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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车豪车为患 房子多被出租
百姓生活陕西讯(记者 韩文艳)近日,有群众反映陕西榆林市经济适用房金阳小区内停满了各种名车、高档车,致道路水泄不通。许多业主买来经济房从未住过,而是把房子对外出租谋利。榆林市榆阳区住建局表示,曾经做过调查,但并没有发现住户购买高档小车和出租房屋的现象。
困难住户难入住 经适房小区成富人区
晚上十点左右,记者再次来到金阳小区,南大门外的马路两侧停的车已是水泄不通。小区内各栋楼的楼下通道两侧,停的车辆也是拥挤不堪,不时地有车主在徘徊着找车位。小区北大门外两侧及人行道上也停满了车,其中不乏奔驰、宝马、奥迪、丰田、本田等中高档小车。
8月13号晚上,记者再次来到金阳小区,这种情况依然如旧。金阳小区是榆林市最大的经济适用房小区,是榆林市为了解决当地住房困难群众而修建的,住户应该均为当地经济收入较低的困难户。那么,院内的豪车名车又是从何而来呢?
住在该小区“林风苑”10号楼的一位王女士讲,她没有工作,自己一家人住的房子是儿媳妇申请购买的。儿媳妇是下岗工人,申请时手续很复杂,托了很多人跑了很多次才申请到的。王女士介绍,这个小区其实大多不是穷人居住的,有很多有钱有房的富人也在这里买了房。她说,靠近北门的高层住户全是有钱人,他们开的都是名车。她透露,真正需要经济适用房的老百姓很难申请到,而这个小区成了有钱人住的小区,很多有钱有关系的住户把房子申请下来,却用来出租赚钱,而少部分低收入者生活在这个富人聚集的小区,觉得很有压力。
对于金阳小区这种车多而又无处停车的现象,租住在榆凤苑7号楼的李先生表示习以为常,“这种现象很早就有了,几乎每户都有车,中等以上价位的车占多数,高档车也不少。每天晚上回来找停车位是最头疼的事,回来晚了就只能把车子停在小区外的马路边上。停在小区里面的,早上6点就要起床去挪车给让道,谁看了都不相信这个小区是经济适用房小区”。而这些高档车他看见每天都出入这个小区。
小区内一位大娘指着满院子的汽车无奈地对记者说,每天晚上吃过饭或者早上起来想在院子里活动活动都没有地方了。
当地群众告诉记者,在榆林经济适用房小区住得都是有钱的富人或者有关系的人,而当地一些真正住房困难的群众却很难申请到经济适用房。家住榆林市南门外菊花园的
房主不住向外租 房租一年超万元
李先生讲,在这里租房的住户也不少,他的好多同事都租住在这个小区,他们是单位今年初统一给租的,两室一厅一年房租12000元,房子的主人从未住过,一直是出租的。
8月13号下午,记者在小区南门外的小区信息板上看到贴有一张出租房屋的信息,随后记者拨打了留下的电话,这位女住户称自己的房子已经租出去了,房子是金阳小区里的,但不愿说是那栋楼,租金一年是一万三千元。
在小区南门外一位闲逛的
据了解,金阳小区是2008年、2009年分为一期、二期榆林市榆阳区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总投资十多个亿,5000多套房,分为榆凤苑、林风苑、金沙苑和银沙苑,是榆林市最大的经济适用房小区。
住建局:未发现住户出租房屋购买高档车
8月3号上午,记者在榆林市榆阳区住建局采访了该局的黄局长。黄局长说,
正在组建成立经济适用房管理办公室,将长期对经济适用房进行监督管理。对于金阳小区长期存在高档小车的现象,黄局长讲,确实存在有高档小车,但他们初步调查没有发现住户有高档小车的现象。也派人跟踪调查这些高档车辆,目前发现有14辆高档车,但都不固定,很难跟踪调查,并没有发现住户有购买高档车的现象。
黄局长表示,根据目前调查的情况大致有以下三类:一是有些住户是给煤企业、公司老板开车的司机,把老板的车开回停在小区;二是有些住户是给机关单位开车的司机,把单位的车开回停在小区;三是有些车辆是住户亲戚的。
黄局长还表示,榆林这几年的经济发展非常快,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难免都会买车。而对于金阳小区经济适用房很多住户把房子出租的现象,黄局长讲,他们调查中没有发现有住户出租房屋现象,都是住户购买自己住的。
并表示,他们会继续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但截止记者发稿前,也没有看到榆阳区住建局的调查结果。
对黄局长的说法,当地群众认为是有意避重就轻,群众希望相关部门能给出一个让人信服的解释和结果。对此,本社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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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根据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查处纠正。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地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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