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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宝涉嫌犯罪铁证如山,邵阳公安为何让其逍遥法外?

2011-10-09 15:42:07 编辑:林峰 来源:网络举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广东海丰人张德宝,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含伪造公章罪、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7月6日被湖南邵阳市新邵县警方刑事拘留。却在“上级领导”的干预下,于2011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海丰人张德宝,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含伪造公章罪、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7月6日被湖南邵阳市新邵县警方刑事拘留。却在“上级领导”的干预下,于2011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张德宝涉嫌伪造公文印章罪、职务侵占罪及合同诈骗罪,铁证如山,为何屡屡能开脱罪责,逍遥法外?

     事实上,2002年7月,深圳世洁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新邵县人民政府签订了食用菌开发合同,承诺总投入4000余万,并出资68万元购买了原国营红日机械厂的部分厂房作为经营场所,成立了红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德宝作为世洁生物公司法人代表丁焕武的女婿,被授权管理红日公司。

    红日公司所在地寸石镇政府2006年10月出具的证明证实:自红日公司成立至2004年底,几易法人代表,先后有张德宝、吴振洪、许文钦相继担任过。由于资金投入不足,远远达不到公司的正常运作。2004年底,刘洪彪个人投资入股(注:刘洪彪占45%的股份,世洁生物持55%的股份),重新启动营运,公司才真正加大投入,复苏、发展,直到现在。

    2006年,红日公司的发展颇具规模,张德宝却以身试法,伪造深圳世洁公司公章和红日公司股东协议、冒充股东签名,将世洁生物公司55%的股份,变更为自己拥有。同年6月21日,世洁生物公司向新邵县警方举报,请求查处张德宝伪造公文印信、骗取变更工商登记的非法行为。7月14日,警方以涉嫌“职务侵占”立案调查。由于他们具有亲戚关系,最终得以和解了结。

    2008年7月,刘洪彪及以往的投资人吴振洪、许文钦、凌忠文等11人联合控告张德宝,控告其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私刻公司印章、仿冒他人签名及恶意诉讼等手段,骗取公司股份,损害实际投资人的权益。据反映,刘洪彪先期投入100万后,后陆续投进近千万元,其股权却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张德宝在2004年前后,先后分别与吴振洪、许文钦等人签订了一系列的合资经营协议书,收取他人“股金”130余万元,其承诺给他人的股份总数已经达到361%。除刘洪彪的股份部分落实外,其他实际投资人的股份没有得到体现,甚至公司帐目上都没有。经查红日公司登记资料,2008年4月1日止,张德宝竟占公司80%的股份。

     2009年5月,新邵县警方对张德宝的犯罪行为再次立案侦查,但最终不了而了之。

     2011年6月,丁焕武、凌忠文等人到邵阳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上访,得到了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湖南省公安厅督办了此案。2011年7月6日,张德宝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抓捕归案。然而,7月19日张德宝又莫名其妙被取保候审,再一次逍遥法外。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纵观本案的客观事实,无论从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客体还是从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管要件和客观要件,张德宝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刑法》的明确规定,张德宝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由于“上级领导”的干预和保护,张德宝合同诈骗一案却又以“有犯罪事实,但证据不充分”而让犯罪分子再次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张德宝多次伪造公司印章,已被公安部门多次司法鉴定所证明,谓之铁证如山!

                                受害人:刘洪彪 等

                                 201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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