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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市民李海波近日投诉称自己2002年2月份购买黄仁义的出租车用于营运,在办理过户期间遭遇相关部门暗箱操作发生纠纷,遂将原车主黄仁义及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然而,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却不予执行,无奈的李海波决定将该判决书以1元钱的低价出售,以示对法院的无声抗议!
讨说法遭遇一波三折
因该车各项手续一直是车主黄仁义的,李海波便要求过户到自己名下。李海波反映,由于出租车公司、交通局、车管所互相勾结、暗箱操作,莫名其妙的将自己花钱购买的出租车手续过户给一个叫王世新的人。李海波称,当时出租车公司负责人是李保坤,他声称是五马镇领导,分管交通,爱去哪告去哪告,不怕!
year="2007" month="1" day="19"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w:st="on">2007年1月19日作出(2006)谯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黄仁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李海波办理相关转让手续(不含出租经营权),判决第三人五马汽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被告办理手续。
判决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至此,大家都按照判决履行义务,这起纠纷就圆满化解了,但随后发生一连串蹊跷的事情更是让人难以理解!李海波于2007年4月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谯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4月3日向李保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亳州市谯陵汽车出租公司在4月4日向市车管所写了一份办理新车入户申请,该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于4月5日为王世新办理了相关手续。
市委领导批示如同废纸
如此匪夷所思的不正常现象使矛盾再次升级。李海波拿着生效的判决书找到该市交警支队法制科,法制科开会研究后决定注销王世新的户名,该户给李海波。
该市车管所所长陶万军提出:先确权,后办理改户。市交警支队随后向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发函要求进行确权,运管处上报至市交通局。亳州市交通局于
2007年 7月 30日下发一份“亳交法函[2007] 86号关于皖ST0504
出租车经营权的意见”,将该户经营权确认给李保坤的出租车公司。李海波不服,向谯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市交通局便于2007年 10月 26日向谯城区人民法院发文撤销了该[2007] 86号文。
据李海波介绍,自己曾在2009年三次信访,亳州市委书记方春明、亳州市纪委书记时侠联均签批交给市交通局处理。
李海波告诉笔者:“后来我带着市委领导签字材料找到市交通局法制科科长刘飞,刘表示:不管谁签字,必须我回复,我想咋写就咋写,领导不会听你的!我当时说:你厉害!刘飞说: 86号函就是我写的,你该咋告咋告去!”
李保坤玩起障眼法
李保坤在本案中扮演了关键性角色,其在2006年以前曾任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镇党委副书记。调查中发现,一审判决书中提到的“亳州市五马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书剑”是李保坤的父亲,“亳州市谯陵汽车出租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梅”是李保坤的妻子,拥有案件争议车辆手续的王世新是李保坤的连襟。
一审判决书载明:李保坤作为汽车出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身份是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镇政府干部,再审判决书载明的李保坤身份为汽车出租公司股东。据了解,李保坤目前仍在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上班,并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该镇招商引资工作。
对此,该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副镇长解释说:“李保坤属于内退,不再上班了,在经济发展办公室挂个名,也不问事,工作都是其他人干。”
“既然只在单位挂个名,怎么能任办公室主任?你应该知道李保坤的真实身份吧?”笔者追问。“这个我也说不好,你还是依镇政府办公室说的为准吧,这个是代表我个人意见……我也不是镇长……”该副镇长含糊其词。
据进一步调查得知,李保坤今年55岁,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仍属于在职干部,只是不按时上班。据知情人透露:“李保坤是个官司油子,天天泡在法院里跟人家打官司,我们这里谁都知道。”
1元钱出售法院判决书
早在今年7月份,就有媒体记者进行过相关调查,针对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不执行”提出质疑。该院却答复称:一审判决生效后,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判决随即中止执行。该院于
2009年 4月 17日就该案再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于同年6 月22日作出( 2009 )谯民一再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 2006
)谯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该再审判决于2009年 7月 11日已经生效答。复还称,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正根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对该案进行复查。
原告李海波则明确表示,自己从来没有接到法院的中止执行通知书。而据亳州市出租车司机透露,现在每辆出租车的营运手续价值至少在40万元。“他们是合起来坑我,手段太阴险了!但我没有办法,我只能做无声的抗议,所以才决定把价值几十万的判决书低价卖了。”李海波无奈地说,“我当时想卖一文钱,因为这个判决书对于我来说就是一文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