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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不合作酿大祸

2011-09-11 16:51:29 编辑:鲁二郡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2009年11月12日早晨7:40分许,青岛市黄岛区热电燃气总公司职工张旭亮在上班途中,驾车行驶到青岛开发区汇江路汇泉雅居附近,遭到一伙歹徒开两辆汽车前后夹击,用事先准备的凶器大铁锤、槁把等砸碎了张旭亮汽车风挡玻璃和后视镜,在张旭亮下车逃生时,遭到歹徒的群殴,追打出去五六十米,最后被残杀而死。

作者:黄云前

2009年11月12日早晨7:40分许,青岛市黄岛区热电燃气总公司职工张旭亮在上班途中,驾车行驶到青岛开发区汇江路汇泉雅居附近,遭到一伙歹徒开两辆汽车前后夹击,用事先准备的凶器大铁锤、槁把等砸碎了张旭亮汽车风挡玻璃和后视镜,在张旭亮下车逃生时,遭到歹徒的群殴,追打出去五六十米,最后被残杀而死。

2009年12月14日案件告破,想不到,参与杀害张旭亮的人竟是他所在单位的领导,青岛市黄岛区热电燃气总公司总经理李际明和书记高义明,他们因为怀疑张旭亮向上级部门写举报信,揭露他们的贪污腐败行为,害怕罪行暴露,雇凶作案。

公安局鉴定意见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青公黄刑尸鉴字[2009]114号)称:“死者上身穿紫红色西服(右前襟下兜上方见3.6cm裂口,在前襟第一扣眼内侧见3.7cm裂口,在袖口处见一3.6cm不完全裂口,)蓝色毛衣,白色秋衣,上身衣着均自前胸处剪开,胸部绷带加包扎,上身衣着在前胸部浸有大量血迹,下身穿深蓝色长裤,(右后兜有人民币161.20元)”。“左颞部见3.5cm挫裂创,创缘不齐,创周边挫伤带深达腱膜。左颞部见1.5×1cm擦伤。右耳垂前侧见1.5×0.5cm擦伤双眼睑、球结膜苍白,角膜透明,双瞳孔等大等圆,直径0.6cm。口唇苍白鼻腔见血块。右下颌角处见7×5cm肿块。左乳下2cm处见5×0.6cm挫伤。右乳下见3×5cm开创口,深达胸腔。右腋下见2.5cm手术刀口。左髂上见7×2.5cm、3×1.2cm挫伤。左上臂中段外侧2.5×1cm挫伤。左肘部见4×3cm挫伤。左臂上段后侧见4.5×1.5cm挫伤。左食指关节背侧见1.5×1cm挫伤……十指甲床苍白。”解剖检验称:常规“一”字形打开胸、腹腔。右第七肋间锁骨中线处见3.5×6cm裂口,对应右侧隔肌见4.5cm裂口,向左延长刺破左侧隔肌,创道内见肝脏脏面12cm裂口,胆囊破裂,胃前壁近噴门处2.5cm裂口。右侧胸腔积血800ml,左侧胸腔积血1200ml。综合分析认为,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为其死因所在。死者左颞部创口创缘不齐,创周见挫伤带认为符合钝器(如棍棒等)作用所致;胸部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深。由此等综合分析认为其符合被锐器(如匕首、刀等)。

从鉴定书所述张旭亮身体多处创伤的情形看,可以用一个词形容:遍体鳞伤。从造成的严重后果看,凶手行凶不计后果,手段残忍,令人发指。

检方起诉

青岛市检察院在青检刑诉[2010]119号起诉书中称:

被告人孙亚斌,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即墨市刘家庄镇高家岭村,家住山东省即墨市刘家庄镇高家岭村,无业。200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0年2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贻瑞,曾用名钟贻磊,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即墨市浦东镇钟家街,家住山东省即墨市浦东镇钟家街。2010年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藏云强,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即墨市大信镇乔家村,家住山东省即墨市大信镇乔家村。2005年3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0年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因涉嫌故意受罪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涛,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即墨市普东任家屯村,家住山东省即墨市普东任家屯村,无业。2009年12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1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7日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际明,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十字路元村,家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青岛暖万家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燃气总公司总经理。2010年1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义明,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燃气总公司副总经理兼党总支书记,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豹窝村,家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浦江路。2009年12月16日被拘传,次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7日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建魁,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家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个体经营者。2009年12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7日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经由青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亚斌、钟贻瑞、藏云强、李涛、李际明、高义明、刘建魁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际明于2008年4月任职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燃气总公司总经理,李际明上任后,公司对有关部门领导职务进行了调整,被害人张旭亮(男,1961年6月生)由后勤保卫部部长调整至生产技术部担任副部长,享受原级别待遇,张旭亮对此严重不满。2009年下半年,因张旭亮多次写信举报李际明,李际明遂让本公司副总经理兼党总支书记高义明想办法拿住张旭亮,以阻止张旭亮继续举报。同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高义明欲通过砸被害人张旭亮轿车的手段恐吓张旭亮,李际明得知后未进行制止。高明义找到被告人刘建魁预谋砸车事宜,并将张旭亮的车牌号告知刘建魁。刘建魁指使綦鲁民(在逃)实施砸车犯罪。綦鲁民遂纠集并指使被告人孙亚斌、钟贻瑞、藏云强、李涛实施砸车。

2009年11月12日7时许,綦鲁民将孙亚斌、钟貽瑞、藏云强、李涛四人带至青岛市黄岛区沅江路汇泉雅居汪区北侧路段附近后离开。当日7时40分许,李涛驾驶事先租赁的现代伊兰特轿车,将被害人张旭亮驾驶的丰田凯美瑞轿车拦截。孙亚斌、钟貽瑞、藏云强下车分别持事先准备好的铁锤、镐把朝张旭亮的轿车前挡风玻璃及左侧后视镜等处猛砸(经物价鉴定部门评估,车损价值人民币3223元)。被害人张旭亮见状持砍刀冲出驾驶室进行反抗,将孙亚斌头砍伤,又朝李涛驾驶的车前风挡玻璃砍了一刀。孙亚斌、钟貽瑞、藏云强见状分别手持铁锤、木棍追打张旭亮,李涛也驾车追赶。期间,孙亚斌将张旭亮所持砍刀夺下并朝张旭亮的右胸部猛捅一刀,致被害人张旭亮因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被告人李涛驾车与孙亚斌、钟貽瑞、藏云强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钟貽瑞、藏云强、李涛、李际明、高义明、刘建刘建魁、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孙亚斌于2010年2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医鉴定张旭亮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穿胸壁贯通胸腹腔致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发破经过、报案记录、物主、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亚斌持刀捅刺他人身体要害部位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钟贻瑞、藏云强、李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亚斌、钟贻瑞、藏云强、李涛、李际明、高义明、刘建魁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孙亚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钟贻瑞、藏云强、李涛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李际明、高义明、刘建魁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蔺其磊认为,七名被告人的口供在各个阶段变化的。四名现场行凶的被告人孙亚斌、钟贻瑞、藏云强、李涛的口供,在青岛市黄岛区公安分局的几次供述都是:被害人下车后拿刀将孙亚斌砍伤,又将被告人的车前挡风玻璃砍破,被告人要上车跑时,被害人又拿刀砍孙亚斌,才发生孙亚斌夺刀将被害人捅死的过程。而到了青岛市公安局讯问时,四人的口供变为:被害人往前跑,三名被告人孙亚斌、钟贻瑞、藏云强继续追,被告人李涛也开车追,追了约三四十米,在路边绿化带小区围墙外将被害人围住,进行殴打,并由孙亚斌将刀夺下捅死被害人的事实。而这次供述的事实和目击证人的证词是吻合的。

被告人李际明的口供,第一次是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到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均交代了犯罪事实,但取保候审后,到青岛市公安局讯问时,其口供又发生了改变,将原先的有罪供述变成了无罪仅负领导责任的说法,试图逃避法律责任。

被告人高义明的口供基本没有变化,可以清楚地看出,其是在李际明多次催促下,才找人收拾被害人张旭亮的事实,李际明是主谋的事实是不可改变的。

被告人刘建魁虽然当庭推翻了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但其雇凶的事实和事发后支付五万元给凶手逃跑的事实是清楚的,这和他供述的欠凶手綦鲁民的工程款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只能说被告人刘建魁的态度还是顽抗到底的,没有任何悔改。

律师认为,七名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是明显的,他们对被害人张旭亮的死亡分别是持故意和放任的态度,七名被告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犯罪人的犯罪故意不能仅凭他们的供述和辩解来认定,还要从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手段、犯罪的过程情节、犯罪的结果来综合认定。本案中:被告人孙亚斌在綦鲁民的要求下,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召集凶手、租车并购置假车贴、购置凶器等工作,可见其犯罪手法之熟练程度。如果仅仅是砸车的话,不用如此精心准备。

被告人钟贻瑞、藏云强、李涛明知道跟孙亚斌去黄岛是“站场子打仗”仍积极参与,且在杀害张旭亮的过程中也积极行凶,配合孙亚斌造成了张旭亮的死亡。在开始行凶前,孙亚斌具体进行了分工,并且孙亚斌说:“要教育教育那人,如果那人反抗的话就打他”,三人是知道去打仗的而不仅仅是砸车。

从犯罪的过程情节来看,分工是孙亚斌砸被害人的前挡风玻璃,钟贻瑞在驾驶室砸车,藏云强在副驾驶室站着堵人,这样被害人只能从驾驶室出来,一出来就被钟贻瑞持棍打击(见钟贻瑞的供述),然后四名被告人分别追赶被害人,一边追一边打,将被害人围住在小区墙外,将其杀害。如果仅仅是砸车的话,四名被告人完全趁被害人跑出车外后,将车砸烂。而没必要穷追不舍致其死亡。

他们的凶残程度和手法,从刑事鉴定书就可以看出:刀具是将被害人刺穿身背,被害人全身达三十多处伤痕,惨不忍睹。

凶犯綦鲁民在逃,无法得知其是如何指使四名被告人行凶的,但从被告人供述的整个作案过程可以看出,不是单纯的砸车。特别是从被告人李涛的五次口供述和当庭供述可以看出,在将被害人杀死后,綦鲁民和王金宝向四名被告人告诉消息时说:“告诉你们一个好消息那个人死了”这句话,充分说明綦鲁民纠集四名被告人时,是想要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而指使綦鲁民的被告人刘建魁虽然狡辩其“只是让綦鲁民砸车,不能打人”,但如果真是这样,綦鲁民在和被害人无冤无仇的情况下,是不会下如此毒手的。如果是单纯砸车,他们完全可以在被害人开放的小区里停车时进行砸车,而不是选择在被害人上班驾车时进行砸车,这完全不符合常理。

而指使刘建魁的被告人高义明的犯罪心态,从其口供中可以看出,其在李际明的多次催促下,“该说的都说了,该做的都做了,我当时的目的也只有一个就是张旭亮不闹了就行了”(高义明口供),在其指使刘建魁雇凶时根据其对张旭亮的了解,如砸车的话,应该意料到张旭亮的反抗,而行凶的人有可能将张旭亮杀死的后果,而此时的被告人高义明在“这也是领导给我的工作”的心态下,而放任了一切后果的发生。

而本案的始作俑者被告人李际明对被害人张旭亮的死亡的结果是完全放任的,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其在多次催促高义明对张旭亮采取办法让张旭亮老实无效后,“我就让他(高义明)想别的办法解决,想什么办法我不管,我只想看到结果是张旭亮老实了就行”,可见被告人李际明的犯罪故意是十分明显的,而正是在被告人李际明“要求的过急过严”(李际明口供),才发生了本案的悲剧,也是被告人李际明希望看到的结果。

七名被告人从雇凶者的要求,到几个指使者的安排,到行凶者的积极实施雇凶者的目的,已经完全形成了一个共同犯罪的犯罪组织,而将这样一个犯罪组织的成员分别以不同甚至相差很大的罪名进行起诉和判决,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的错误认定,无形中纵容了犯罪行为。

根据卷宗中的材料和被告人以及几个证人的证词可以看出,本案的被害人张旭亮不是因为个人的原因与被告人李际明结怨,而是因为其本人性格耿直,坚持原则维护企业利益,举报被告人李际明的违法违纪行为,使李际明害怕,才招致了杀身之祸的后果,其行为应该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

证人范德荣、管晓丽、曲斌的证言也都明确讲到“他(张旭亮)对工作认真负责,尽心尽力。”就连被告人李际明也当庭承认张旭亮工作是认真的事实。

专家观点

针对此案记者到山东政法学院专访了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中国国际司法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法学会副会长、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山东省行为科学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特约研究员、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员、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省政府法律顾问、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政法学院老院长赵喜臣教授。

张旭亮之死对其本人和家庭是不幸的,张是家中的顶梁柱,失去了他好像家中没有了顶梁柱,年迈的父母,妻季子燕身体有病,孩子刚毕业没有工作。张旭亮之死对“崇尚”暴力的被告一干人也是不幸,他们有的因此失去了体面的工作,有的名誉扫地,甚至面临法律的严惩。当今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某些人似乎“崇尚”暴力,认为暴力、打打杀杀能解决一切问题。这是严重反法制的行为,崇尚暴力无异于玩火,而玩火者必自焚。

来源:新农村商报

关键词:暴力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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