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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婆说婆的,公说公的,总不是办法。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与尚志市人民政府决定共同邀请第三方介入调查。选中的第三方是由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黑龙江省第三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
2008年12月6日至8日,调查组采用召开会议、索取资料、查阅档案、现场调查等方法进行了调查。2009年1月17日,调查报告出炉,内容有二:一个是关于权属和经营问题;一个是关于648号林权证发放问题。
关于权属和经营问题项下有5个内容:一面坡镇政府提供了648号林权证和发证存根,还有1982年稳定山权林权汇总表,但没能提供造林、抚育经营等有关资料;经查阅尚志县政府1983年颁发给治安村的土地证,编号为72号林地(160林班),即为国有土地,权属为国有一面坡林场;1983、1999年省林业勘察设计院对尚志林业局分别进行了森林资源调查,该林地权属仍归国有;国有林场提供的档案证明:他们分别在1967年、1968年、1971年、1977年营造了人工林;1984至2005年进行了多次森林抚育等经营活动;1986年国有一面坡林场与一面坡治安村等毗邻单位就160林班内的林地签订了地块认定书。
综上,依照1979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第六条“大力提倡植树造林,实行谁种谁管谁有的政策”和原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的有关规定,一面坡林场一直经营和管理160林班,因此,对于该林地和林木,国有一面坡林场具有经营权。
关于648号林权证发放问题项下有4个内容:发证依据不充分,一面坡镇没有提供出原始发证依据档案;没有集体林权权属依据,国有林地不能发集体林权证;稳定山权林权汇总表与发林权证时间顺序颠倒;648号林权证所涉及的林地:边界不清、图形不符、面积不对;648号林权证所载林地四界落实不到现地地块。综上,依据黑龙江省政府1981年《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通知》中“明确山林权属,划定山林界限”、“要绘制图表,登记造册,发给林权证”的规定,648号林权证是在没有集体权属依据的情况下颁发的。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问题至此已经很清楚了:国有林班的权属证发给集体企业———张冠李戴;镇政府“出卖”国有林场资源———指山卖磨;3000万元林地80万元卖———点金成石。种种不正常的表象让人心生疑窦:点金成石不仅仅是“卖钱多卖钱少”的事吧?
调查结论面世16个月了,对峙局面毫无改变,就连躺在林地里过了两个冬天的3000立方落叶松该咋处理,至今也毫无办法。
这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管镇政府的还有四级政府。另外,诈骗公安局管、行受贿检察院管、合同纠纷法院管,就连权属证也明确规定由政府管。可是,这场台面上没有赢家的争斗确实没人真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