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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新闻网晋中讯(记者 李宏)9月27日,榆次区首例醉酒驾驶案在榆次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被告人曹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曹某,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土门子乡人,暂住榆次区锦纶西路,1965年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今年6月8日22时30分许,曹某驾驶晋KB02XX北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龙湖街东口由东向西倒车时,撞上了冯某驾驶的晋KW70XX桑塔纳轿车右后侧,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曹某进行了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其酒精含量为378.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在庭审过程中,曹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曹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陈诉等庭审程序,将择日对该案做出宣判。
图为庭审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