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莲大厦260户业主十余年盼不来房产证的背后
2011-06-29 14:59:25 编辑:林凡建 来源: 天津在线 浏览次数:0
可怜厦门市嘉莲大厦260余户业主十年前购买的商品房,盼星星盼月亮,不知何时才能有领到合法的房产证?
厦门市政法委书记陈炳发公然充当无良开发商的保护伞
——其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勾当?
一份《关于汇成公司即将被强制执行的紧急情况反映》及中共厦门市委《嘉莲大厦房产纠纷问题专题协调会会议纪要》充分暴露了厦门市政法委书记陈炳发与嘉莲大厦开发商——厦门汇成建设发展公司非同寻常的关系。
政法委书记居然帮助开发商阻止法院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中纪委的反腐之剑不应该是生锈的!!
2010年5月12日汇成公司发出的《关于汇成公司即将被强制执行的紧急情况反映》一文中多次指名道姓地强调:“政法委陈炳发书记严厉指出要停止对我司巨额赔偿金的执行”、“政法委陈炳发书记坚决制止此类用司法程序来获益的恶劣行为的态度,不仅如此,陈书记还明确表示会通过执行回转弥补我司的损失”等等
紧随其后,2010年7月13日形成的中共厦门市委《嘉莲大厦房产纠纷问题专题协调会会议纪要》【2010】18号记载:7月6日上午,市委副书记陈炳发主持召开嘉莲大厦房产纠纷问题专题协调会,会议决定:“由市政法委牵头,市中院、市国土房产局为主负责,会后抓紧向省委政法委、省高级法院汇报嘉莲大厦房产纠纷系列案件相关情况。旨在商请省高级法院同意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暂缓执行,并对我市两级法院相关行政、民事案件再次审查。如果复查认为相关案件依法符合再审条件的,则依法在启动再审(详见附图)
厦门市政法委陈炳发书记对汇成公司的援助堪称行动迅速!
汇成公司因为虚增商品房公摊及套内面积被法院判决众赔偿业主经济损失,不愿自动履行法院判决,被法院强制执行居然可以向厦门市政法委陈炳发书记求救,而堂堂厦门市政法委书记陈炳发同志又居然可以堂而皇之地为汇成公司召开专题会议,专门研究阻止法院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甚至滥用职权强行要求法院翻案重审。
可怜厦门市嘉莲大厦260余户业主十年前购买的商品房,盼星星盼月亮,不知何时才能有领到合法的房产证?
汇成公司因为有厦门市政法委书记陈炳发的撑腰,不仅可以无视福建省高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拒绝依法赔偿嘉莲大厦众业主的经济损失,而且无限期拖延给众业主办理房产证。
厦门市政法委应该维护法律尊严还是践踏法制?应该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还是庇护无良开发商谋取的非法暴利?
一个正厅级的政法委书记为何要如此听命于一个开发商无理要求?视福建省、厦门市三级法院的判决如“白条”,
公平何在?法律尊严何在?天理何在?陈炳发同志的党性和良知何在?
恳请各级有正义、有良知的领导和媒体关注此事!!
嘉莲大厦全体业主委员会主任沈先生
厦门市嘉莲大厦260余户业主十一年前购买的商品房,盼星星盼月亮,至今未领到合法的房产证。
根本原因就是开发商伙同测绘单位恶意虚增公摊及套内面积,经业主起诉后被厦门市及福建省三级法院判决撤销原房产证及测绘数据,必须重新测绘后再颁证,法院同时判决开发商必须按购房合同约定赔偿众业主因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证的损失直到业主领取合法房产证为止。
详细情况是:嘉莲大厦开发商——厦门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汇成公司)为了获取暴利,肆意坑害业主利益,雇请无资质的测绘单位,恶意虚增公摊面积和业主套内面积,事情败露业主与汇成公司就此事前后进行了两轮六起诉讼及福建省检察院一次驳回汇成公司的抗诉请求,两轮诉讼均已汇成公司败诉而告终。两轮诉讼经当地初、中、高三级法院一致的判决是:汇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撤销按虚增面积颁发的房产证;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重新测量房产面积;汇成公司按《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赔偿业主因不能如期办理房产证的经济损失,直到业主领取合法产权证之日为止。
2004年1月2日,现任福建省常务副省长的张昌平时任厦门市市长期间,就嘉莲大厦面积测绘纠纷处理在市长办公会议上明确指出必须依法处理,并强调如果政府行为错误,应有错必纠,服从法院判决(详见附图)。
国台办、福建省台办一直在关注和督办此案,但遇到厦门当地相关负责人的强力阻扰。
关于汇成公司的种种劣行及坑害业主的黑幕早已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产经新闻报、福建电视台、北京法制报、东南早报等多家媒体公开报道。
台湾海基会也多次向海协会致函关注台湾籍嘉莲大厦业主沈先生合法权益遭汇成公司损害虽经法院判决,却一直未能执行的问题(详见附图)。
两轮六起诉讼判决汇成公司败诉的判决书及福建省检察院一次驳回汇成公司的抗诉文号分别是: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厦民初字第7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闽民终字第9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闽民再终第4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思民初字第5132号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厦民终字第17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闽民监字第60号、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不抗诉决定书闽检民行不抗(2007)20号。
此件抄送中纪委、福建省人大、省委、省政法委、省政府、省政协、省高级法院、厦门市人大、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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