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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竖一:掘坟事件“抽打”中国社会的道德和法制

2011-11-25 10:52:43 编辑:郭岐川 作者:罗竖一 来源: 市长杂志辣眼时评 浏览次数:0

中国殡葬文化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旧石器时代晚期,即大约1万年以前中国就出现了殡葬文化。

殡葬文化,对于具有万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而言,不仅仅是礼仪文化,更是孝文化和根文化。

众所周知的是,“不孝罪”系中国古代十恶不赦之大罪,而早在1000多年前的《齐律》,以及《开皇律》和《唐律疏议》等法典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此后,一直沿袭到清代。

而进入21世纪的今天,面对中国社会遍布“不孝”之现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武警部队原政委隋明太上将提出,应当把“常回家看看”的伦理道德要求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他表示,老年人不仅需要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更需要精神慰藉和亲情陪护。在中国老龄化加速发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指引和教育作用。

换而言之,“孝”是中华传统美德,而“不孝”被视为“缺德”,且是“罪”。

中华民族历来重视根文化,所以全球亿万羲黄子孙才会“寻根问祖”,而这种根文化的不断传承,这种“寻根问祖”之民族凝聚力的不断勃发,恰恰正是五大文明古国之中惟有中国延续至今的重要因素。

也就是说,殡葬文化护佑具有万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日益枝繁叶茂。

然时至今日,神州大地上却演绎着一幕幕有关殡葬的人间惨剧。

据2011年11月22日《南方都市报》报道,河南省项城市高寺镇人张厂在网上发帖称,10月15日,他74岁的父亲张勋峰去世后,按当地风俗土葬,谁知1个月后被项城市民政局组织上百人,于凌晨趁家属不在突击掘坟,家属直到11月21日才知遗体已被火化。高寺镇党委书记杨万兴说,张勋峰去世当天,民政局工作人员曾要求家属火葬。1个月后突击起尸,事前未通知其家人,是因为“阻力太大”。

纵观整个新闻全文,却不见“死亡证明”、“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等字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分别明确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项城市民政局改革执法大队违反或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然据2011年11月22日15时24分大河网报道, 11日上午,项城市民政部门及当地镇政府回应称,按照《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六章第37条之规定属正常执法。

而大河网的有关报道显示,河南项城民政局新闻发言人张俊秀介绍说:“该市民政部门接到举报后, 10月15日张勋峰死亡当日及16日两次派民政执法人员通知其家属立即火化。同时该行政村干部多次做工作,死者家属、亲属不予理睬,于16日强行土葬。土葬后,执法人员又多次做其家属工作,劝其自行起尸火化,死者家属仍不行动。”

但是,此说依然未见“死亡证明”,甚至也没有明确的“限期”指令,故此,项城市民政局有关人员依然涉嫌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另外,依据《南方都市报》报道,针对张厂反映的该镇并无公益性墓地的问题,高寺镇民政所所长张昊天承认,目前实行火葬,镇里的配套设施不全,没有骨灰站,因此存在二次装棺。

而《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六章第37条明确规定,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当协同处理。

也就是说,当地民众将骨灰“二次装棺”土葬时,项城市民政局又去了哪里呢?其为何又不理睬《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了呢?

既然最终还是土葬了,又何苦要劳民伤财地让群众去火葬呢?

是的,火葬是有规定的。

但,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还是《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其较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属于下位法。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都得靠后站。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明确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换言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新闻报道事实,项城市民政局有关人员涉嫌 “盗窃、侮辱尸体罪”,而死者家属完全可以依法予以起诉,或者向警方和检察院控告。

事实上,上述人间惨剧,屡见不鲜。譬如,据2011年11月19日中国网络电视台报道,老太太死后70多天被民政部门从坟中挖了出来,送到殡仪馆准备火化,比他们通知上规定的截止日期还提前了两天。这件事情就发生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杨树乡富勤村,当地民政部门对此回复称:“现在气温下降,我们怕冻上,所以提前了两天。”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有关执法者的荒唐,甚至是缺德、不守法。即掘坟事件“抽打”中国社会的道德和法制。

然而,从中国一幕幕有关殡葬的现实惨剧来看,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以及现在的殡葬政策,于客观上助长了民政等有关部门执法者的“缺德”、并促使其藐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而国家公诉机关等又往往缺位,进而不但影响了中国传统美德的传承和提升,而且让中国的法制严重受损。

如今中国上上下下都在大谈特谈文化强国,而文化强国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传承、提升中华传统美德。

故此,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当积极行动起来,而早日调整殡葬政策,并对有关法规进行修正,且不要再去做那些擅自掘群众祖坟的缺德之事。若真如此,则善莫大焉。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主管

中国城市文化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

大众新讯社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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