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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这一中国风俗是怎样形成的

2012-04-19 03:52:36 编辑:林峰 作者:黎 明 来源: 本网原创 浏览次数:0

国内公众对此案的关注度很高,焦点并非集中在强奸案案情。嫌疑人家长采取“中国式”处置法,因而“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才是引发大家关注兴趣的主要情节。

21岁留美中国学生唐鹏,被控于3月29日晚8时以租房为借口强奸女房主,其父母赶赴美国后试图贿赂受害人让其改变口供,唐鹏父母的话转给了受害人,结果是受害人第二次报案,警方接到通知后逮捕了唐的父母。现在,唐鹏一家三口的照片都被美国媒体发布在网上。

国内公众对此案的关注度很高,焦点并非集中在强奸案案情。嫌疑人家长采取“中国式”处置法,因而“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才是引发大家关注兴趣的主要情节。可以说,被控强奸的唐某天下扬名,沾了家长及其“中国思维”的光。

有人说这是中国人“输出中国价值观”的失败,也有“中国潜规则污染世界”的说法。大家对同胞在外国的这类失败并无遗憾,并且为他们的失败而叫好,毫不掩饰“幸灾乐祸”的心情。

我看,在这里不讲“血浓于水”意识才是正常思维,国内公众的真实意思其实是这样的:拿钱摆平一切的中国式思维或中国潜规则,在哪里都该遭遇迎头痛击;尤其在中国境内,所谓的“中式规则”为祸更甚,也被国人所强烈忌恨。

唐氏父母发话给钱以换取被害人翻供,就遇到这么大的挫折,此情在国内无法想象,这是不是中美之间存在“文化冲突”使然?这里借用“文化冲突说”亦无不可,然而,这“中国文化”或“中国社会风俗”是怎样形成的,问题却大有嚼头。

唐氏一家对美国国情不甚了解,确是实情。唐鹏拍摄了受害人的裸照,声称如果她打电话报警就将照片公布到网上,以为这样就可以阻止被害人报警,此举与其说低估了被害人的胆量,不如说低估了美国社会的文化理性。在一个理性社会中,被强奸的女性,在被侵犯信息透露后,并无“身败名裂”之忧,不会因被侵犯而招来社会歧视,唐鹏自以为对被害人有效的“把柄”,自然也就起不到什么作用。

唐家父母遇到这事后,正确的做法是委托律师出面,尽可能减轻唐鹏的罪责。不把钱花在律师身上而是用于贿赂被害人,这就触犯了美国司法与美国社会的大忌。美国法律规定,贿赂证人或陪审团成员将加重对其罪行的指控,唐某家长的行为叫“收买证人”和“妨碍司法”,就连美国总统遇到这种罪名的指控,也灰头土脸,或不得善终。

美国法律承认“辩诉交易”,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分别进行的。通常,不管刑事轻判还是重判,受害者都能拿到民事赔偿,被害人没必要通过与加害人妥协的方式获得赔偿。这样做的效果,让案件事实真相不被隐藏、不被歪曲,使犯罪人不能逃脱法律惩罚,在坚持“正义回归”的原则下,也保障受害者获得应有的经济赔偿。

我们国内流行“私了”,常见的有两种私了方式:一是被害方由于能找到加害方,被害方以“不答应赔偿就报警”为筹码,这属于较纯粹的一类私了; 二是更多见的一类,即报警后以警察、检察官为媒介的“私了”,司法人员给加害方面子,对受害方做工作,立案、起诉与否,供词、证词怎么修正,主动权基本掌握在司法人员手中。在公众不知情与无法监督的条件下,这样的“官办私了”基本谈不上正义和公平,成了司法人员敛财的一项重要门路。

中国司法也有“刑事和解”一说,有钱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欢迎耍钱的“刑事和解”,司法人员则更欢迎,因为这能更方便地“吃了被告吃原告”。例如,我国火爆流行“带套不算强奸”的名言,就和“官办私了”有关:贵州毕节阿市中学一英语老师被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强奸,报案后,派出所教导员钟显聪劝被害人私了,说出了那句名言。

唐家父母的想法、做法,在国内很正常,即便从法理上分析,若无要求被害人翻供这一条,算不上违法行为。真正的问题是,无法监督司法、行政权力与权贵,国内引进“刑事和解”或“辩诉交易”等理念与操作方法,都会变味,其客观效果只能是荼毒正义、滋养反正义力量,故而,公众不承认中国式的“辩诉交易”。

此事,与其说显现“文化差异”,不如说显现“司法差异”或“法治差异”。由于法的领域至关重要,说是显现了“文明差距”也不为过。由此可见,国人嘲笑“非常中国”的同胞,正是渴望中国文明、追求本社会进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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