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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永安厂腐败楼续 有图有真相

2012-04-09 11:14:52 编辑:林峰  来源: 本网整理 浏览次数:0

永安厂腐败楼内含有集体企业,包装制品厂,有两栋二层厂房1439.66平方米,土地面积1995平方米,各种机械设备、设施、几部汽车、原材料等固定资产近千万元,欠219人的工资2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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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永安厂腐败楼内含有集体企业,包装制品厂,有两栋二层厂房1439.66平方米,土地面积1995平方米,各种机械设备、设施、几部汽车、原材料等固定资产近千万元,欠219人的工资280万元。在破产时,被杜青山侵吞,有劳动监察部门的仲裁,欠280万元个人工资至今没有给付。而且医保采暖等一切待遇没有享受。

二、杜青山、高瑞杰雇用黑恶势力趁半夜熟睡之时,个人就把800平方米的地楼退休职工活动室强行拆除。(附有照片2张)

三、杜青山和迅驰开发商,动用近千人的警力、200余辆各种车辆,手持盾牌、警棍强行霸占我们近万人唯一的体育锻炼场所、球场绿地、逃生避难场所,面积为8843平方米(不在破产之列),并把球场四周生长26年松柳树131棵砍伐掉。该宗地在2006年的9月18日被杜青山和高瑞杰两人签署一纸买卖协议,以400万元卖掉。(当时杜青山不是永安厂法人,高瑞杰也不是迅驰法人,两人就把国有土地卖出,而且使用期五十年。)

四、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9年2月9日公布吊销令,网上公布日期是2月17日,因为没有参加07、08年检,把迅驰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在此期间开发商进行了一系列的招标、竞标和办理各种证件活动。后又在09年7月23日,省工商局又给亏损迅驰恢复营业执照,这是违规违法恢复程序。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是每个退休职工应该享受的国家待遇,而杜青山在破产时只把我们个人足额交纳的部分返还给我们个人。国家、企业给个人的部分被杜青山贪污。

工商局“内鬼”作祟开发商吊销执照后“诈尸”

一个死亡企业“被复活”的台前幕后

核心提示:近年吉林省长春市出现了这样一桩荒唐的咄咄诈尸怪事,一家名为吉林迅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开发商,在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丧失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和权力情况下,先是通过“公开竞标”取得了净月开发区永安电动工具厂棚改项目中标资格。后又以每平方米四百元的超低价格“中标”取得净月经济开发区永安电动工具厂15826平方米的商住用地。

开发商究竟是来自何方神圣?如此神通广大,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缘何仍能“中标”项目?

吉林省工商局“内鬼”黑手又是通过怎样的非法手段帮助企业神秘复活,恢复其企业注册登记?

长春市国土局缘何将近一万六千平米国有土地以超低价位拱手送给开发商牟取暴利?这些背后,究竟隐藏着着怎样的猫腻?

“开发商吉林迅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仅抢占我们小区的绿地和球场,还恶人先告状,和我们业主代表打起了官司。后来我们才得知这家企业营业执照早就被工商部门吊销了,如今它阴魂不散,这不是成诈尸了吗?”吉林省长春市退休职工老魏气愤地说。

2011年2月25日,家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吉林省永安电动工具厂(以下简称永安厂)宿舍的退休职工闫国清、魏庆福等三人来到北京,向媒体反映当地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吉林迅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违法恢复登记的情况。

为争夺绿地球场开发商与业主对簿公堂

闫国清等人介绍,永安厂家属区有块8843平方米的土地。这块土地从建厂时就作为球场,后来在四周种树成为绿地。20多年来,该球场成为永安厂职工家属休闲娱乐场所,周围有平房270户,楼房16栋,居民上万人。根据长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物业条例规定,这片地块本来属于业主共有。即使在企业破产时,也没有被列入破产资产之列。可是,就是这样一片公益事业用地、民生用地,却被开发商看中,强行纳入棚屋区改造项目范围试图拿走搞商品楼开发建设。

为保护家属区球场和绿地,2010年9月,退休职工闫国清、魏庆福、赵福生等四人代表1000多名业主与开发商交涉,被开发商吉林迅驰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迅驰公司)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2010年12月7日,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就吉林迅驰公司与被告闫国清、魏庆福、赵福生等人特殊类型侵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吉林迅驰公司诉称,2009年6月10日,该公司通过公开竞标取得了位于新城大街以东……博硕路以南(永安厂)家属区的棚屋区改造开发资格。但在原告进入施工现场过程中,被告方以土地是属于他们永安厂自己的为由,带头多次阻挠,致使原告雇用的吊车等设备、人员无法进入施工现场,导致棚屋改造区域始终无法进行基础勘探工作,……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活动,严重影响众多回迁户如期回迁,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3万元。

被告闫国清等四人辩称,原告吉林迅驰公司当时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不能证明其就是该宗土地使用权人。我们保护的是原吉林省永安电动工具厂职工活动的篮球场,属于公共用地,该地块属于在此居住的业主共同拥有,而不是住宅用地,根本不是吉林迅驰公司拆迁的棚户区,我们没有阻拦棚户区的拆迁行为。我们是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吉林迅驰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经取得了该土地的权属证明,且原告于2009年6月10日通过公开竞标取得了位于永安厂家属区的棚户区改造开发资格,并于2009年6月15日取得了《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标通知书》,……被告进行阻挠的行为没有相关依据,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合议庭不予支持。”

2010年12月9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达(2010)长经开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对原告吉林迅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被告蔡振田、闫国清、魏庆福、赵福生不承担赔偿责任。”

惊人发现开发商营业执照原来早已被吊销

一审官司虽然结束了,闫国清他们并没有放弃对球场和绿地使用权的积极争取。

在与开发商侵权纠纷一案审理期间,老闫和其他几位代表多次到北京向法律专家请教法律问题。后来北京一位细心的资深法律工作者发现了惊人秘密。

原来,吉林迅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2007年未年检,已于2009年2月9日被吉林省工商局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

据了解,按照当地工商部门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每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必须参加年度检验。但吉林迅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参加2007年的年检。

2008年7月1日,吉林省工商局依法发布限期年检公告后,当事人吉林迅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限期内仍未申报年检。

8月1日,吉林省工商局依法对在限期内未接受年检的企业进行公告,在公告后60日内,吉林迅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参加年检,构成了逾期不参加年检的违法行为。

而在2009年2月9日省工商局发布处罚决定之后,这家企业既没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没有在收到处罚决定书15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9年7月27日,该企业竟然通过非法手段,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恢复了登记。

闫国清等人认为,吉林省工商局个别工作人员渎职失职,擅自利用职权,为吉林迅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恢复企业登记,不符合法律程序,显属违法行政,应当依法进行纠正。

2011年1月17日,根据闫国清等人的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原北京市公证处)针对吉林省工商局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吊销未参加2007年度年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内容依法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制发了〔2011〕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0546号《公证书》。

维权代表:工商局个别官员涉嫌与企业搞权钱交易

2011年2月15日,闫国清等人向吉林省工商局递交了《关于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吉林迅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违法恢复登记的情况反映》,希望工商局依法尽快撤销吉林迅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登记。

闫国清告诉记者,省工商局个别官员法律意识淡漠,工作缺乏监督制约,受开发商经济利益驱动,在行政许可中暗箱操作和滥用权力,徇私舞弊,涉嫌搞权钱交易,违法行政,行政乱作为,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后果,有关部门应该追究其责任。

闫国清说,吉林省工商局接到我们投诉举报后,本应及时纠正错误,严肃查处和治理内部工作人员腐败行为。但是时至今日,省工商局没有给予我们任何书面答复,有关工作人员踢皮球打太极的做法实在令人气愤。

律师:工商局擅自恢复企业登记涉嫌违规操作

北京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郎子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当地工商部门在明知执照已经被吊销的前提下,为企业重新办理了恢复登记,涉嫌违规操作。

郎律师告诉记者,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违规行为最严厉的处罚。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施行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主要法律后果是:一、直接法律后果是公司解散: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公司终止,企业法人民事权利和民事能力消灭。二、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丧失了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和权力。此后,其一切生产经营行为均为非法行为。三、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受到限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如想重新开业,三年之后才被许可使用原先的企业名称,被吊销企业法人代表在三年之内不得担任其它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文/阿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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