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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汝南县监察局断章取义罚没招标入围公司保证金 于法无据

2012-01-13 15:22:34 编辑:林峰  来源: 城乡经济频道  浏览次数:0

近日,我单位接到河南省汝南县梁祝镇周庄村村民张孬反映,反映“河南省汝南县监察局罚没招标入围四家公司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违法违规事实。

  ——致驻马店市市长刘国庆的一封公开反映信
  
       近日,我单位接到河南省汝南县梁祝镇周庄村村民张孬反映,反映“河南省汝南县监察局罚没招标入围四家公司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违法违规事实。
  
       据了解,2011年5月13日,(一)汝南县监察局没收河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万元;(二)汝南县监察局没收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万元(监察局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2条、33条和《汝南县2010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村内道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项目编号:RN2010-066第45.2条、第16.11.4和45.3条);(三)汝南县监察局没收濮阳市中原市政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万元(监察局的法律依据:和上述(二)一样。);(四)汝南县监察局没收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万元(监察局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及招标文件第32条第7项、第36条第7项、第16条第11项第4款之规定)。
  
       对此我们认为汝南县监察局没收上述四家公司投标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反国家七部委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业主在制定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方交纳投标保证金50万元人民币,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3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合理地确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招标人组织招标所需费用三分之一”。而汝南县监察局没收四家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已经远远超出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把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上述公司。
  
       综合上述事实,汝南县监察局依据《汝南县2010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村内道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条款作出没收保证金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抵触,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法律依据。使我们不能明白的是河南省汝南县监察局作出没收四家公司投标保证金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汝南县监察局没收保证金行为如此的严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个县的财政资金项目,在监管上和处罚上如此的不依法律、法规处理,那么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这里也是一纸空文?!这种背后隐藏着什么?又是谁在操纵着?
  
       对此事件,我单位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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