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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委书记刘建军疯狂迫害政协委员让世人震惊

2012-02-03 22:56:08 编辑:郭岐川  来源: 关注社会网 浏览次数:0

2011年12月15日下午3点多,县政协委员、鼎峰煤炭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汪玉峰接到妻子电话,说其家被警察搜查,县公安局和十里铺乡派出所十几名警察收走了家里的电脑,和一个收藏了很久的,祖传的一件工艺品----八国联军侵华时带队官员的佩枪。

上帝要让其灭亡,必先让其疯狂

-----昌黎县委书记刘建军疯狂迫害政协委员让世人震惊

关注社会网曾经以《震惊!看看昌黎县委书记刘建军是怎样迫害政协委员汪玉峰的》、《法制社会岂能容拥有公权力者为所欲为?》为题披露了河北省昌黎县委书记刘建军对县政协委员汪玉峰举报他涉嫌贪污腐败,而进行打击报复的事实,揭开了昌黎县的一个个黑幕,拉开了昌黎反腐的序曲,演绎了正义与公权力的殊死较量!

2011年12月15日下午3点多,县政协委员、鼎峰煤炭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汪玉峰接到妻子电话,说其家被警察搜查,县公安局和十里铺乡派出所十几名警察收走了家里的电脑,和一个收藏了很久的,祖传的一件工艺品----八国联军侵华时带队官员的佩枪。她自己也被扣押。让汪玉峰赶快到派出所来。汪玉峰到后立即被警方扣押,警方以涉嫌“诽谤罪”为名对其传唤,后被强行带到县公安局。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诽谤罪”?中国法律规定,诽谤罪是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诽谤罪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相关图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而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看清楚了吧?汪玉峰举报刘建军的腐败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汪玉峰也多次实名举报给中纪委和河北省委),这怎么会被公安机关定成诽谤呢?退一万步说:就算是汪玉峰所说的不是事实,已构成诽谤,也要按照法律程序来办理吧!这与县委书记刘大人直接吆喝下冲锋陷阵的警察们没有什么关系吧?

《宪法》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利不容他人侵犯,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群众,在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保证自己的人格尊严不被诽谤,其要求都是一样的,所受到的法律待遇也是一样。

在这起案件中,汪玉峰显然够不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也就是说,被诽谤领导干部是受害人,只有当他们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告发,这个罪名才成立,《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告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起诉,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按刑法规定处罚。也就说,诽谤罪的受案是在法院而不是在公安机关,事实上公安机关是没有权利侦办诽谤罪案件的,更不能对涉嫌诽谤罪的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试想一下,如果被“诽谤”的对象是一个普通人,公安机关能立案调查并且按照侦查程序办案吗,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随着短信、网络的普及,这样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如果都去侦办,其行为明显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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