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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自焚事件官员靠什么表现和特长东山再起?

2011-12-06 14:49:33 编辑:晨风 作者:碧翰烽 来源: 市长杂志 浏览次数:0

尽管当地官方解释此次职务安排并非重用,因为县委书记、县长的岗位比较重要而关键,但是无论怎样,这次的安排在官场上来看,仍然属于“黄金安排”。一是两个位置都是一把手位置,而且与原职务级别相当;二是两个地方都是黄金部门,一个开发区,一个公路局,要权有权、要钱有钱;三是此两个地方职位仍有回旋余地,也就是说,这两个职位还有继续上升的空间

江西抚州市委组织部官员宋东方证实,11月29日抚州市政府已任命原宜黄县县委书记邱建国为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原宜黄县县长苏建国任抚州市公路局局长。抚州市委称对邱建国和苏建国的重新任命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两人表现和特长作出,并非提拔和重用。(新华网2011-12-05)
        官方回应还称,此次任命是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作出的。
        据此,我专门查阅了有关规定,还别说,抚州市委还是动了一番脑筋的,因为,这两位官员的复出,完全是符合有关条例规定的,一点都没有误差。
        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这两位官员的问责方式应该算是“免职”一类。
        再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可以说,两位官员的复出是天衣无缝。比如在时间上,已经超过一年时间,他们问责的时候是去年10月份左右,今年复出已到11月份左右。
        而在规定中,对于问责官员的处理,还是可以根据其表现和特长予以重新安排的,甚至于还可以安排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只是需要征求上级组织部门的意见。
        尽管当地官方解释此次职务安排并非重用,因为县委书记、县长的岗位比较重要而关键,但是无论怎样,这次的安排在官场上来看,仍然属于“黄金安排”。一是两个位置都是一把手位置,而且与原职务级别相当;二是两个地方都是黄金部门,一个开发区,一个公路局,要权有权、要钱有钱;三是此两个地方职位仍有回旋余地,也就是说,这两个职位还有继续上升的空间,说不定等一段时间之后,还会另有重用。
        纵然如此,我们还是有一点十分不解。那就是当地官方任用这两位官员时,在一年时间的问责期内,究竟发现了他们什么样的表现、什么样的特长?竟然如此迫不及待的予以重新安排,难道说在当地就再也找不出比他们更有表现和特长的官员吗?
        说实话,我们不知道这一年内,究竟发生了什么故事?是委屈,是申诉,是隐忍,是运作,不得而知。而当初抚州官方口口声声所说的“立案调查”,究竟是一个什么结果?这两位官员的表现和特长又该不该公布于众、给个说法,以正视听呢?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主管

中国城市文化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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