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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一民宅遭遇“企业强拆”

2012-01-17 02:51:35 编辑:林峰 作者:梁伯钧 彭鹏飞 来源: 沿海时报 浏览次数:0

记者接到报料到达现场时,强拆人员已经撤离,庞勋的两间房子一瞬间被夷为平地,现场留下乱七八糟的衣服家具等杂物,辖区建设派出所干警接报赶到后正向被打伤的屋主庞某了解事情经过。

一直存在争议的“行政强拆”终于退出历史舞台,逐被出炉司法强拆所取代之,我们曾为这有限的进步欢呼,也曾为不能完全废止强拆而担忧。然而在上月的22日早上,北海却冒出了一个“企业强拆”事件。居住在北海市海城区白屋村庞某在梦中被一伙青年男子破门而入将其拉出屋外,只听到“轰隆”一声响,待庞某回过头时,他的房屋已被铲车夷为平地。截止记者发稿时,庞某还为此事奔走各相关单位间讨说法。

居民梦中失房又伤身

记者接到报料到达现场时,强拆人员已经撤离,庞勋的两间房子一瞬间被夷为平地,现场留下乱七八糟的衣服家具等杂物,辖区建设派出所干警接报赶到后正向被打伤的屋主庞某了解事情经过。记者看到,庞某脸部青肿,眼睛红肿,嘴角还有一些血丝。

庞某向记者介绍,2011年12月22日上午9时许,有近百名不明身份的青年男子,他们统一穿戴白手套为标记,手持警用电击棒、铁水管、木棍等凶器,突然擅自闯入他位于北海市海城区白屋村72号的家中,把正在酣睡中的他弄醒,不由分说地使用电击棒等凶器将其进行了一顿毒打,随后将其从房间内拖到户外控制。就这样,庞某眼睁睁地看着他的房屋被这伙人用推土机等工程机械全部推倒。屋内的家具、家电、生活必需品瞬间被工程机械推倒的墙壁掩埋。

记者从周边目击群众了解到,这起“强拆事件”并非是法院和政府职能部门所为,而是由一家名为合浦展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鹏公司)组织的“强拆队”所致。租住庞某房屋的四川人姚光明对记者说,他几年前就租用了庞某的房屋居住至今。22日上午有几十个人过来拆房子,他提出把房屋内的东西搬出来,但遭到对方拒绝。姚光明存放在屋内的几千元现金和新购买的煤气罐、衣服等物全部被埋在废墟里,事后现金不翼而飞。他们看到房东庞某被打了,强拆一方十多个20多岁的年轻人将房东按在地上,用脚踩和踢他,当时的场景很血腥暴力。

为何展鹏公司要组织“强拆队”对庞某的房屋进行“强拆”呢?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庞某兄弟俩居住的白屋村在2004年开始已列入“城中村改建工程”,该改建工程项目是由北海市海城区政府牵头,通过展鹏公司来实行。该项目涉及到200多户1000多人。庞某兄弟俩的白屋村70号和72号私有房屋也在改建工程范围内。由于在改建过程中因拆迁补偿等相关法律原因,故改建进度推进缓慢。

在“强拆”现场,庞某兄弟俩向记者出示了他位于白屋村的70号和72号的两本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桂房证字5009482号,桂房证字5009481号房产证)。庞某说,这间房屋是他兄弟俩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已建,并在1994年5月27日依法取得了由北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有房产。展鹏公司作为一个企业,竟组织“强拆队”对房屋所有人进行殴打和“强拆”公民合法房屋明显是一种违法行为。希望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展鹏公司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以及妥善解决被拆房屋事情。

庞某兄弟俩持有的两本《房屋所有权证》是否真实有效呢?12月28日下午,记者跟随庞某来到北海市海城区土地局查询,海城区土地局驿马土地所所长向记者证实,庞某兄弟俩持有的(桂房证字5009482号,桂房证字5009481号房产证)两本《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的。  

对为何组织“强拆队”强拆庞某兄弟俩的房屋一事,展鹏公司是这样说明的,根据北城函[2004]49号文、北政函[2007]90号文精神,同意批复由其公司进行白屋村“城中村”改造。其公司中自2004年开始项目拆迁工作,目前已完成了200多户村民的拆迁赔偿及回建地选地抽签工作,90%的项目用地范围土地已平整。剩余的未搬迁户中,庞某的房屋问题较为突出,房屋面积195.77平方米,经项目工作组多次找其约谈未果后,为了推进项目进展,该公司组织人员拆除了庞某的房屋。  

法律人士:已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海城区驿马办事处司法所,该所所长庞陈春对记者说,展鹏公司不走司法途经进行拆迁是不妥当的,司法所不支持这种做法。司法所目前要做的是,与开发商进行沟通,赔偿伤者的治疗费用。

展鹏公司作为一个企业,他是否有强制拆迁的措施权?他实施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庞某兄弟俩又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呢?记者就此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

他认为,首先,展鹏公司不是执法部门,他只是一个企业单位,他与村民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故展鹏公司没有强制拆迁的强制权力。虽然展鹏公司是在司法强制拆迁规定出台前前取得的开发权,但由于其拆迁开发行为发生在司法强制拆迁规定出台之后,而且白屋村的 “城中村”改造项目纯属商业开发项目,因此,展鹏公司的拆迁行为必须要符合司法强制的规定。

第二,展鹏公司作为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商在没有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前,无权自行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

第三,根据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待法院终审裁决后,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第四,作为公安部门应该依法介入调查,一是对殴打庞某的人员进行查处,二是鉴于展鹏公司的违法拆迁行为已经发生,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展鹏公司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被拆迁人庞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样作为城市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就此事向展鹏公司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记者从辖区建设派出所了解到,事发当天,警方依法传唤展鹏公司项目经理张家斌。张家斌承认,2011年12月22日上午公司派出40人左右到白屋村进行了拆迁。白屋村70号与72号房屋所有权人因没有和展鹏公司签订拆迁协议。故为尽快解决问题,强行拆迁该两处民宅。张家斌表示,强行拆迁该两处民宅是依据北城函[2004]49号文和北政函[2007]90号文,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对于该公司的拆迁人员在强行拆迁过程中,是否与住户发生肢体冲突一事,张家斌称其不在现场不清楚。

该派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事发时接到庞某的报案后,警方立即到现场作了处理,但由于受害者没有办法指认具体是那一个人打他,故警方无法将凶手捉拿归案。目前派出所已责成展鹏公司先垫付伤者庞某的医药费,待警方作进一步调查后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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