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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武安市公检法为当地企业老板要债款还在乱抓人

2012-04-11 13:36:17 编辑:林峰  来源: 华夏人民网 浏览次数:0

于2010年11月22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24日批捕,2011年1月20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起诉,2011年2月28日与4月22日邯郸市检察院先后两次退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被捕人:韩日洲,男,50岁,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固义乡韩庄村人,河北运昌煤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逋前系县政协常委。因与武安市河北金鹏煤化竖炉工业有限公司431万元精煤购销合同履行问题,于2010年11月22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24日批捕,2011年1月20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起诉,2011年2月28日与4月22日邯郸市检察院先后两次退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因不能定罪又于2011年7月4日退回武安市检察院,武安市检察院又于2011年8月25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起诉,武安市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判处韩日洲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11月15日韩日洲上诉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被关押16个月。公检法一个声音,还了款可放人,不还款就判刑。

一、案卷里的事实

2008年12月经中间人尹福江联系商谈,被捕人韩日洲的运昌煤焦公司(洗煤厂)与武安市的金鹏煤化竖炉公司董事长李增其,(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丛台酒业董事长)建立精煤购销合作伙伴关系。从2008年12月到2009年10月在一年时间,双方公司先后签订供销精煤合同11份(有证据在案),武安市金鹏公司付精煤款总计5300.0560万元,被捕人运昌公司送精煤69602.73吨,累计结算货款5258.2212万元(有证据在案),2009年11月12日被捕人韩日洲突发脑梗塞,住院抢救(有证据在案),住院期间在被捕人韩日洲不知情的情况下,中间人尹福江又于11月20日,再次要求被捕人韩日洲给武安金鹏公司上精煤,并拿承兑汇票600万元到医院找被捕人韩日洲。由于武安金鹏公司出价太低(910元/吨),被捕人韩日洲不能接受,后经反复协商武安金鹏公司以每吨1000元收购(当时精煤市场行情每吨/1050元左右),被捕人韩日洲才勉强接受货款,同意给其送煤并在医院病床委托生产管理人员收款办理,公司先后用货款购原煤9000余吨,陆续给武安市金鹏公司送精煤1813.48吨,价值135万元(有证据在案)。供其他企业精煤6792.48吨,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到期贷款、借款,支付工人工资等正常业务开支。因被捕人韩日洲病情严重,不能出院,不能直接主持工作,正是冬季又遇大雪封山无法进原煤。几个月无法与武安金鹏公司履行合同,武安市金鹏公司开始催要欠款,被捕人韩日洲在病中多次商谈还款计划,并文字承诺还款事宜。(有证据在案)尽管如此,韩日洲在病中还是被武安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刑拘入狱。

二、一个合同履行问题,根本与合同诈骗不靠边。

1、被告人的运昌公司于2007年依法成立,注册资金950万元,有场地、有设备、有员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煤炭经营资格证》《排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生产经营证》等合法证件,被告人捕前3年纳税678.8329万元,是地方小企业纳税大户,2009年6月8日,运昌公司经武安中策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固定资产价值总计1028.5282万元,是一家合法守法企业。

2、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份,被告人的运昌公司与武安金鹏公司在一年多时间通过中间人尹福江先后11次签订供销合同,累计结算货款5258.2212万元。每次交易活动均由中间人尹福江联系购销事宜,韩日洲从来没有直接到金鹏公司定过一次货、收过一分钱预付款。最后一笔货款也是在韩日洲住院病重期间,在韩日洲根本不知情,更没有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的情况下,武安金鹏公司向尹福江交付承兑汇票600万元购精煤款。压根没主动去找你定货,哪里来的诈骗行为。

3、被告人的运昌公司同意收取金鹏公司的600万元后,资金去向问题:采购原煤 9000余吨,生产精煤6792.48吨,其中向金鹏公司交付1813.48吨精煤外,向其他公司运送精煤6792.48吨,同时还用部分款项支付到期的贷款、借款、工人工资等企业正常开支,并无其他违法使用,企业没这个权利吗?做错了吗?违法了吗?

4、在武安金鹏公司要货款期间,被告人的运昌公司与金鹏公司进行了对账,运昌公司向金鹏公司书写还款计划《承诺书》,这意味着什么?不就是还款诚意吗?

5、武安市公安局为给武安金鹏公司要欠款,采取抓人逼债,并在网上通缉,这样执法有法律根据吗?被告人韩日洲在被公安通缉中,还先后在峰峰矿区宾馆与武安金鹏公司见面,商谈还款事宜,又跑到武安金鹏公司总部再次商谈还款事宜,武安市公安局为什么不直接去抓,有必要通缉吗?

6、韩日洲被公安局抓起来后,他的运昌公司多方筹措资金,又还金鹏公司预付款总计112万元,这像是诈骗吗?

7、在生产经营中,被告人的运昌公司先后与多家公司有供销业务关系,由于周转资金回收较慢,企业资金运转紧张,目前还有债权700多万。那么凡是欠被告人韩日洲货款700多万元的公司是否也构成诈骗呢?

8、被捕人韩日洲还有企业在,固定资产1028.5282万元,同时还有700多万元债权在外,他没有能力偿还吗?他赖账了吗?

三、武安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把这起案件当做刑事案件办理,从犯罪事实的认定到诉讼程序都是违法的。

1、《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从伪造、变更、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其他方法构成犯罪的”必须有最高法院明文规定,但至今没有)。

武安市法院引用《刑法》第224条第五款定罪量刑适用法律得当吗?正确吗?

2、公安部(公通字<1995>13号)文件《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严令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对于把经济纠纷当成诈骗案件办理的,上级机关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5月22日发布)的《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使用逮捕措施的通知》明确指出;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能把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防止滥用逮捕权。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对武安市适用吗?武安市公安局把经济纠纷当成诈骗案件办理是否违法?检察院是否在滥用逮捕权?

3、国家六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两次退查后改变级别管辖,退回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是否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

4、根据《刑法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刑拘入狱开始到二审判决累计时间大约不应超过8个月左右,可被告人带病被关押已经16个月,是否严重违法超时,人权还有没有保障?

5、如果凡是合同纠纷或三角债都按诈骗罪论处,我们的央企、国企、民企多少董事长需要逮捕判刑,我国的大、中、小企业还能不能生存?债权、债务问题都用刑事手段抓人要钱,那么国家的《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是干什么用的?还有必要实施吗?

四、权钱交易、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地方保护主义亵渎了法律,毁掉了公民权益和社会和谐。

原告人李增其武安人,既是武安金鹏公司董事长,又是邯郸市丛台酒业董事长,又是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常委,有钱、有权、有势。要整死韩日洲一个小民营企业也太容易了。武安市执法部门地方保护,人情保护谁来管一管。

韩日洲被逮捕,到现在已经16个月,一个好端端的民营企业被迫长期停业,经济权益不能实现,债权债务不能履行。一个企业被毁灭,一个家庭被灭顶。人身权利,合法权益被践踏,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的法律被这伙人糟蹋。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在哪里?我们全家老小整整上访16个月,武安市、邯郸市、河北省、中央有关部门跑遍了,都是转一封介绍信,没有任何一个部门认真调查研究解决这个问题!

以上情况有半点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主管

中国城市文化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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