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监察局罚没招标入围公司保证金调查
2012-01-04 13:02:34 编辑:林峰 作者:佚名 来源: 中国市长网 浏览次数:0据了解,2010年12月份,汝南县2010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村内道路工程招标,按此招标资质和流程濮阳中原市政公司等九家公司入围
近日,我单位接到河南省汝南县梁祝镇周庄村村民张孬反映,称濮阳中原市政公司在汝南县招标期间不仅被收取高额保证金,而且又被县纪委监察局以莫须有之名,没收高额保证金。
据了解,2010年12月份,汝南县2010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村内道路工程招标,按此招标资质和流程濮阳中原市政公司等九家公司入围,随后县纪委监察局以借用资质为由,将入围的九家公司全部废标。期间濮阳中原市政公司向县纪委补送了有关单位证明和出资证明,县纪委在没开任何听证会的情况下,强制下发没收投标保证金文件。我们认为县纪委监察局强制没收投标保证金此决议是不尊重事实,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情况下,乱用职权的行为。
使我们不明白的是县纪委监察局在执行监督过程中,为什么只监督投标方,不监督招标方。业主在制定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方交纳投标保证金50万元人民币,本身就违反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注: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合理地确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招标人组织招标所需费用三分之一。)另:国家七部委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也有很明确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试问一个不到三百万元的工程交纳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超出规定近九倍,当时县纪委监察局到什么地方去了?
县纪委监察局认定串标准确。全部没收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之规定(注: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综合上述事实,汝南县纪委监察局打着整顿投标市场为由,有法不依,乱用职权,其结果又怎么样呢?一个县的财政资金项目,能采取在一定范围内抓阄分配来实施,而不采取公开公证的方式来投标,国家制定的招标投标法有何而用!这种实施方法,那工程单价又从何而来,是不是少数人说了算?全部废标后,理所当然应该重新投标,那为什么都进行了分配?况且不论是分配、抓阄的方法都是在纪委监察局的监督下进行的。那这种方法的后面又隐藏着什么?是不是存在着一种黑色的交易?
对此事件,我单位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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