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蒲县郭家山煤矿发生伤亡事故被瞒报
2011-09-24 12:25:33 编辑:林峰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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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知情人反映,山西省临汾蒲县郭家山煤矿2011年8月8日发生一起安全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事故发作后,郭家山煤矿为隐瞒事故,逃避追责,矿方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上报,瞒报了此次事故。
近日,知情人反映,山西省临汾蒲县郭家山煤矿2011年8月8日发生一起安全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事故发作后,郭家山煤矿为隐瞒事故,逃避追责,矿方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上报,瞒报了此次事故。
据了解,死者名叫王建华,现年27岁,身份证:142625198501201273,系山西省洪洞县明姜镇圣王村(圣王街59号)2组人,刚结婚3年,妻子名叫杨虹,现年20岁,身份证号:142625199210134001,有一3岁女孩。死者父亲王安林,现年56岁,母亲张根莲,现年55岁。死者家中兄妹四人,王建华在家中排行老大,下面有两个23岁的孪生妹妹和一个21岁的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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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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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坟墓及花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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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煤矿
事故原因是因井下运输时不慎被绞车绞死。事故发生时当班8个人,7个人逃过一劫,王建华一人遇难。事故发作后,矿方把死者尸体拉往临汾异地寄存,与死者家属私了,以69万达成死亡赔偿协议后,家属于8月11号清晨3点从家中动身上午6点将死者尸体拉回,12号下葬。
近日,蒲县郭家山煤矿发生伤亡事故被瞒报的贴子在网络上传播开后,滑稽的是矿方掩耳盗铃,雇佣公关一方面删除事故文章,一方面在网络上发布题为《蒲县郭家山煤矿拒绝瞒报事故以人为本》等文章,企图优化搜索网页,消除负面影响,以求事故得以瞒报成功。
为了严厉打击事故瞒报行为,国家安监总局已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做出修改,新规定对于“瞒报”定义做出修改,原规定是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为瞒报。修改为:“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根据有关规定,瞒报事故的单位及事故责任人应当受到巨额罚款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有关专家表示,瞒报作为一个加重量刑的情节,目前还主要是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从实际情况看,应当加强治理监管腐败的力度,彻底摘除矿主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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