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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一未成年少女被法院铐了八小时

2011-10-28 23:01:49 编辑:郭岐川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未成年少女为何被铐八小时?

被铐女孩:因拍照取证被铐;柯城法院:她严重阻挠执法

■记者冯伟祥

衢州一个15岁少女芳芳(化名)向本报反映,其在帮爸妈看店时,十几个穿制服的人带着一群民工闯进店里要搬东西,她就拿出照相机想拍下作为证据,结果照相机被抢、人被铐了8个小时。事后她知道是衢州市柯城法院的。

对此,柯城法院承认确实将小女孩铐了,但称小女孩不是单纯的拍照片,而主要是实施阻挠执行干警执行的行为,阻拦执行人员装运房屋内物品,并对执行干警实施抓扯踢等行为,已经严重阻碍了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公务。

未成年少女:我拍照片,他们铐了我8个小时

2011年9月8日,芳芳一个人在家帮爸妈看店。

“上午8点多时,十几个穿制服的人带着一群民工闯进店里。我不知怎么一回事,看上去他们不怀好意,就拿出照相机想拍下作为证据。”

“一帮穿着制服的人讨论了一番后,其中一个大个子走过来问:‘你爸爸妈妈呢?’”“我说:‘不在。’”“他说:‘今天要把你店里所有的东西都搬去的啊。’也不说他们是什么人。他注意到我在拍照,于是立马命令我把相机交出来,我不肯,他们五个人就上来抢相机,还说:‘我们是依法执行公务。’我哪是他们的对手?我拼着命护着相机,他们用力掐着我脖子,把我头按在地上,很痛很痛,我痛得哭了。一个当头的人说:‘把手铐拿来。’我双手就被往后铐住了。我脑子一片空白。被铐后,我无力反抗,在众目睽睽之下,戴着手铐被押上了车,拉到了他们单位,我这才知道这群人是衢州市柯城法院的人,把我铐起来的是庭长童建国,我被铐在法院里八个小时直到他们下班。”

柯城法院:对其采取强制带离现场是因其妨害执行,而非因其拍照

针对芳芳的反映,衢州市柯城区法院有截然不同的说法,声称芳芳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公务。

据柯城法院向本报记者介绍,2011年8月2日,该院根据生效判决依法张贴强制腾退房屋公告,限孔某(芳芳的父亲)于2011年9月5日前腾退出所侵占的衢州市柯城区双港中路43幢商住楼一楼39号、41号房屋,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期限届满后,孔某仍未腾退房屋。

2011年9月8日,该院执行庭决定采取强制腾退执行措施。当天参加强制执行的有执行庭童建国庭长及执行法官、法警、男女书记员等共计12人、公证人员2人、派出所民警、协警5人,搬运工人10余位。

那天上午9时,执行庭庭长童建国带领10余位执行人员到达执行现场,仍不见孔某及其妻子,只有孔某的女儿芳芳(当时不清楚其具体年龄及姓名)在场,就向芳芳表明了身份,告知前来强制腾房。执行人员询问其父母在何处等问题,其均回答不知道。

执行干警宣布开始强制执行,芳芳即开始阻挠执行人员,不准执行人员装运房屋内财物,执行人员明确告知其应当配合法院执行、离开现场,不得妨碍执行,但芳芳仍不听劝阻,阻拦执行干警搬运,又拿出相机进行拍摄。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劝其离开执行现场,芳芳对执行庭庭长童建国、法警项云岳、书记员黄文兵等干警进行抓扯,并用脚踢一名女书记员。经劝说无效,庭长童建国决定将芳芳强制带离现场,芳芳即翻滚在地,不停地反抗,将欲将其带离现场的执行干警黄文兵小腿咬下一块皮肉。鉴于当时的状况,考虑到如不将其强制带离现场,本案将无法继续强制执行,也难以保护在场人员的人身安全,执行法警遂使用械具将芳芳强制带离现场,带回院里进行批评教育。

柯城法院介绍说,下午4时30分许,现场腾退房屋执行完毕,案件承办人回到执行庭办公室,立即对芳芳进行了谈话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芳芳在笔录上签字。承办人了解到芳芳年仅15周岁时,对其解除了控制,对其妨碍执行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让其回家。

“公民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有权进行依法监督,拍照亦系其依法进行监督的一种方法,不违反法律。我院执行庭对其采取强制带离现场是因其妨害执行,而非因其拍照。”柯城法院表示。

昨天,芳芳对记者说,柯城法院至今没对铐错她的事情给出态度。

柯城法院向本报表示:“我院将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全院工作进行自查,对一些工作中不足之处将逐步加以改进和提高,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和队伍形象,希望贵报今后能一如既往地对我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关心。”

(2011年10月27日《浙江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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