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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襄汾县教育局渎职 导致多名在校学生死伤

2012-08-06 11:58:27 编辑:林峰  来源: 本网综合 浏览次数:0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学校是教书育人、培养人才的地方,每一位家长都是抱着望子成龙的梦想,不惜重金将子女托付给学校培养成为博学多才、多专多能贡献于社会的有用之才。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学校是教书育人、培养人才的地方,每一位家长都是抱着望子成龙的梦想,不惜重金将子女托付给学校培养成为博学多才、多专多能贡献于社会的有用之才。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虽然学校不是行政机构,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完全是行政管理关系,但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是一种社会责任,在由国家提供经费的义务教育阶段,这一责任的社会性尤为明显,类似于行政管理,属于准行政关系。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但是面对如此重要的育才之地,如果学校管理不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存在落不落实,不执行等现象,加之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失职、渎职、监管不力,必然会导致学生恶性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学生家长痛不欲生。追其根源,血的教训,令人担忧。

本报连续接群众举报:山西省襄汾县在短短两个多的月时间内,几所学校连续发生学生伤亡和食物中毒事件,据查证已导致5死一伤、数名学生食物中毒。这些突发事件使在校学生及家长毛骨悚然、惶恐不安,在校学生没有安全感。本报记者闻讯赶往事发地进行了暗访。

记者调查:

镜头一: 2011年4月8日, 襄汾县实验中学 27班学生 姚松松,男,现年16周岁,突然从校内2楼摔下,曾住进襄汾县人民医院309房间治疗。本报记者现场采访时,在场的赵副校长说:“是由于楼梯护栏老化造成的,目前正在修复中。(此处暗拍视频省略)

镜头二: 2011年5月22日, 襄汾县康杰中学(民办) 学生 盛楠, 男,现年16周岁,在学校突然死亡,该学生家长将孩子棺材抬放至学校门口,向校方讨公道要说法,后经协商赔偿18万元私了。

镜头三: 2011年 6月9日,襄汾县兴华中学(民办)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数名学生餐饮后发生呕吐,腹泻等症状,后经紧急处置, 病情严重的学生由家长领回家中调养,所幸没有发生伤亡事故。

镜头四: 2011年6月15日,襄汾县西贾小学4年级学生 姚磊,男,现年10周岁,中午突然猝死在学校宿舍。事发后,未作法医鉴定,后经协商给家长赔偿28万元私了。该校将生活老师开除回家。

镜头五:2011年6月20日,襄汾县贾罕学校,因学生考试,学校私自调课放假,放假后导致初二关思玉、张凡、尹夏涛3名学生在非法采砂处溺水身亡。学生家长悲痛欲绝,打着白色横幅,在该县县委门口讨要公道,后由有关部门协调各赔偿10万元处理。

正值花季的5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过早的离去,家人根本无法接受这残酷的事实,也让世人为之痛惜。针对学校和学校的主管部门襄汾县教育局,不少学生家长认为: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出现5起学生伤亡和食物中毒事件,孩子在校园里猝死,学校有对学生安全负责的义务,不能因为校方的疏忽和懈怠而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是如何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襄汾县教育局又是怎样监管实施的?襄汾县教育局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这五记重重敲响的警钟,本报记者多次前往襄汾县教育局调查落实情况,希望能看到教育局对事件的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但是都被该县教育局工作人员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接受采访。

山西省襄汾县教育局发生学生死亡事故,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报道不重视,不及时整改,难道如此人命关天的事情还不能引起山西省襄汾县相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吗?如不及时整改,难道非要等襄汾县教育系统再发生死人事故才能引起重视,才能有人管吗?襄汾县到底要用多少学子生命的代价才能震醒政府官员的重视?

襄汾县连续发生的学生伤亡事件,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建议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强化学生安全教育。对事发学校给予整顿,整改,加强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使学生拥有安全感,健康成长,让家长们放心安心。

希望该报道能引起山西省纪检、检察、教育、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介入调查严肃处理,确实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负起责任来,为学子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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