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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消息,国家安监总局发布通知,要求于2011年5月30日至6月30日开展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通知指出,各单位要通过对典型事故和身边事故案例进行剖析等活动,增强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今年活动的主题是“安全责任...
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消息,国家安监总局发布通知,要求于2011年5月30日至6月30日开展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通知指出,各单位要通过对典型事故和身边事故案例进行剖析等活动,增强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今年活动的主题是“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然而,近日有网民向《中国城市经济杂志社》反映:2011年7月5日,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并瞒报此次事故。
本社记者前往卢龙县调查了解。据知情人士以及张石门村村民介绍,7月5日晚,秦皇岛佰工钢铁公司发生一起安全事故,炼钢车间一高炉爆炸,一名叫杨春生的工人被溅出的铁水灼烫致死。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并未在规定时间上报到相关安监部门,而是私下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死者家属65万元。据了解,死者叫杨春生,男,55岁,卢龙县石门镇张石门村人,家中还有一年近80岁的老母亲。石门镇张石门村里的人都知道他是在钢铁厂出事故死亡的。
本社记者从安全监管总局获悉,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出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规定》要求,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第一线索网特搞转载请注明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中: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社将持续关注秦皇岛佰工钢铁公司瞒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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