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与法制》促进会、《中国政府管理》内部参考资料编辑部、《中国管理通讯》内部参考资料编辑部、《市长》杂志,愿与各界社会人士竭诚合作,挖掘社会热点,向领导反映事件真实性,为领导提供真实有效的社会素材。 联系邮箱: [email protected]


首页 > 民间声音 > 太原十佳法官胥宏霞卷入“人情案风波”

太原十佳法官胥宏霞卷入“人情案风波”

2011-10-05 14:04:59 编辑:林峰 来源:中国报告文学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这是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购房纠纷案件:由某按合同付清首付在开发商处买了一套房子,余款按揭。后来,因开发商资产不足银行拒绝办理按揭贷款,开发商便逼由某交现金购房,由交不出诺大现金

作者:王惠庆  供稿:车永明

\
山西·太原 小店区法院 民事二庭副庭长——胥宏霞(右二)

  这是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购房纠纷案件:由某按合同付清首付在开发商处买了一套房子,余款按揭。后来,因开发商资产不足银行拒绝办理按揭贷款,开发商便逼由某交现金购房,由交不出诺大现金,于是,开发商把由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由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并要求由某赔偿违约金。

  采访时,记者向由某的代理人询问此案,他说:“这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行为,买与卖必须遵从合同约定,由某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开发商也必须同样尽责,财大气粗不等同于法律!
  采访期间,记者亦同一老农聊起此案,并问他怎样看待这个案子?老汉不假思索地答道:“已把房子卖给别人,因自己原因贷不到款,想违约要别人退房,还要别人赔偿违约金,他是天王老子呀!”

  然而,这开发商的确像“天王老子”——法官都听他的,完全按他的意思判了由某退房……

  银行拒绝与开发商合作 吆喝按揭售房变要求现金购房

   山西吕梁的由某告诉记者:2008年4月,同学陈东打电话说,山西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大陆)在太原市长治路“新领地”小区售房,每平方米才 6000多元,让她去看看。由某说:“我去后看到,新大陆雇的人在大街上到处吆喝着散发着传单,那些单子上说,房屋只需交25%的首付,其余款买房方提供资料后由新大陆提供资产担保搞做银行按揭。”

  据由某回忆,当时,自己20多万元积蓄,只够交首付,最担心贷款问题解决不了。但到售楼部后,看到的确如宣传单上所说,新大陆已把太原市交通银行、浦发银行的人都请到了现场办理贷款。这下,由某放心了,她在新大陆尹女士等工作人员的陪同下看房子并选中了新领地小区(A)座01单元2602号房。

  由某说:这套房子的建筑面积是84.55平方米,房屋总价共计51.9万元,首付款15.9万元,银行按揭36万元。

  接下来,在新大陆尹女士的帮助下,由某把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担保等个人资料都提供给交通银行的工作人员审查贷款,然后向新大陆交清了首付款、闭路电视、煤气等安装费共计18.9万余元,而后,于7月2日同新大陆正式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开发商在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合同登记备案。

  购房合同上注明:办完首付和按揭后,新大陆给由某交房的日期为2009年9月30日之前。

  由某说:“不久,交通银行在审核中发现我的身份证编码和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有误。于是,马上纠正。可交上相关证明材料却被告知,该银行不和新大陆合作了,新大陆让把材料转送浦发银行。我只好照办。”

  待到2009年时,住房通知未见,新大陆突然通知由某说银行贷款不行了,要现金支付余款。由某说,我和新大陆既然已经签订了按揭贷款的购房合同,现在贷不到款并不是因我的原因。更重要的是,购房余款数目不菲,一时难以筹措,无法交现款,我又住在几百公里外,就经常托我住在太原的同学陈东去与新大陆交涉。陈东跑了无数次也未交涉好,见我为难,他就在未经我委托的情况下给新大陆写了个“退房申请”。

  后来,陈东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写“退房申请”的原因是想在一定时间内把由某的事处理好,新大陆的人让他写他就写了。在该案的材料中,记者见到了陈东写下的 “退房申请”,其中载明:……经与新大陆售楼部领导磋商,同意在房管局解除原签合同两星期后退款。但如果两星期后新大陆不予退款,则该申请自行转为无效。

  两星期后,新大陆没有给由某退款。这份既没有当事人由某委托更无由某签字且陈东特别强调有效时限的“申请”本应是一张毫无证据力的废纸,但这张废纸后来却成了法官判案的重要依据。

  庭审前,法院无视被告申请,规避复印原告证据

  当初,新大陆没有能像胥法官那样发现陈东那份“退房申请”的价值,觉得陈东系局外人,他的“申请”毫无价值,于是,找由某处理售房“后事”。2010年春节刚过,新大陆派人专程跑几百公里找到由某,要由某签房屋转让手续。并威胁,“ 如不签,将起诉于法院,诉讼解决!”

  由某说,我是以能够取得银行按揭贷款为前提才同新大陆签的购房合同,而且,我的按揭贷款资料也已按时提交并被银行审核通过。购房三年了,贷款迟迟办不下来不是我的责任,他们要我一次性支付余款违背了合同,我不可能同意,更何况楼房现已升值!

  不同意签转让合同的由某仍想执行原合同,多次与新大陆协商坚持要房而新大陆坚持要她转让或退房,并发信息声称如不退房,将要扣收其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在坚持执行原合同和退房或转让的拉锯战中,由某与新大陆的谈判陷入了僵局。

  僵持中,2011年3月3日,由某请陈东等三人到新大陆的售楼部再次进行交涉并录下了这样一段视频:
  “是因为什么办不了贷款呢?”新大陆售楼部梁经理问同事尹女士。
  新大陆的尹女士说:“这个贷款,一开始是走的交通银行,后来,又走了浦发银行。不是走了一家银行,“交行不合作了!后来,退出,转到了浦发银行。一开始是担保资产不够,后来,可能是个人的资料也不对,要让她补呢!后来补了,可人家银行不合作了嘛!”

  由某的代理人称:在庭审当中,由某提供的视频证据完全表明:“办理不了贷款的真正原因是新大陆的担保资产不足,银行不与新大陆合作,才导致由某的按揭贷款才没有办下来,这,不能归结为由某的原因贷不到款。而且,这个鲜为人知的内幕是由新大陆工作人员自曝。”
还有,合同中规定,若因业主的原因贷不到款才应由由某承担责任。不是她的原因贷不到款,自然就不应由她承担后果。 

  因为房子升值或另有猫腻,2011年4月13日,新大陆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责令被告由某立即配合原告办理毕房地局退房手续;请求判令由某支付原告违约金6.5万元,并判令其支付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5626.4元……

  新大陆起诉由某的事实与理由是:“因被告由某的原因银行按揭贷款未能办理……”。

  由某依据小店法院交付自己的《举证通知书》规定,于4月25日向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胥宏霞递交了“取证申请”。“取证申请”称:因新大陆在诉求中称因我的原因银行的按揭贷款未能办理,为澄清事实真相,特向贵院提出取证申请,请去太原市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取证,以明确究竟是谁的原因而不能取得贷款,此项明了,责任自见分晓。

  主审法官胥宏霞接受了由某的申请。然而,2011年5月16日开庭审理此案时,这个本应明了本案是非的取证申请,法官却只字未提。7月14日,收到的判决书中,也未作出任何解释,甚至没有提及由某的取证请求。

  事关全案是非的重要证据——取证申请,居然无声无息地“消失”于案件之外。由某的同学陈东以为是法官遗忘了,7月18日跑去问法官胥宏霞:由某申请法庭去浦发银行取的那个证据,取回来了没有?

  胥宏霞说:没有取,没有必要取。

  陈东问:不是申请了吗,怎么不取?

  胥宏霞回答说:申请了以后,我说开完庭以后再说吧。开完庭以后认为没有必要取,所以就没取。

  陈东听得瞠目结舌。他边往外走边连连嘟哝:太不可思议了,审理究竟是谁的原因而导致银行按揭贷款未能办理的案子,法官居然认为没有必要取这个最直接的证据!
你法院给我被告的《举证通知书》,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取证,而我们行使你赋予的权利了,你做为法官却不尽义务,难道害怕依据申请取证,会使本案是非明了?

  令陈东更为不可思议的还有法官规避由某的代理人复印案件材料。据代理人讲,在新大陆起诉后,由某就委托他去法院复印有关案卷材料。可新大陆的代理人未按举证通知书要求,对支持其诉讼的事实依据提供的证据进行编号、分类。致使他数次要求复印新大陆的证据而不能。法庭工作人员告诉他:“新大陆交来的只有一份购房合同书。”

  由某的代理人在该案法官胥宏霞处只看到一份合同书,但到庭审时,被法官赖重的那份事后被由某证实是伪造的“说明”却隐藏在合同书背后。“究竟是如何进入背后的,不得而知。”由某的代理人说。
  由某的代理人说,法官和新大陆真是用心良苦,他们都企图规避《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规定,抛弃直接明了案情的证据。
“开庭前被告依法享有复印原告证据并申请进行鉴定真伪的权利。”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

  庭审:采信逾期证据,拒绝鉴定伪证

  2011年5月16日,太原市小店区法院民事二庭。新大陆诉由某案开庭。

  主审法官胥宏霞将陈东代写的退房申请和一份“说明”递给由某的代理人:“被告代理人,你看一下这些证据材料,发表你的意见。”

  辨认后,由某的代理人提出,“《退房申请》是原告新大陆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根据法律规定,超过举证期限了,不同意质证。

  新大陆的委托代理人侯宏斌解释说,由于当时我们的人员不在,所以《退房申请》这份证据我们提交晚了。

  由某的代理人反驳: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了你们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这份证据,但是,超期的证据不予质证是法律规定赋予我的权利的。退后一万步,即使这个《退房申请》能质证,也对你们的诉讼主张毫无帮助,因那上边说的是“因多种原因所致要求退房”,这多种原因是什么?你们无法证明。更无法证明就是因由某的原因导致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更何况《退房申请》已界定了申请退房的期限是两星期,两星期一过,这个《退房申请》在案件中早就失去了价值。

  庭审时,看过法官胥宏霞递来的“说明”,由某的代理人事后说他当时的感觉很震惊。震惊之余,由某的代理人把胥法官和新大陆审判前他几次复印不到的那份“说明”快速看了一遍,只见上边写着:“新领地客户由某……因家庭原因提出退房,但退房违约金的问题一直未协商好,无法办理退房手续,今客户申请免除违约金……请田总核实,准许客户免除退房违约金。”

  在“说明”的下端,有“田总”和新大陆负责人许某签署“同意”之类的字样和当事人由某的签字及手印。

  看完,由某的代理人发表意见:“说明”仅仅是说由某个人家庭因素,并没有说明是因为由某之过办不了贷款。接着,他补充说:有一个很可疑的地方,既然是由某的原因办不了按揭贷款,新大陆为什么要免除她的违约金?最后,由某的代理人表示,“说明”并非由某制作,是新大陆内部流转的文件,是新大陆打印的,是不是由某签字还不能确定,有待考证。

  法官传证人陈东辨认“说明”时,陈说上边的签字不像由某的字迹。

  对此,由某的代理人当庭指出:法庭提供的仅仅是庭审前未作为证据提供的且系新大陆内部流传的申请,他们打印好,让由某签字、盖手印。“为什么要由新大陆的人办理而不是由由某亲自打印签字盖印?”

       他要求:对这份“说明”上由某的签字和手印进行鉴定。

  庭审还对由某的代理人提供的关于新大陆工作人员自曝购房按揭贷款不能办理是因银行不与新大陆合作的摄像录音资料进行了质证。

  这个在法庭上花了很长时间进行质证,对案件同样可以直截了当明了是非的视听材料,后来在法官胥宏霞制作的(2011)小民初字第661号判决书中也只字未提。相反,被质证认定为新大陆逾期向法庭提交的退房申请和那份被质疑为“伪造”并要求鉴定的“说明”却被用作了证据——法官还特意把这份连新大陆代理人在庭审中仅敢说是新大陆内部流传的“说明” 说成“由某出具的说明”,并采纳逾期提交证据和有伪证嫌疑的“证据”,还无中生有地编造“被告认为按揭办不下来的原因不在于原告……”的谎言,判令解除了由某与新大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庭审后的第二天,陈东让由某亲自辨认所谓“说明”上签字和指印,并专程告诉法官胥宏霞:“原告法庭提供的‘说明’ 由某辨认了,她没有签过字,也没有盖过手印,是个伪证。”

  胥宏霞告诉陈东:先调解吧,能调解咱就不说了。

  陈东又问:新大陆逾期提交的证据还采纳不采纳?

  胥宏霞说,应该是不采纳。法庭上,由某的代理人不是说,过了举证期限,不予质证了吗?

  令陈东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才过几天,法官为什么如此出尔反尔地使用了那些证据?2011年7月18日,他找到主审法官胥宏霞问:我写的《退房申请》在庭上原告代理律师也承认是逾期举证,怎么成了判案的证据?

  胥宏霞不屑一顾地答道:是!我知道是逾期证据。但是,这个事实是存在的,所以,我就采纳了——是在庭审过程取的证据材料。

  陈东不依不饶地追问:新大陆提交的那个“说明”,我当庭就指明,那上边的字不是田女士签的字,并在第二天告诉你“说明”是伪证,怎么有伪证嫌疑的东西也成了采信的证据?

  胥宏霞仍冷冰冰地回答:“她认为需要的话,可以鉴定。”

  陈东有些生气了,“逾期的证据和伪证都采信了,被告提供的那个证明是谁的原因没有贷到款的视频证据为什么没有采纳?”

  胥法官不耐烦了:“我不跟你说!觉得不合适就上诉吧!”

  2011年7月15日和16日,新大陆和由某不服一审判决,已先后向太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采访中,记者多次与小店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胥宏霞联系,她的办公室一直无人接听电话。

  专家评案:十佳法官故意犯低级错误

  在网上,记者看到一篇太原市政法委撰写的题为“胥宏霞:用行动诠释公正与效率”的文章——文章发布的时间是2011年5月26日——即她审理新大陆诉由某案后的十天时间。

  文章说,胥宏霞现任小店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在多年的审判实践中,她用行动诠释了公正与效率的真谛,工作中无时无刻闪烁着辉煌与奉献。为全院干警树立了良好的榜样。2003年,调整到民事审判岗位上以来,胥已审结民事案件千余件,无一起超审限案件,无一起发还、改判案件,审结数居全省法官个人办案之首。”曾20多次获奖记功,2011年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十佳法官”。

  北京天问律师事务所著名维权律师周泽针对本案评论说:从业务上看,一是法官错误规避了一个重要证据——即被告方提供的视听资料。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3 月曾以法复[1995]2号文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录音资料的证据合法性标准限定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范围内,未经双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02年4月1日,最高法院新出台的规定,扩大了合法录音证据的范围,将违法证据限定为采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有相关证据佐证的录音材料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从本案的庭审资料看,由某的代理人提供的影像资料内容明确具体,能够确认且经对方当事人尹女士认可,且有三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可以佐证(依据《民法通则解释》65条),经质证或鉴定后是应该作为该案的证据的。但遗憾的是法官在判决书中对这一重要证据只字不提地进行了规避。

  二是法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时,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予质证”的规定,对原告逾期提供的证据没有质证并在判决中作为重要证据进行了使用。

  三是法官故意剥夺“被告依法享有复印其证据并申请进行鉴定真伪的权利”,把有伪证嫌疑的“说明”当作判案的重要证据,妨害民事诉讼。

  四是拒绝被告申请到银行取证的要求,有可能掩盖事实真相。

  周泽说,一个受过20多次记功表彰的“十佳法官”在一个并不复杂的小案子中犯了这么多不应该犯的错误,法官采用拒绝被告取证申请,规避合法证据等手段摆平了被告质疑的“伪证”和逾期证据,其做法令人费解。

  看过本案证据、庭审记录和判决书等案件材料后,接受采访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俊(化名)教授的印象是“这个十佳法官好像是故意犯了个低级错误。”

  张教授说:从现有的材料看,本案在审判程序和证据采信等方面似乎有些问题。其实,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案子,案件证据也非常清楚,只要按照审判程序,运用这些证据搞清是因谁的原因致使这场房屋交易无法履约就可得出正确的审判结果。但令人遗憾的是,一个简单的案子却被法官采信逾期证据和未经鉴定证据等原因作出了当事人双方都不满意的判决。至少,这是一次失败的判决,也不排除审判权力滥用导致不公审判的因素。

  张教授认为:不能简单地把一个案件的审判不公诠释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把握的误差。本案法官的经历、阅历及审判经验审这么个小案都不应成问题。但凡有一丁点公平公正意识,本案的审判结局都不至于如此。被告都不会在那些违法的审判程序和有明显伪造嫌疑的材料面前败下阵来,如果证据没有问题,由某的败诉是法律的尴尬。

  张教授认为:自由裁量权在很多时候都要靠法官用自己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有时甚至会凭法官用自己的道德良心去把握,而这些东西往往又是极难靠得住,故一些没有定力的法官常常会突破我们这个社会所能承受的底线,把法律、公平、正义、良心踩在脚下。

  一个简单的案子,告诉了我们什么?一个十佳法官尚且如此水平,那么,那些非十佳法官又该如何审案呢?

  本案也充分表明对滥用的审判权进行监督与制约的必要性。所以,通过这个小案的审判失误,我们真正应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是:如何管好、管住权力,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相关链接:
  胥宏霞:用行动诠释公正与效率

  胥宏霞,女,1970年7月30日出生,山西太原人,大学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1991年7月毕业分配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工作以来,历任刑事审判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现任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在多年的审判实践中,胥宏霞同志用行动诠释了公正与效率的真谛,平日的工作中无时无刻的闪烁着辉煌与奉献。
  胥宏霞同志在政治上认真学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思想等一系列党的理论来丰富自己的政治头脑,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坚决维护公平和正义。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她时刻以优秀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投身人民司法事业的第一线,在平凡的岗位上出色地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为全院干警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在提高自身政治素质的同时,她还不断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不断加强自身的公正意识、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力求使裁判结果达到最佳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3年,胥宏霞同志调整到民事审判岗位上以来,已审结民事案件千余件。作为太原市发展最快的县区之一,小店区近年来经济发展迅猛,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在急剧增加。2007年胥宏霞同志收案270件,审结263件;2008年收247件,审结235件;2009年收284件,审结269件,无一起超审限案件,无一起发还、改判案件,审结数居全省法官个人办案之首。2010年,她1人收案441件,审结412件。在人手少、案件多这种压力面前,她从不叫苦叫累,超负荷地工作着。
  在办案过程中,胥宏霞同志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充分运用调解的手段化解纠纷,努力以较小的审判资源换取最大的法律效果,赢得群众满意。接收案件后,她首先吃透案情,找准案件症结所在,找见形成纠纷的原因,设身处地,换位掂量,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将办案热情投入工作中。在法庭上、在办公室、在乡镇街办、在企业单位、在田间地头,一次、两次、数次,她坚持自愿合法原则,不厌其烦、耐心细致给当事人做工作,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最终达到调解的目的,和谐结案。多年来,胥红霞的调解结案率一直居全院之首。针对社会影响大的涉群案件,尤其是涉农案件,她积极加强与当地街办村委的联系沟通,借助社会各界力量,理顺相关关系,从有利于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着眼,正确把握、妥善处理,尽可能做到"审一案、解一串、稳一片"。
  2009年,她刚受理的234名小马村村民诉3名本村村民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后,双方情绪异常激动,稍有不慎,便会引发一场村内互殴争斗行为,激化村民矛盾。因此,她非常谨慎,首先从侧面了解本案发生的前因后果,当她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的矛盾与村委会选举有关,双方代表不同的派系时,利用闲暇时间到村内走访群众、找村干部、村民代表了解情况。在掌握大量信息的同时,对案件的处理在心里有了谱,她立即召集各方当事人调解。该案的标的不过七万余元,均到每个原告头上也不过300余万元,对于现在富起来的农民而言,可谓微不足道,但是该案裁决结果对他们意义非凡。因此,她耐心细致做当事人的工作,使得双方对她产生信任感,被告表示,不管法院如何判决,都服判。2009年底,本院判决三被告败诉。三被告服判,并自动向原告支付了案件款。虽然本案以判决方式结案,但在她的努力下,这起案件得到了顺利审结,同时也赢得了村民们的赞誉。近年来,涉群案件增多,这使每位法官都倍感头疼,她并没有退缩,没有就案办案,总是找准案件的症结。2010年,她还调解了 54户村民诉11户村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22人诉车辆厂企业兼并纠纷案件等多起群体案件,均取得了很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
  胥红霞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强化廉洁意识和宗旨意识,严格落实最高院"五个严禁",将"公正、廉洁、为民"作为自己司法的价值观。她常说:"清生明、廉生威。"在工作中她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从不接受当事人的任何吃请,坚守了共产党员的良好政治形象和人民法官的职业操守,得到了组织的肯定、同志的认可、群众的满意。
  在成绩的背后,有着无数说不完的艰辛。因为案件的需要,她经常出差数日而无暇顾及自己年幼的孩子;因为工作需要她常常数月不能回家看望自己年迈的父母。一次她不慎中暑,在身体十分羸弱的情况下,她仍然坚持在工作一线上:一只手打点滴输液,一只手写文书,只为了肩上承载的重托。一身正气办铁案,满腔热血为人民。胥宏霞同志以公正、廉洁、无私的出色表现,履行着一个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为社会发展、和谐稳定贡献着自己的力量,也收获了来自各界的赞誉。
  获得的荣誉:
  1993年被小店区法院(原太原市南郊区法院)评为"优秀书记员";
  1996年被小店区法院评为"先进工作者";被太原市委、市政府评为"打团扫恶"先进个人;被太原市法院评为先进工作者。当年还在全市书记员比赛中获得二等奖
  1997年被市政法委评为"政法战线优秀女干警暨巾帼建功先进个人";
  2000年被小店区政法委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
  2006年被小店区法院评为"办案能手"、"先进工作者",在小店区法院的庭审观摩中获一等奖;
  2007年被小店区法院评为"先进工作者"、"办案能手";
  2008年被小店区法院评为"办案能手"、"质量标兵""先进工作者",被市中院评为"太原中级人民法院优秀审判长";
  2009年被小店区法院评为"质量标兵"、"办案能手";
  2010年荣获"太原市三八红旗手"称号,被市中院荣记三等功,荣获太原市"五一劳动模范",被小店区法院评为"先进工作者"。
  2011年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十佳法官"。

    (注:根据本人要求,文中部分人物使用了化名)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新浪微博 | 转播到腾讯微博
更多

相关新闻

市长杂志 - 联系方式 - 招聘信息 - 相关法律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主管

中国城市文化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

大众新讯社承办

 

协作单位:《廉政与法制》促进会、《中国政府管理》内部参考资料编辑部、《中国管理通讯》内部参考资料编辑部

 

市长杂志网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市长杂志传媒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Copyright 市长杂志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支持单位:北京爱码科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京ICP备10024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