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小灵通为何不"灵通"
2012-01-14 12:26:33 编辑:晨风 作者:刘志强 来源: 市长杂志网 浏览次数:0记者在闭幕的全国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会议上获悉,发改委副主任彭森表示,明年将强化医药、教育、银行等民生价格监管,并将把整治商业银行乱收费居于突出重要位置。 发改委仍在调查电信联通价格垄断行为。
导语:
2011年11月9日,据央视《新闻30分》今日午间报道,国家发改委正在调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宽带接入领域垄断问题,或事实成立,上述两家企业或遭数十亿元巨额罚单。
经央视一报道,在香港市场上,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午后双双跳水,截至13:31,中国电信报4.82港元,下跌0.41%;中国联通下跌1.36%,报15.94港元。之后,有关中国电信的报道是不是的出现在各大网站和报纸上,成为一个焦点。
12月23日,新京报社记者在闭幕的全国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会议上获悉,发改委副主任彭森表示,明年将强化医药、教育、银行等民生价格监管,并将把整治商业银行乱收费居于突出重要位置。 发改委仍在调查电信联通价格垄断行为。
2011年4月份,本人使用的小灵通在家里突然失去了信号。因为这个小灵通号我已经使用了10年,所以,目前还不能丢。后来,事情得以解决,但是我今年5月份因为小灵通信号差而购买的中国电信189号电话在11月28日账户余额在320元的情况下又突然成为空号,目前还是空号。这一系列的问题让我不仅怀疑起来,中国电信你到底怎么了,你以为你是爷啊,你就是一个缩头缩脑的小人。
从今日开始,本人在博客中将之前在《青海法制报》发表的一系列关于我小灵通解决的报道再次发表出来,和各位博友、网友和中国电信用户一起了解黑幕,让我们一起站起来和中国电信讨要说法。同时也感谢之前给予帮助的青海法制报和记者张小娟!
关于我189 的电话事情目前还在交涉之中,有新的紧张,我会第一时间发表出来。望大家支持。
龙华苑小区用户刘先生投诉小灵通信号差且久拖不决
小灵通为何不"灵通"
青海法制报记者 张小娟
近日,记者收到一份刘姓电信小灵通用户的投诉信件,信中写到:"我是青海省西宁市南川东路龙华苑小区的一位普通居民,我们小区很多人都在使用小灵通,可是最近我们使用的小灵通出现了信号弱、信号差的问题。严重影响使用和通话质量,特向贵单位反映。"
采访时,刘先生向记者介绍,他于2004年起使用小灵通一直到现在。2011年4月份,他居住的小区内的小灵通用户发现信号很不好,信号突然变得很弱,有时还会出现没有信号的状况。刚开始,他们以为自己的小灵通有问题,但一些居民的小灵通是新买的,怎么会出现问题呢?后来,他们向青海省西宁电信分公司服务电话1000号咨询,服务人员告诉他们,他们小区的信号塔被停用了,并且无法再使用。
为了能正常接打电话,刘先生多次向西宁电信分公司反映情况,希望能恢复信号。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在刘先生强烈要求下,西宁电信分公司才派人到他家里查看。电信公司的维修人员说,要在他家安装一个接收器才能解决问题。可是一听要在窗户上需要打一个眼,刘先生觉得会影响房屋质量,邻居可能也不会答应,而且安装无线接收器具有强烈的电磁波和辐射,会严重损害家人的健康,再说房子是新买的。因此,刘先生不同意打眼。所以,信号差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6月6日,我出差回西宁,发现小灵通信号仍然很差,有时坐在沙发上根本没有信号,打电话只有站在窗户边上才断断续续有信号。我当即给10000号打电话咨询,服务人员说次日回答。6月8日12时,我接到一个来电无显示的电话,称是中国电信1087号工作人员。她告诉我,这个事情我们已经给你解决了,是你不安装接收器造成的。"刘先生说道。
就在6月8日,刘先生又接到一个来电无显示的电话,她称是中国电信的工作人员,她告诉刘先生:"你的事情我们解决不了,就这样吧!"然后就挂了电话。
在向记者陈述事情经过时,刘先生情绪很是激动:"小灵通信号差的问题已经3个月没有解决了,我用小灵通已经快7年了,作为服务行业,就是这样给一个忠实的电信小灵通用户服务的吗?这样不负责任的做法和服务态度真的不应该!"
记者采访西宁电信分公司时,自称是1099号工作人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她告诉记者:"我们的确接收到一位刘姓先生的投诉。要想解决小灵通信号不好的情况,只能是在这位用户家安装无线接收器,可是这位先生不愿意。我们就提出给刘先生一台免费的手机,只是每个月有最低消费39元,刘先生没有答应。"
记者又采访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青海分公司客户部李经理,她告诉记者:"随着手机的普及,小灵通将会慢慢地退出市场。小灵通的基站将不会再增加,但是我们会认真维护,确保小灵通用户的正常使用。就记者提及的小灵通用户的投诉情况,我们会向西宁分公司了解,给客户一个满意的答复。"
信号差的问题已经困扰了刘先生长达两个多月,希望这个"满意的答复"不用等得太久。
链接 :
《电信服务规范》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用户使用的,应提前七十二小时通告所涉及的用户。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或影响有特殊需求的用户使用时,应同时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某种业务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第十条 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
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改善服务工作。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和障碍申告受理等服务,并采取公布监督电话等形式,受理用户投诉。对于用户关于电信服务方面的投诉,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用户。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方面与用户发生纠纷的,在纠纷解决前,应当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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