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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和虚假出资同样是犯罪(组图)

2011-08-16 10:02:42 编辑:郭岐川  来源: 红网-当代商报 浏览次数:0

7月24日,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在省委党校法学部会议室,举行案例讨论分析会,就常德市美景房地产公司与常德市金威龙娱乐实业有限公司的两个虚假诉讼是否构成犯罪的案件以及常德市美景房地产公司虚假出资是否构成犯罪的案件进行学术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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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4日,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在省委党校法学部会议室,举行案例讨论分析会,就常德市美景房地产公司与常德市金威龙娱乐实业有限公司的两个虚假诉讼是否构成犯罪的案件以及常德市美景房地产公司虚假出资是否构成犯罪的案件进行学术研讨,根据本案当事人在申诉、诉讼过程中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结合两案的实际情况,经过有关专家学者的充分论证,对两案是否构成犯罪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现分述如下: 姚重阳一、虚假诉讼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基本案情:2002年,港商黄和星、郑玉平、王维国以香港新威龙公司的名义与黄小明签订了向黄小明转让其拥有常德市金威龙公司股权的协议,但由于协议未经合资方同意,也无法获得国家对外经济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更无法办理变更登记,其转让无效。在此情况下,2006年黄小明为达到处置常德市金威龙公司财产的非法目的,通过在深圳的同学卜凯涛,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新威龙公司”(与三个港商的原公司同名,但港商的公司在2001年6月1日在香港注册处登记撤销),冒名顶替原“香港新威龙公司”任命黄义均、李京晖为常德市金威龙公司(2004年1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清算小组组长,先后在法院制造了14起民事虚假诉讼,处置了金威龙公司资产。

  其中最典型的基于同一虚假债权债务制造的两起重复虚假诉讼。武陵区法院2007年和2010年两份调解书都是基于同一虚假法律事实:2000年7月6日,常德美景公司和常德金威龙公司达成了借贷协议,美景公司于2000年8月1日履行了合同项目下的出借义务,一次性借给金威龙100万元,该笔款到期美景公司多次催讨未果。两个诉讼都是同一天达成借款协议,同一天履行出借义务。两个诉讼原告都是黄小明的姐姐黄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美景公司,两个被告则是黄小明非法成立的常德金威龙公司清算小组。前一次虚假诉讼非法获得金威龙公司在常德市柳城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拆迁款100万元。后一次虚假诉讼获得金威龙公司拥有的位于常德武陵区金威龙大厦的部分房产抵偿美景公司借款100万及利息。对于后一诉讼,2011年武陵区法院院长已发现问题,认为常德金威龙公司清算小组不合格,应当进行再审。

  此外,2001年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诉常德金威龙有限公司的诉讼中黄小明伪造印章,虚假授权律师委托代理,虚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代表金威龙公司应诉,从中牟利。

  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已证明:金威龙公司的《律师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中印章与金威龙公司真实印章不同。对于此诉讼常德中院于2010年决定对此案再审,其理由是金威龙公司在该案中的诉讼委托代理手续虚假。

  以上案情是诉讼法律文书、鉴定报告、常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对徐国平、郑王平、黄和星、王维国信访事项的回复》及相关证据材料一致认定而没有争议的事实,这是讨论黄小明和黄玲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广泛的被人接受。然而随之而来的,部分当事人滥用诉讼权以达到其非法目的现象也大量涌现。虚假诉讼就是最典型的表现形式,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2010年浙江省高院和省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应法律的指导意见》,据了解,为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省级法院与检察院出台法律适应指导意见,这在全国还是首次。

  《指导意见》首次将“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界定为“虚假诉讼”,使之与以前的“恶意诉讼”,“诉讼欺诈”,“诉讼诈骗”的概念相区别。

  《指导意见》同时从虚假诉讼犯罪的目的和手段,对虚假诉讼犯罪适应的法律作出规定,共涉及十类犯罪。从目的方面规定为提起虚假诉讼或者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鉴定结论等伪证,或者指使参与伪造证据,按照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处理。为逃避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的执行,进行虚假诉讼,套取、转移财产的,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物,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分别按照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处理。

  从作案手段方面规定:在伪造证据过程中触犯相关法律的,分别按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等处理。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按照诈骗罪处理,对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处理,而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诈骗罪可最高判处无期徒刑。《指导意见》有利于提高民事审判法官对虚假诉讼的警觉以及运用刑罚手段制裁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意识。更重要的是,在实体处理明确之后,有利于公检法部门联动,共同用好刑法,打击虚假诉讼。

  在本案中,黄小明和黄玲等人的虚假诉讼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虚假诉讼行为人正是通过欺骗具有法定处分权的法院,使其产生认识错误,进而通过判决方式处分了受害人的财产。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法院基于受骗而制作的裁决文书生效,受害人财产的所有权可能发生变更。因此,虚假诉讼中,行为人利用法院的司法行为,使其基于受骗将受害人所有财物处理给虚假诉讼人,从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失,其行为具备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对黄小明,黄玲等虚假诉讼行为人入罪并非于法无据,相反,对虚假诉讼行为任意出罪恰恰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建议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诉。

  二、常德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股东虚假出资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1998年8月成立的常德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黄玲出资货币资金2万元,实物资产98万元;另一股东杨冀湘(黄玲丈夫)实物出资100万元,两人各占50%股份,黄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由陈文军负责公司各项经营管理事务。

  1999年12月,美景公司股东杨冀湘将其在公司50%的股份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文军。陈文军在签订协议的当日向杨冀湘支付100万元。

  2003年,美景公司因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需要,将注册资本从200万元增加到800万元,为此,黄玲以虚假债权308万转为股权,占美景公司51%的股份,陈文军以虚假债权292万元转为股权,占美景公司49%的股权,两人并没有实际出资。

  2006年,美景公司因房产开发二级资质需要,将注册资本从800万增加到3000万元,为此黄玲虚假增资1122万元,占美景公司51%的股份,陈文军虚假增资908万元,真实出资170万元,占美景公司49%的股权。

  2009年,黄玲以对价1200万元受让了陈文军40%股权,但并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也未向美景公司补缴相应的出资。黄玲在美景公司股权达到91%,陈文军占9%。

  黄玲以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本人和他人的名义给美景公司虚假出借营运资金308万元和1122万元作为虚增注册资本,均系美景公司向有关单位收取的工程保障金、购房预付款、个人借款和其他社会融资。

  到目前为止,美景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陈文军所占股份为9%,认购资本为270万元,实缴资本为270万元,黄玲所占股份为91%,认购资本为2730万元,实缴资本为100万元,虚增注册资本2630万元。

  截止2010年6月30日,美景公司账面总资产18616万元,总负债19501万元,账面经营亏损885万元。

  以上案情是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常民初字第八号判决书以及相关证据资料一致认定而没有争议的事实,这是讨论常德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股东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

  根据上述事实,专家们认为美景公司两位股东黄玲、陈文军构成虚假注册资本罪,理由如下:

  本案中,黄玲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文军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为提升美景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两人合谋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至800万元,然后又增至3000万元,多次虚构公司向黄玲借款的事实,形成黄玲对美景公司的虚假债权,然后将虚假的债权转为其美景公司的股权和采取将美景公司向相关的建筑企业和项目经理收取的工程保证金,以及美景公司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借款,然后以黄玲向公司借款的方式将相关资金转至其账户之后,由黄玲作为其认购资本所应缴付的资金转入美景公司账户,并利用相关的缴款和收款凭证的复印件重复记账,欺骗验资机构作出相应的验资报告的方法,共计虚增黄玲注册资本2630万元,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实现了提升企业开发资质的目的。

  其中,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600万元,由于黄玲的债权308万元和陈文军292万元的债权转股权,合计600万元转增股本的所谓债权均为虚假债权;在注册资本增加到3000万元时,黄玲作为股东出资向美景公司交纳的1122万元中有200万元系美景公司向新宇宙公司收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有20万元是美景公司向相关企业收取的购房预付款;黄玲以杨冀湘的名义向美景公司的借款302万元,是美景公司以各种名义向社会融入的资金;黄玲以黄义均的名义向美景公司的借款300万元,是美景公司以各种名义向社会融入的资金;黄玲以文柯的名义向美景公司的借款300万元,是美景公司向李炜的借款和向社会融入的资金。对于上述资金,美景公司和黄玲均不具有所有者权益,均属于美景公司应当偿还的债务。

  根据刑法15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美景公司的两个股东合谋虚假出资,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构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而且两个股东是实际知情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因属美景公司两股东的整体行为,应以虚构注册资本罪定罪,但本着刑罚谦抑原则,处罚主体应限定实际未出资到位的股东,已出资到位的股东不再适用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

  本案中,美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玲先后虚构公司注册资本共计2630万元,大大超过了立案追诉的标准,而且目前美景公司经营亏损885万元,表明由于黄玲虚构注册资本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经济损失,也大大超过立案追诉标准,因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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