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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强收“保护费”,在保护谁坑害谁?

2012-04-07 11:13:13 编辑:林峰  来源: 本网整理 浏览次数:0

很长时间以来,只听说地痞流氓向商户收“保护费”之说,从来没听说政府的城管也要收“保护费”。他们收的保护费意义何在?一个执法的组织到底保护谁,坑害谁呢?近几年来,“临时工”成了各种责任事故的“替罪羊”。

中国市长网讯 很长时间以来,只听说地痞流氓向商户收“保护费”之说,从来没听说政府的城管也要收“保护费”。他们收的保护费意义何在?一个执法的组织到底保护谁,坑害谁呢?近几年来,“临时工”成了各种责任事故的“替罪羊”。不论发生什么事故,到最后都要让“临时工”背黑锅。久而久之,这临时工就成为各种罪过的代名词。近日深圳城管收取商户“保护费”的问题被曝光后,城管负责人不但强调问题是“城管协管员”干的,并且是“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如此,就又把“临时工”的问题深化一步,既是“临时工”做的,又是“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这样,就把城管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了。那么,该怎样理解这“个人行为”呢?

网报:最近深圳卫视在《正午30分》节目里。披露了深圳东门步行街城管队员向商户索取“保护费”的问题。并规定每人须缴纳2500-- 3000元的管理费(及保护费)之类。否则,就要收缴物品,或遭到拳打脚踢。4月初的一天,城管队员黄文东再次向商户谭发勤索要保护费遭到拒绝时,恼羞成怒上前就要收缴商品,商户在保护自己的物品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遭到城管对讲机的猛烈击打,头部伤口长达两厘米长,缝了两针才止住流血。这一恶性事件引起众多商户的极大愤慨。

为什么商户在街上摆卖,非要收取“管理费”。这样的收费是否师出有名?为什么给了“保护费”就可以随便摆卖,就可以网开一面?不给保护费就是“违法”,就可以没收物品,就可以“拳脚相向”呢?东门执法队负责人是这样解释的。他说:主要的责任人黄文东是“协管队员”,既“临时工”。如今已经被辞退。又说:向商户收费是他个人的行为,与单位无关。

该怎样理解这个“个人行为”?

首先是推卸责任。将其个人与城管队之间截然分开,并且分的一清二楚。井水不犯河水,两者没有一点关系;其二,就是文过饰非。将违法收费,不当得利行为全部让个人背黑锅,一个人承担违法责任。把城管执法队伍清洗的干干净净;其三就是掩耳盗铃,指鹿为马。城管与队员没有关系,城管与辅助队员就更没有关系了。这是哪里的逻辑?城管不就是由一个个队员组成的吗,辅助队员难道不是城管队员?即便是个人行为,难道城管就不该负组织的领导的责任吗?如此的推卸责任就是对政府不负责任,对商户不负责任,对城市管理不负责任的表现。再假设,如果城管队员成为了英雄,或者是成了感动中国的人物,这位负责人会不会再说,这个人与城管队没有关系,他的进步他的事迹与组织没有任何关系吗?绝对不可能的。再假设,城管的黄文东等人真的给城管部门收取了“保护费”,城管队会拒收吗?会处分他们,清除他们?保护费进入了城管的账户,难道还与城管没有关系?

城管强收“保护费”究竟在保护谁?很明显就在保护城管的既得利益,在保护不法商户的既得利益,是明显的土匪行径,是知法犯法的行为。那么,他们收取“保护费”又在坑害谁呢?坑害的是守法商户,规矩公民,坑害的是政府的良好形象,和行政法规的公信力,坑害的是法律的尊严,是彻头彻尾地在出卖法律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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