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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行政处罚不成立与行政处罚无效的区别

2012-04-23 09:26:26 编辑:林峰 作者:许小军 来源: 中国315诚信网 浏览次数:0

我们知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在日常工作中,一些行政机关不少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总因为种种原因出现一些问题,导致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律面前经不起“推敲”。严重损害了行政机关公权力的形象,同时折射出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的“滥竽充数”。

我们知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那么行政处罚“不成立”或“无效”又是怎么回事呢?笔者认为,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和“无效”都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两者在实质上有着较大的差别。

第一、概念所属范畴不同。行政处罚不成立是指行政处罚决定还不成其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不成立,同时决定了对行政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行政处罚无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具有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对于无效行政行为,任何人或任何机关在原则上都不受其拘束。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无效的含义较为宽泛,包含了无效和撤销等。对程序上存在明显违法而无效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具有程序抵抗权,即拒绝服从或合作的权利。

第二、对当事人的效力不同。行政处罚的不能成立,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行政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成立后,无论其是否合法均推定为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行政处罚未被确认无效并撤销之前当事人必须履行,行政机关也可以强制执行。

第三、构成行政处罚的不能成立和行政处罚无效的具体原因不同。“不能成立”是基于未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无效”则因处罚主体超越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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