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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煤集团四老沟矿9月13日发生事故,接待室成“封口大本营”

2011-12-11 12:55:16 编辑:晨风  来源: 沃华传媒网 浏览次数:0

山西同煤集团大斗沟煤矿,2011年9月15号,发生一起严重的安全事故,在运输区,电车挤死一名男工人,死者叫张宪云,现年42岁,有一个男孩子,正在部队服役。事故发生后,大斗沟煤矿领导为逃避责任,矿方没有积极向有关部门上报,而是与死者家属私下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80万,私了此事

近日群众举报:山西同煤集团大斗沟煤矿,2011年9月15号,发生一起严重的安全事故,在运输区,电车挤死一名男工人,死者叫张宪云,现年42岁,有一个男孩子,正在部队服役。事故发生后,大斗沟煤矿领导为逃避责任,矿方没有积极向有关部门上报,而是与死者家属私下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80万,私了此事。  
        核实情况:大小领导,躲躲藏藏,一波三折
  为了求证此事的真实性,我们拨通了大斗沟煤矿宣传部丁部长的手机号,丁部长称“不知此事”,就匆忙的挂了电话。我们又多次拨通了大斗沟煤矿张矿长的手机,始终无人接听;为了监督舆论的正确性,我们耐心的给张矿长发了两条求证张宪云死亡一事的的信息,张矿长还是没有回应;过了几分钟,我们接到了宣传部丁部长打来的电话,要求我们暂时不要发稿子。于是,我们于25日,再次赶到了大同市,走访了相关知情人,群众所举报的情况完全属实。
  调研事实:百般阻挠,辱骂恐吓,险象横生
  在大斗沟煤矿,我们没有见到任何领导,都说出去办事了。26日,我们终于拨通了丁部长的电话,他说中午见我们;过了一会,又来电话说,“忙,抽不开身,派宣传部一个姓吴的干事来见我们,配合调研工作”。姓吴的干事见到我们,看了我们的证件之后,二话不说,就脏话连篇,脸红脖子粗的责骂我们多管闲事,并理直气壮的大声宣称:
  我们隶属同煤集团,是国家的大矿(编者:国家大矿就可以不受舆论的监督吗?);
  我们有死亡指标(编者:言外之意,张宪云之死是在完成所谓的“死亡指标”?);
  是国家允许的(编者:发生安全事故可以隐瞒不报,也是国家允许的吗?);
  哪个煤矿没有瞒报安全事故的,偏偏叮住我们这点事情不放(编者:什么都在攀比,看来瞒报安全事故,在当地早就习已为常了); xxx矿刚刚又砸死了10个人,你们怎么不去监督、曝光(编者:看来大斗沟煤矿才死了一个人就被监督,真的很“冤枉”!)?
  老子煤矿一个角的钱都能把你们砸死(编者:财大气粗,目无国法!);
  山西当地的媒体,谁敢来管,腿给他们打断(编者:国矿真的很霸道,这恐怕就是发生安全事故,不能及时被舆论监督的原因);
  如果你们敢多事,小心走不出大同市(编者:恐吓,是煤矿常用的手段之一);
  我们要求和张矿长通话,吴说:老子就是张矿长(编者:我们无语,难道张矿长就这样的素质吗?)。
  拷问大斗沟煤矿:山西大同原副市长王雁峰因瞒报矿难、收受巨额贿赂被双开,难道对你们就没有一点震慑吗?更加令人不解的是,如此素质低的人,也配做宣传部的领导吗?究竟他们是代表谁在说话?如此蛮横嚣张,又是谁在背后给他们撑腰?
  我们将继续关注瞒报后的处理结果。
  编者按:国务院明文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应在1小时内上报;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瞒报谎报将从重处罚,标准选择处罚幅度内的较高值甚至最高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隐瞒事故的责任者有严厉的制裁与处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要依此法规定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你问责,我瞒报。你加大惩处力度,我加紧瞒报力度。矿难一发生,瞒报、瞒报、再瞒报,如此不断重复;给遇难者家属巨额“封口费”、把本地监管拉下水“猫鼠一窝”,如此千篇一律。这般不厌其烦的背后,是什么让这些人乐此不疲?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大斗沟煤矿死亡1人事故现已成铁的事实,为什么至今隐瞒不报?是大斗沟煤矿负责人为逃避责任隐瞒不报?还是在事故瞒报的背后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难道有关部门真的毫不知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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