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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高空抛物致10岁男孩死亡获缓刑

2011-06-22 02:05:43 编辑:郭岐川 作者:陈望 来源: 南海网 浏览次数:0

澄迈符某(女)在其新建的楼房上打扫卫生,将簸箕里的垃圾从楼上往下倾倒,没有想到因此造成一个年仅十岁小男孩的丧命,这名妇女也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

      澄迈符某(女)在其新建的楼房上打扫卫生,将簸箕里的垃圾从楼上往下倾倒,没有想到因此造成一个年仅十岁小男孩的丧命,这名妇女也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

  2010年12月,澄迈符某新建成一栋楼房,这本来是一件很高兴的事,但是符某怎么也没有想到,他在打扫卫生时酿造了悲剧。符某将装在簸箕里的垃圾从三楼楼顶往楼下倒,簸箕里的垃圾有水泥碎片,正好砸中路过的小男孩梁某的头部,符某发现后立即将小男孩送往永发卫生院和省人民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梁某头部遭受钝性物体撞击头部骨折致开放性脑组织破碎死亡。

  澄迈县法院认为,符某已经预见自己从楼顶上往下倾倒水泥碎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水泥碎片砸中梁某致死亡的结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符某主动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具备适用缓刑条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父(梁某父亲)、陈母(梁某母亲)诉请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权合法,应予支持。但其诉请死亡赔偿金的数额过高,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据此,应判赔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父、陈母的金额和项目有:1、丧葬费12467元;2、死亡赔偿金94880元。二项共计人民币107347元。附带民事原告人梁父、陈母不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民事赔偿总额的10%责任(即人民币10734元)。被告人符某应承担民事赔偿总额的90%责任(即人民币96613元)。(记者陈望通讯员崔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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