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某局长被指操控司法 持枪杀人案主谋判成窝藏罪
2011-11-25 13:58:15 编辑:林峰 来源: 中国企业新闻网 浏览次数:0
事件经过
“2005年2月份下旬的一天晚上,我在廖天省的知己酒吧看见廖天省拿出2000元给我,叫我去买一支来福枪,过了几天,我去到儒洞桥处向一个自称阿锋的电白仔以1700元买了这支来福枪”。
犯罪嫌疑人廖天省也在该案审问笔录中供述说:“洪云是我打电话叫来的”、“……当时(案发后的第二天)大概中午12点钟左右,我在蒲排市场撞见洪云,我就从钱包里取出六百元(6张一百元面额的)给了洪云……”
被害人家属的诉讼代理律师认为,从证人证言和廖天省的供述形成证据链印证廖天省在该案中是策划者和发动组织者。廖天省在策划洪云携带枪支到现场进行犯罪,指挥洪云等对谭进岩进行杀害,在被害人故意逃避离开现场的前提下,仍任由洪云追被害人的面包车,并开枪杀人。杀害谭进岩后还护送洪云到其出租屋藏匿,并出资给洪云逃跑,廖天省不仅准备作案工具,而且还亲自组织参与指挥实施作案,作案后还包庇藏匿凶手,明显符合主犯的特征。因此洪云和廖天省均是杀害谭进岩的主犯。
检察院“三抓三放” 主犯变成“窝藏犯”
据被害人家属反映,“2005.3.5命案”发生之后,立即在当地各界引起强烈的反响,受害人家属和干部群众拭目以待,关注着案件的公诉和依法判决。然而,人们从热切期待的眼神中等来的却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质疑和失望。但在命案的侦查和公诉期间,该院领导竟然将廖天省“三抓三放”,并对廖天省进行另案处理。
阳西县人民法院(2006)西法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中是这样陈述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务,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应与刑罚。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天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廖天省案发后能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一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天省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申诉改判变成维持原判 告状无门
谭德浩、梁彩夫妇及其家人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状,认为原判决认定的被申诉人廖天省是本案的主谋。而司法机关只对其认定“窝藏罪”,与本案事实不相符,只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缓期一年执行,该认定量刑过轻,从而改变了故意杀人罪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阳江市和广东省两级法院对“2005.3.5”命案作出维持原一审判决之后,作为受害人的父母谭德浩、梁彩及子女亲朋先后向市、省和国家信访局及有关部委上访反映问题。不成想,逐级的层层批转竟然变成了冷漠无情的“公文文字游戏”,命案的改判化为泡影,迟来的司法公正不见踪影。
地税局长廖德清为侄子四处活动开脱罪行
据受害人的家属反映说,廖天省的叔叔廖德清是原阳西县地税局的局长(现任广东省阳江市高新区地税局局长),是当地的重量级权势人物,不但一手层层摆平了侄子的案情,还返聘其在税务机关上班。该局长曾经拍着胸脯威胁受害人的父亲谭德浩说:“胳膊拧不过大腿,你就别瞎折腾了,在这样乱上访告状就把你抓起来!”在案发后,廖德清即利用其地位和关系向公安和检察机关的有关办案人员“打招呼”,要求“关照”其亲侄子廖天省。由此而直接导致了公安机关在先后对廖天省实施了两次抓捕后均以所谓的“证据不足”而放人。其后,廖德清又进一步加大了“公关”的工作力度。2005年中秋节期间,廖德清又以广东阳西县地税局的名义挪用公款十多万元直接送给了广东阳西县人民检察院,并且还给广东阳西县人民检察院的每位检察员干部送500元“慰问金”。地税局给检察院送钱、发慰问金,这在阳西县至今的历史上也仅仅只有这一次!对此,当地的很多群众以及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均完全可以予以证实。而且,更客观的是,通过对广东阳西县地税局2005至2006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审计,完全可以查处出其中涉案的总额超过20万元的违规违法资金的使用去向,从而可以认定廖德清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受害人家属称,驻京某新闻媒体向阳西县进行书面采访,但阳西县相关部门拒绝“回答任何问题”、文章也未能在该报纸上发表。
希望此案能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控诉人:谭德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