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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设银行涉嫌转让金融许可证被立案侦查

2012-04-12 18:09:51 编辑:郭岐川 作者:幕何方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浏览次数:0

一次失误的决策,会产生怎样的“蝴蝶效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以下简称陕西建行)应该有诸多感触。

一次失误的决策,会产生怎样的“蝴蝶效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以下简称陕西建行)应该有诸多感触。

人民银行政策要求银行与证券业分离期间,陕西建行旗下的小寨证券营业部 (又称开信西安证券营业部)以“明转暗留”的形式挂靠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 (以下简称开封信托)名下经营。此后,该证券营业部几度易主的过程,生出多般波折,酿成了日后的“烫手山芋”。

上述“烫手山芋”的存在,引出了陕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陕西农信社)与陕西建行2.8亿元的债务诉讼。

与陕西农信社债务纠纷尘埃未定,陕西建行又被牵扯进一起刑事案件。据接近陕西省经侦总队的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建行原西安市分行和建国路支行(现为建行西安市和平路支行),均被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罪名是“涉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陕西建行(法律事务部)诉讼科科长任颖称,请示相关领导之后给予回复。此后,该行人士回复称,与陕西农信社的债务纠纷,最终结论以法院判决为主。对公安立案一事,陕西建行不予评论。

陕西建行被立案侦查

与陕西农信社2.8亿元的债务诉讼尚未了结,又因“涉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陷入刑事案件的泥淖,陕西建行可谓“屋漏偏逢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

陕西建行被经侦立案侦查,原因是陕西建行旗下小寨证券营业部以“明转暗留”的形式挂靠开封信托名下经营,后又将该营业部数度转让。

“我们在陕西农信社2.8亿合同诈骗案的侦办过程中,发现陕西建行对其控制下的开封信托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的多次转让,涉嫌构成了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经侦方决定对其立案侦查。”接近陕西省经侦总队的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随后,记者获得文号为“字[2012]3号”的立案决定书,立案时间为2012年2月28日。决定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之规定,决定对原建行西安市分行、建行西安市建国路支行、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涉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案立案侦查。

随附的“呈请立案报告书”认为,按照人民银行的“1996[227]号”文件规定,1996年年底前,国有银行所属的证券营业部未完成转让的必须要撤销,而陕西建行采取“明脱暗不脱”的方式,将其所属的小寨证券营业部挂靠于开封信托名下经营。而后,陕西建行欲将证券营业部转让给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又因证监会没批准未能实现。

对于上述立案决定,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称,建行在明知其经营小寨证券营业部是违规违法的情况下,不仅不关闭注销营业部,还将营业部以挂靠方式转让至开封信托名下,后转让给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最后转给德恒证券。1997年10月1日 (新刑法实施)之后对营业部的两起转让,涉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刑法174条第二款规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上述情形联系陕西建行。该行(法律事务部)诉讼科科长任颖称,请示相关领导后再给予回复。但截至发稿前,陕西建行方面亦未回应此事。

自酿的“苦果”

回溯往事。事实上,人民银行政策要求银行和证券业进行分离期间,由于小寨证券营业部的利润比较丰厚,作为其上级主管单位的建行西安市分行 (后与建行陕西省分行合并,以下亦称陕西建行)并不愿意将该证券营业部转让。

上述情形,可从西安市公安局对原开封信托总经理方兴光的询问笔录中窥出端倪。方兴光透露,1996年银行和证券业分离时,建行将旗下上海证券营业部转让给了开封信托,而西安小寨证券营业部则挂靠在开封信托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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