行领导的话来说,赵文育露出了狐狸尾巴是他们在自查中发现的。
真的是锦州分行将败坏工商银行这块金字招牌的家伙通过自查揪出来的吗?
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锦州分行的领导瞎说什么都不觉得脸红的!
真相只有一个,我在这里告知。
赵文育从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间,在洛阳路支行从事特约商户的记账工作。期间中百商厦由于账户资金与会计账不符,其财务人员王志红曾多次到洛阳路支行质问赵文育,而赵则以记串账户等理由进行推托。其实找账的还有锦州百货大楼。
2008年5月至11月25日,在赵文育从事后台打表期间,王志红找账更加频繁,赵文育主动出面解释并推脱。终于,王志红找到洛阳路支行的副行长何江要求进行对账,于是何江委托检查辅导员曹风岩帮助查找,但却没有查出来。
2008年11月25日至12月1日,赵文育休假。此间,王志红又多次找到洛阳路支行,何江于2008年12月1日组织支行的中层人员进行查账,然而依然没有结果。
到2008年12月3日,支行行长苑丽君出差回来后,得知此事后才当即成立了专门查账小组,同时派人寻找赵文育。12月5日晚上,中百商厦的财务人员抱着账本到洛阳路支行,并指出了几笔可疑的业务,按此查找,才于当天晚上查出了第一笔案件线索。
事实是,中百商厦的财务人员发现问题,找洛阳支行对账,而洛阳路支行一拖再拖最终才发现问题,这才是真相。为了最大限度欺骗总行,锦州分行层层上报的专题材料中却将真相掩盖了,玩了以下的文字游戏:我行于12月1日开始对今年前11个月账务进行全面核对,12月3日发现中百商厦的账务有长款情况。经安排专人与”中百商厦“财务人员面对面对账,确定特约商户账务确实存在问题……
我被两次解除,锦州分行“丢卒保车”
工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5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人由总行负责审理;发生5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一级分行在报送总行审理前,应按照案件审理工作要求,认真进行审理,并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处理的意见。
此案涉案金额为260余万元,锦州分行市行调查组根本无权限对此案件进行审理,必须由省行成立调查组对此案件进行审理,提出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后,再报总行监察室进行审理。
要是不折不扣按照总行规定,在追究责任中,锦州分行行长高天振因任期内已发生两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理应责令或者引咎辞职;洛阳路支行前任支行行长王囡的混乱管理(对赵文育用私人笔记本在营业室内炒股视而不见等)是造成此案件至关重要的原因,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理应被解除劳动合同;时任支行行长苑丽君瞒报案件性质为自查,理应根据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只因为在锦州分行行长高天振的一手遮天下,客户举报了一年多的挪用资金炒股案被瞒天过海定性为自查,减轻一级处理。锦州分行调查组经过了11个月的调查审理,结果为:高天振不但一点处分也没有,自己也未引咎辞职,也未被责令辞职,而且于2011年初被调任到辽宁省省行任某部门经理;应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王囡实际结果只为记大过;苑丽君瞒报案件性质为自查,理应根据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但结果却是作为案件有功之臣,无任何处分,而且于2010年9月调到市档案局任副局长;总会计鲁旭未能及时发现金网挂账资金的异动,理应解除劳动合同,但实际处理结果仅为记大过……
而我则被当作“替罪羊”,于2009年11月6日收到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而且只有我一个人被解除劳动关系。要按“自查”处理,我也应减轻一级,处分为记大过。赵文育挪用储户巨额资金炒股,案发前我才是洛阳支行的授权人员,他们“丢卒保车”的丑恶嘴脸在我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了。
本人由于对锦州分行调查组的调查权限、案件的定性、处理的公平性、涉及的人员范围、调查该案件的方式方法、案件的透明度等存在巨大异议,于2009年11月9日向总行进行了申诉。
2009年12月4日,辽宁省分行受总行的委托,组成联合调查组来到锦州,对该案件重新进行调查审理。又经过二个月的调查审理,省行调查组于2010年2月4日口头宣布恢复我的工作关系。
本以为这件事就此结束,可是恰恰相反。2010年5至6月,我在锦州分行行长高天振的强烈要求下,上了2个月的班。其间未给我恢复关系,也未给我开工资。后来单位要求我写一篇“对案件的深刻认识”,说写了才可以办关系,我没答应,因为我们支行的所有案件责任人在案件发生后的第十天都已经写过了。
就此情况我找到辽宁省行,他们得知“对案件的深刻认识”已经写过,却随即改口要求我写“自己错误的检查”,而且内容写什么都可以,要是不写,组织上就不会研究这件事。我认为这是对我的刻意刁难,也就没有写。
我又两次反映至总行,总行的意见也是:不写就不研究。这明显就是在耍无赖啊!
我真的就不明白了,难道省行、市行真的不知道“对案件的深刻认识”我们大家都已经写过了吗?难道这样的材料没有存档吗?为什么省行在知道我们大家都已经写过了后要改口让我写“对自己错误的检查”,我到底错在哪里了?难道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错了吗?为什么要这样刻意刁难我?“口头宣布恢复我的工作关系”,真是闻所未闻,辽宁省分行调查组到底安的是什么心?为什么不根据新的调查审理情况,立刻做出案件新的处理结果?“案件的深刻认识”、“检查”对做出新的处理决定真的就那么重要吗?
之后我多次讨要赵文育案件新的处理结果,但始终无果,逼得我于2011年9月26日一时想不开在锦州分行门前自杀,得知此消息第三天,婆婆突发脑出血去逝。2011年12月27日,锦州分行依据他们所谓的“找、闹”等与案件无一点关系的事情将我第二次解除。时至今日,省行调查组也未下达案件的第二次审理结果,未对我申诉材料中提出的问题给予答复,锦州分行一直也未给我恢复或办出人事劳动关系,工资也一分钱没有拿到。
工商银行锦州分行肆无忌惮干着迫害我的勾当
“工商银行锦州市分行在赵文育案件的处理中,对孟凡影的责任追究不到位,犯有渎职罪仍逍遥法外,要求凌河分局继续追究孟凡影的刑事责任,如果不追究就要对媒体进行曝光,反映到‘焦点访谈’”。
这是一封署名为“一群有良心的中国工商银行员工”的匿名信,我高度怀疑炮制这封匿名信的导演就是锦州分行的高天振。
在这封匿名信的烘托下,我被一双看不见的黑手差点送进看守所。2009年11月27日下午,我接到凌河区刑警大队副队长徐涛打来的电话,称有人针对我写匿名举报信,说追究我在案件中的责任不彻底,要求配合警方调查。
这不是空穴来风,在这封匿名信上,居然有凌河分局领导的批示。
为什么凌河分局领导对这封匿名信这么重视(渎职罪归检察机关查处,凌河分局不惜越权办案),我想事件背后肯定有重要人物或组织的“委托”,那只有工商银行锦州分行!为什么匿名信来历蹊跷,因为凌河分局知道匿名信是锦州分行写的,但却要编造谎言不能让我知道真相!为什么凌河分局刑警队在找我调查的过程中漏洞百出,因为谎言是永远编不圆全的!为什么刘晓刚局长随口就能说出“不是匿名信,是工商银行送来的”,而不是其他单位或个人送来的或邮来的,因为他说的这句话就是事实,每个人在不思考的情况下,说出的话都是实话。
一计不成,再施一计。2009年12月3日,市行人力资源部部长麻同鑫给我父母打电话称,凌河区刑警队、法院对此案件已介入调查,要追究我的刑事责任,让我父母做我的思想工作,让我不要再找了,我的母亲听后当时就被吓昏了,血压升到了200多。第二天,我去质问麻同鑫,麻说:是代表个人打的电话,法院并没有介入调查,是自己说错了。12月9日下午麻同鑫在洛阳路支行行长苑丽君的陪同下到我家中给我父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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