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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6口人分不到一分补偿款 九华示范区征拆政策遭质疑

2011-09-19 09:44:08 编辑:郭岐川 来源:新湘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家住湘潭县响水乡郭家村联合组的村民黄建平及黄金花两家共6口人户口一直在当地,但在九华示范区的征地拆迁中却没有享受到一分钱的补偿款。土地没了,房子马上就会拆掉,这6口人马上面临生存之忧。

核心提示:家住湘潭县响水乡郭家村联合组的村民黄建平及黄金花两家共6口人户口一直在当地,但在九华示范区的征地拆迁中却没有享受到一分钱的补偿款。土地没了,房子马上就会拆掉,这6口人马上面临生存之忧。

近年来,在征地拆迁中,像黄建平黄金花这样的已婚女被“村民自治”的做法排除在享受补偿款的范围之外。

所谓“村民自治”是否合理合法?开发区只管粗放地把征收款发放到村组手里,是否有“撂担子”之嫌?会否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种种隐忧,值得全社会深思。

目前,整个郭家村联合组的房屋除了黄建平和其姐姐黄金花两家,其他已全部拆迁,这就让黄氏姐妹无奈成为了“钉子户”。

而他们自叹:如果是“钉子户”,也是史上“最弱的钉子户”。

《新湘报》见习记者陈瑾 湖南湘潭摄影报道

6口人分不到一分补偿款

黄建平,女,今年43岁,从出生至今一直居住在湘潭县响水乡郭家村联合组。2003年7月结婚,丈夫杨进长落户到女家,做上门女婿。2004年,黄建平与母亲分户独立居住,并与2005年产下一女。为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号召,黄建平及杨进长还为其女儿办理了独生子女证。

黄金花是黄建平的姐姐,今年47岁,从出生至今其户籍也一直在郭家村。1986年,黄金花与通道县的陆安明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并于1987年生下一个儿子、1991年生下一个女儿。正因为只有事实婚姻,两人的孩子均没有在男方家里落户,户口一直在湘潭县响水乡郭家村联合组。这一家子除了黄金花的丈夫,其他都是当地户口,子女从小就在当地读书成长,黄金花和其丈夫也在当地生产、生活。

2006年,两姐妹因家里人口众多,建了一栋两层楼的房屋。每年都上缴农业税,且有凭证。

随后,湘潭九华工业园区成立,不久升格为示范区,郭家村也被划入其中。2009年始,轰轰烈烈的征地及拆迁工作开始实施。此时,黄家两姐妹共6口人在户口均属本地的情况下却分不到一分钱。

“村组老百姓不同意分钱”

当地村民认为,“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女儿要外嫁,不管户口还在不在本地,都不属于当地的人了,自然也没法享受土地征收款。

针对此事,联合组还召开了一个集体会议,对本组所有已婚女在户口未迁出的情况下该不该享受土地征收款予以投票表决,结果为28票反对,仅7票赞成。对于这样的投票结果,黄建平及黄金花两家全然不知,只是在事后才知道,此时已经于事无补。

对于这样的分配,黄建平和黄金花两家认为极不公平:“为什么我们户口都在本地,却连一分钱都分不到呢?除了这里,我们还能住哪里?”

土地征收了,房屋被拆迁了,黄氏姐妹两家6口人何处安身立命?一时,大家陷入绝望之境。

黄建平对新湘报记者说:“法律要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我们要拿回原本属于我们的那份,其他多一分我们都不要,但是少一分我也不依!”

针对黄氏姐妹遭受的不平等待遇,新湘报联系了郭家村村长郭江华,郭江华称,土地征收款由组上分配,在“村民自治”的原则上,以征得75%以上组民同意的分配方案为准予以分配。

联合组组长刘冬明称,所有的分配,都是以投票结果为准的,大家都统一认为她们没有权利分,“因为她们嫁出去了,就不是这里的人了”。

刘冬明向新湘报介绍,土地征收款联合组至今已经分了三次,一共每人23万左右。“上面分下来的钱就这么多,她们不分,每人就能多分点,那谁不愿意呢?”

记者了解到,目前,整个联合组仅剩下黄家两栋房子拒绝拆迁,其他均已拆迁完毕。

开发区称尊重“村民自治”

针对黄氏姐妹关于征地补偿问题,湘潭九华示范区征拆办主任朱武科表达了与郭江华刘冬明类似的观点,称作为示范区来说,每个村组的征地款均已统一发放下去了,根据“村民自治”原则,村组老百姓是否同意发放给她们均由他们自行决定,示范区无法干涉。

新湘报:黄建平和黄金花她们两家共6口人,户口一直在郭家村联合组,如果这里没了土地和房子就没法生存。

朱武科:根据村里的民俗,女子嫁出去了,户口就要迁到嫁入地,也就没法享受本地的土地征拆政策。这种现象在开发区还有很多。但是农村一般是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补偿款已经分到组上了,征拆办也拿不出更多的款项,最多也只能帮助她进行安置。

新湘报:其中黄建平的丈夫是上门女婿,而且他俩结婚早在开发区成立之前,应该排除其有意迁入分一杯羹的嫌疑。

朱武科:黄建平一家是有些特殊,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我们开发区只要她们签订“征拆房屋协定”,就会给予她们进行房屋的安置。在提请园区领导小组讨论后,看能否给予适当的倾斜和照顾。

新湘报:虽然名义上田地分给了农户,但土地始终归国家所有,说征收就征收。但当分配遇到两难时,为何就推给“村民自治”了呢?为什么有些村组又给这些已婚女分了补偿款?所谓“乡土民俗”有法律依据吗?

朱武科:关于这个问题,每个组的情况不一样。至于具体如何分配,国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至于外嫁女的问题,是村民自治制度,征拆办也没有权力决定这件事。

所谓“村规民约”是否合法?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规定。但新法颁布至今,效果甚微,许多村民委员会经常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为由而不履行法律的规定。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却没有明确规定其违反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正是由此,让所谓违法的“村规民约”以及村委会有漏洞可乘。

针对黄金花及黄建平姐妹共6口人分不到一分钱土地补偿款一事,一名不愿具名的社会学专家向新湘报认为,九华开发区存在“撂担子”的嫌疑,不能把土地补偿款粗放地一分了之,而由此造成的社会矛盾又归罪于“村民自治”。开发区有责任和义务监督土地补偿款的合理分配,让所有的合法公民都能享受到政策规定的补偿款,以免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黄氏姐妹两家人已明确表示,他们将全力以赴维护自己宪法赋予的公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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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平的丈夫杨进长从第一代身份证开始就在黄家了。 《新湘报》见习记者陈瑾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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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平和母亲指着房子后面的水塘向记者介绍哪些是原本属于她们的土地。 《新湘报》见习记者陈瑾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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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氏两姐妹2006年建的房子。 《新湘报》见习记者陈瑾摄


作者:陈瑾
关键词:全家不到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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