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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城管执法中的“暴力抗法”?

2011-10-24 14:27:44 编辑:mayormag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一提起“城管”,似乎就让人联想到“打人”、“扣东西”等暴力执法行为。近年来,城管一直被指为城市民生矛盾的制造者,在一边倒的指责中声名狼藉。
   一提起“城管”,似乎就让人联想到“打人”、“扣东西”等暴力执法行为。近年来,城管一直被指为城市民生矛盾的制造者,在一边倒的指责中声名狼藉。

然而,相对于城管的“暴力执法”,城管执法遭遇的“暴力抗法”也同样不容忽视。今年9月9日,深圳城管协管员被刺,一死三伤,再次触动社会神经。而人民网记者通过在多地的调查采访了解,不断出现的城管“被暴力”事件,在某种程度上,让城管的执法环境日趋紧张。

 城管执法的另一面 “被暴力”频现

近年来城管“被暴力”时常见诸报端,引起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如杀害城管的崔英杰案、夏俊峰案。而在城管执法当中,“暴力抗法”的情况屡见不鲜。城管队员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接受采访的城管队员表示,被打几乎成为家常便饭。

今年4月19日,重庆市华新街街道50岁的市政管理监察大队欧阳洪春中队长在拆除违规招牌时,被店主用刀刺伤肺部。

7月22日,西安市兴善寺附近一辆雁塔区城管执法车在巡查时遭遇钢珠袭击,所幸车内人员闪躲及时,未造成人员受伤。

8月16日,浙江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路桥分局对路桥的4家夜排档进行整治时, 遭遇20多人手拿啤酒瓶、菜刀等对抗,3名城管队员被砍伤。

9月9日,深圳南山粤海街道办龙城路某饭店门口,四名城管协管员被一男子持刀砍伤。其中一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9月16日晚,广州白云区同和街城管执法队在例行巡查中遭遇暴力抗法,一名辅助执法队员头部被砸破,缝了四针,另有三名队员被砸伤。

重庆市欧阳洪春被刺伤后,江北区市政管理监察支队政委周宗华接受《重庆晚报》采访时表示,城管执法受阻,执法队员遭受辱骂推搡等事件,几乎天天都在上 演。执法人员遭受暴力抗法受伤的事件也屡屡发生。仅去年一年,该区共发生86起恶性事件,120多名执法队员受伤住院,医药费高达23万多元。

感觉缺乏安全保障 城管眼中的“暴力抗法”

“动不动就说城管打人,实际上都是我们被打。”珠海市一城管执法队长说。很多地方城管局都有规定,如果城管队员在执法时与当事人发生冲突,必须“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否则不仅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还要严惩。

“我胳膊上有多处刀伤,抓痕现在还有。有时甚至被吐口水。面对各种委屈,自己要消化掉。” 深圳华强北的协管员领队小史在接受采访时挽起袖子,胳膊上的 伤痕依然可见。更令小史苦恼的是,他工作中还经常会受到一些威胁,单独巡逻过程中会有陌生人搭话:“我知道你住在哪里,小心下班后你的性命!”所以,他还 会为自己的安全担心,“如果下班遇到暴力伤害,我能不能算工伤?”
“如果我们(执法)力度大,怕出事;力度不够,又无效果。如果我们放松,小贩就会‘变本加利’。如果强行扣押,他们就会来制造混乱。我们的队员经常受 伤,曾遇到小贩尾随执法人员,从后面突然袭击,用刀猛砍。”珠海市香洲区城管分局狮山中队队长龙荣烈如是说。“如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益?”

“仅珠海每年要发生百余起暴力抗法事件。城管局一直要求队员在执法时保持克制,但执法队员经常要面对恶语相向及暴力抵抗,我们的队员不好干。”珠海香洲区主管城管的副区长刘继汉说着这些,一度哽咽。

记者调查了解,城管队员普遍感觉缺乏安全保障。这不仅仅体现在执法过程中,还让城管队员感到难以接受的是事后处理的结果。

“在处理妨碍城管执法部门执行公务案件中,有关部门只当作一般民事纠纷调解处理,导致城管执法时没有威严,执法人员没有尊严。”深圳城管局局长蒙敬杭表示。

南京曾经有录像记录,一个队员被人打了五个耳光,队员连手都没敢抬。最后公安机关适用治安处罚法中民事纠纷处理,对打人者批评教育后就放了。“如果在执 法中遇到阻碍,有人动手,我们基本不还手。”南京的城管执法队员说,如果在执法中动手打人或者还手,会被开除,把对方手抓住都会有人喊城管打人了,就会引 起围观,舆论谴责。

“城管与小贩的纠纷适用治安处罚法,一般按照民事纠纷处理。这种情况如果出现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就属于妨碍公务。实际上根据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如果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受到对抗,也属于妨碍公务。”南京某区城管执法大队队长告诉记者。

上海的喻锦雯副大队长说:“最高检有司法解释,阻挠城管执法应该是妨碍公务。但城管被侵犯,警方都按照民事纠纷处理,一般要有伤害后果,也是以赔偿解决。”

记者采访了解到,很多地方的城管与小贩之间的冲突,都被视为民事纠纷,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就算有伤害结果也都是通过民事调解来赔偿。只有少数后 果严重的恶性事件才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这种情况,上海公安部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警官表示,实际上为了化解纠纷,避免矛盾升级。即使是警民之 间的冲突,一般也都不会按照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暴力抗法”何解?

“最大的问题是,我们文明执法,但执法对象不文明。多年来看,城管与小贩矛盾,成了政府与百姓矛盾的一个导火索。” 深圳的执法队长夏青山向记者表示。“社会秩序是建立在大家遵守法律的基础上的,如果大家都不遵守规矩,而一直由少部分人来管理,永远都是有冲突的。”
深圳市城管局局长蒙敬杭指出,城管执法“对事不对人”,缺乏威慑力。执法行为是对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和管理秩序强力纠正的手段,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威慑 力。但目前综合执法部门对抢建私房、无证诊所、无证经营等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往往是只对事不对人,只要其没有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就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 施。应当从法律上对执法行为给予保障。蒙敬杭表示,舆论则普遍把违法自然人当成是“弱势群体”,认为对他们执法就是不人道、不人性,根本不从他们有没有违 法,是不是守法上去认识问题。在这种舆论误导下,违法者即使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也容易产生对抗情绪,不把执法者放在眼里。

“执 法是要有严肃性的,市民应该遵守法律,但目前存在城管执法体制不被尊重的问题。”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说,“有些媒体将暴力城管的事情鼓噪得很混乱,给 市民造成‘城管执法就不是执法’的感觉,认为城管执法就可以抵抗,甚至打人。目前不少市民文明素质很落后,与我们经济发展的速度不能适应。这样,使得两方 面的矛盾越来越激烈。”

目前,一些省市希望通过地方立法,明确侮辱殴打城管者须承担法律责任以保护城管队员的安全。今年10月,《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特别明确指出,若侮辱、殴打城管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人员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各地也对城管执法行为进行规范,通过规范执法,以期减少暴力抗法发生。今年6月1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行为规范》明确规定:严禁使用不礼貌用语;遭到侮辱谩骂时,执法人员严禁与管理相对人发生口角或肢体冲突。而8月底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条例(草案)》,更是针对城管被广为诟病的“暴力执法”规定了“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者违法损毁当事人物品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 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减少城管“被暴力”,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认为,城管执法一定要有部门配合机制的硬约束,使处罚权 能够与审批权、监督检查权等“上流”权限手段配合无隙。城管执法是一个典型的末端执法,要使末端执法权有效,必须与前端执法权相互衔接。通过立法规定的硬 约束机制,实现权力手段之间、不同部门之间配合协调的无缝隙衔接,从而可能从根本上实现减少矛盾冲突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无论是 “暴力执法”还是“暴力抗法”,所带来的都是大家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城管队员与普通百姓谁受到伤害都是悲剧,而那些严重伤害背后往往是一个个家庭的破碎 与悲哀。如何杜绝这种的悲剧发生,仅有法律的约束,纪律的规范恐怕还不够。隐藏在背后的是城市“面子”与小贩“生存”之间的博弈。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 系,或许是避免暴力升级的核心问题。那么究竟是要小贩的“生存”,还是要维护城市环境的“面子”,莫非这是一对解不开的死结?敬请关注人民网“城管十问”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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