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高速交警因醉驾被判拘役3个月失去公职
2011-06-22 00:32:31 编辑:郭岐川 作者:李飞云 鹿轩 来源: 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0
高速交警温州支队副大队长胡某危险驾驶一案,于6月21日下午在温州鹿城法院公开审理。法院一审判胡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他也因此而丢公职。
中新网温州6月21日电 ( 李飞云 鹿轩) 高速交警温州支队副大队长胡某危险驾驶一案,于6月21日下午在温州鹿城法院公开审理。法院一审判胡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他也因此而丢公职。
今年6月11日凌晨,胡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黄色福特轿车,沿温州市车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经锦绣路和车站大道交叉路口时,追尾撞上了同车道前方等候红灯的出租车,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经过现场的一名出租车司机报了警。随后胡某被带走接受调查,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胡某涉嫌酒后驾驶提取的血液进行了检验,检出胡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7.8mg/100ml,属醉酒驾驶,随即胡某被警方刑拘。
6月16日,鹿城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胡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庭上胡某对醉驾事实供认不讳。他在最后陈述时表示:“为我的行为造成伤害的当事人道歉,特别是对车主。我自己也付出了代价,开除公职,还有影响了我的家人。这个案件一出,意味着我警察生涯的终结。我希望各位以我为鉴!”
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公务员来说,醉驾的代价,不仅受刑罚,还会因此丢公职,犯罪记录也将跟随其一生。而对普通职工而言,醉驾同样会面临解聘,《劳动法》第25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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