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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副村长非法占用林地建商用房被村民举报

2012-01-10 12:56:27 编辑:郭岐川 作者:张雷杰 来源: 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0

2011年11月9日,山西太原古交市梭峪村村委、近500名村民向古交市林业局联名举报称,原副村长闫海只利用职权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私自砍伐300余棵树,占地744平米,建二层商业用房。

 

中新网古交1月9日电 (记者 张雷杰) 2011年11月9日,山西太原古交市梭峪村村委、近500名村民向古交市林业局联名举报称,原副村长闫海只利用职权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私自砍伐300余棵树,占地744平米,建二层商业用房。

梭峪村作为一座以煤炭开发著名的村庄在当地颇有名气,该村拥有5个民营焦化企业和4个洗煤企业,还有几位资产上亿元的企业家。该村拥有3000多人口,是古交市人口最多的村庄。2011年11月,村委和近500名村民向古交市林业局联名举报原副村子闫海只在2009年5、6月份利用职权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私自砍伐300余棵树,占地744平米,建二层商业用房。近日,记者就此事展开调查。

现场目击

当地村民反映,这片林木是在2009年被砍的,又在被砍林地上建起了上下十间房的二层楼。沿着太克线,记者来到这片位于被砍林木的现场,突然多出的五间房在密密的防护林中显得很突兀。仔细观察后发现,这片林地是坡状的,五间房子下面还有一层。房子沿公路而建,房前已经做了水泥硬化,其中一间已经租出去,但是店门一直锁着。

房前硬化的水泥旁,还有几棵碗口粗的树。沿着旁边的小路下去,在房子旁边还有一堆锯末,房后倒着几根树木,虽然时隔两年多,还能看到一些树墩,其中几个树墩直径约有40厘米。记者估算了下,房子连同硬化面积应该在500平米左右。

村民:砍树是在晚上进行的 无人亲见

梭峪村42岁的村民赵建生说:“房子是闫海只建的,林子也应该是他砍的。”

30多年前,赵建生参与了这片林地的种植,凭着当时种树的记忆,赵建生认为建房这片林子至少有300棵树被砍掉。

林子离村子不远,差不多有一里地,就是在2009年5、6月份,这片林子突然被人砍掉建起了房子。64岁的村民闫文俊经过回忆,也确认这片林子是在2009年突然被人砍掉的。

村民康世元、闫建红也对此事进行了确认。村民说砍树时间是在晚上,因此没人亲眼看到。

赵建生说,当时还找过时任村主任的闫团清,林子砍了建房子到底有没有人管,如果没人管的话,自己是不是也能砍片林子盖几间门面房。当时的村主任闫团清回答赵建生,闫海只的房子不合法,村里肯定要拆的。可是直到如今,违建房不仅没有拆除,还收起了租金。

几位村民说,当时闫海只任副村长,很多人为了不得罪他,也就没有继续追究这件事。直到2010年下半年,新的村委班子准备拆除矿区棚户区盖楼房,村里也可以挣笔钱用于村子的建设。但是闫海只从中作梗,致使拆迁工作中断。这时的闫海只已经辞职,于是村委和村民联名向古交市林业局举报闫海只的问题。

林业局:认定非法占用林地建商业用房

古交市林业局一位姓赵的总工程师说,林业局是在2011年11月底接到的举报,当时林业局派人调查,询问了几位举报的村民,并做了笔录。林业局在找到闫海只后,他承认房子是自己建的,但是树不是他砍的。当林业局再次找他调查时,人已经失去联系,也不在村里。林业局先后找了他几次,都没联系到他。

对于村民反映的问题,林业局经过调查后做出结论:经实测,闫海只非法占用林地建商业用房二层共10间,占地面积468.35平米。举报材料仅有建房后实景照片,没有砍树前和砍树后的现场影像资料,因而无法认定砍树株数和材积。现闫海只不知去向,无法进行进一步补充调查。

如果300棵树被砍,肯定构成了刑事案件,但是没有证据能表明这片林子有300棵树被砍,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树是在建房前突然被砍,因此林业局做出了行政处罚意见。赵总工程师说此事引起了市里的重视,责成由公安局牵头、林业局、国土局组成联合调查组,现在他们将掌握的材料整理了个意见报给公安局。

公安局:正在进行调查

古交市公安局局长、政委、负责调查组的副局长、法制科长一起向记者介绍了情况,此案是村民向林业局举报的,涉及到违法占地、盗砍林木是属于行政移送案件,这类案件由国土、林业部门前期调查,公安部门也只是配合调查。如果构成刑事案件,林业、国土部门将获取的证据、鉴定等一套手续移送给公安局,公安局就会立案调查。

在公安局记者看到了林业局给公安局的一份调查报告,其中处理依据及意见一项,关于闫海只私砍树木建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连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非法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应予以立案追诉,闫海只非法占用林地468.35平米(折合0.7母),不足五亩,故不予立案。根据同上规定(一)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十至二十立方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闫海只砍伐树木株数及材积事实不清,故不予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闫海只未经古交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商业用房,拟由本人在1月内恢复原状,因其占用村集体防护林地,拟处30元/平米罚款计14050.5元。

目前,古交市公安局、国土局、林业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正在加紧对此案进行调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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