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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条例草案征民意 县以上地方政府负”总责”

2011-12-11 11:27:11 编辑:mayormag   浏览次数:0

在校车安全备受关注和质疑声中,今天,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将正式全文公布,广纳民意。这个草案回应了哪些焦点问题?能否成为破解校车安全问题的良善之法?

【关键词】乘车安全乘车安全怎么保障?

学校应派专人照管乘车学生

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应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草案对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予以了详细规定。比如,发现驾驶人饮酒、超载要制止校车开行;确保学生安全落座;制止离开座位;发生事故立即报警等。

【关键词】责任追究法律责任怎么设定?

校车出安全事故要从重处罚

草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校车的,使用拼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或者以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不 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随车照管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校车超速、超载等,分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

【关键词】过渡期过渡期怎么办?

各地实施过渡期不得超三年

在草案“附则”中有这样一项关于“过渡期”的规定:自条例施行起,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在该期限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但条例的其他各项规定在过渡期内都应执行。

“考虑到我国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幼儿专用校车标准正在抓紧制定,在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改装还不能满足需求。所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一个过渡期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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