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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拿法律当儿戏”

2011-10-27 18:48:47 编辑:mayormag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都是代表国家做出的,它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结果,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威严。而在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驿城区人民法院)有一案件的两次裁定,却令人费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都是代表国家做出的,它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结果,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威严。而在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驿城区人民法院)有一案件的两次裁定,却令人费解!

------来自河南驻马店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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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姬卫峰女士及驿城区人民法院外景。

近日,本刊连续接到河南驻马店市姬卫峰女士的反映:2003年1月16日姬卫峰购买了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南段高运兴住宅楼北单元四楼西户住房一套,2004年3月份入住。2004年11月29日,因开发商拖欠建筑商工程款一案,姬卫峰购买的该套房屋被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到2007年9月10日,驿城区人民法院把开发商拖欠建筑商的工程款执行到驿城区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该案于2007年12月6日驿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04)驿执字第41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了对高运兴住宅楼北单元四楼西户房产的查封,将该处房产过户与姬卫峰。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向姬卫峰出具了51660元的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收据上面盖有驿城区人民法院执一庭的公章)。并依法向驻马店市房地产产权监理所送达了(2004)驿执字第417-6号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法院办案人员的协助下,姬卫峰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号082535)。2011年6月24日,在姬卫峰不知情的情况下,驿城区人民法院又一次对驻马店市房地产产权监理所送达了(2004)驿执字第417-7号民事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撤销了(2004)驿执字第417-6号民事裁定书,通过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注销了已颁发给姬卫峰的第082535号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报纸上发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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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2007年9月10日驿城区人民法院向姬卫峰开具的收据

2011年9月13日记者采访了姬卫峰女士,姬女士向记者说:“此事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我知道这件事后就去驿城区人民法院找领导,没有一个领导处理,推来推去,至今也没有给我任何答复;下一步的维权也很迷茫,我这套房房子虽然不大,也够我们一家人住的,八年前的房价和现在能错五六倍,如果房子没了,我们一家就完了,日子也没法过了。自己居住长达八年之久的房屋突然被注销了房产证,一生积攒的积蓄全在这套房子上,房子不翼而飞,房产证是在人民法院协助下办理的,但不知驿城区人民法院隔了这么长时间又下裁定把我的房产证给注销了,下裁定也没有通知我,我根本就不知道”。

就此事记者到驿城区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在驿城区人民法院记者见到了该院政治处的殷主任。殷主任向记者说:“如果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 ,可向法院审判监督委员会递交申诉材料,你们来了解的情况我也不太清楚,等我向院领导汇报后,过两天给你们回复” 。事隔几日记者向殷主任电话了解情况,殷主任说:“已经向院领导说了,院领导这几天开会,等等再说”。事后记者多次致电该院殷主任,不是不接电话就是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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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姬卫峰女士通过驿城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房产证

法院是一杆公平秤,在公民心目中法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政府衙门,姬女士的这个案件,对驿城区人民法院来说无非是几张纸,但显示的是的公平与法律的威严。驿城区人民法院办案的程序是否违法、是否知法犯法、还是另有原因?本刊将继续关注!截止记者发稿时没有得到驿城区人民法院的任何回复。(徐光明 宋飞亚 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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