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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右玉县万余松树盗挖猖獗 疑有“保护伞”

2011-08-23 12:38:17 编辑:林凡建 来源:东南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山西右玉县部分群众来信向本网反映,位于该县境内国有林场和集体林地20年龄以上的松树,目前遭受盗挖“毒手”,而且此类现象在当地尤为猖狂。
 核心提示:山西右玉县部分群众来信向本网反映,位于该县境内国有林场和集体林地20年龄以上的松树,目前遭受盗挖“毒手”,而且此类现象在当地尤为猖狂。 据右玉县部分群众书面称:盗抢采挖松树者为右玉县某权威人士亲戚雇用的太原康培公司绿化队。这位某权威人士通过其亲戚为康培公司介绍右玉县城各大街道的绿化植树工程,从中当起了幕后“老板”,而作为监管的山西右玉县有关部门对此推诿处理,该县林业局长居然称“挖树是县政府定的事。” 为了探知上述情况的真实性,《中国第一报道》特约记者赶赴右玉县进行了核实调查。
群众反映:

万余松树盗挖成“灾”

山西右玉县,自建国以来在植树造林方面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一时间成了全省学习的榜样。然而,今年伊始,该县的植被传统管理经验似乎失去效力,盗采、强采现象显得十分猖獗。

当地群众告知,右玉林场的部分松树被强采盗挖,这些被盗挖的都是20年龄,六米高的松树,每棵树的市场价两千元左右。而这些高龄松树最后被栽在街道当做了绿化树。

右玉县部分群众介绍,这些高龄松树被送栽到街道绿化,源于县里某权威人士充当“暗老板”的势力。该暗老板通过其亲戚为康培公司介绍右玉县城各大街道的绿化植树工程,暗中指使康培公司的人员到右玉县境内的辛堡梁、李达窑国营林场,新城镇袁村、丁村集体林地盗抢采挖松树。就在光天化日之下,康培公司工程人员开着车辆到林场及林地便利处采挖松树。在林场人员少的时候工程队根本视而不见,只有在众多老百姓围攻的时候才肯离开。

在右玉县知情群众的指引下,记者亲自来到了康培公司盗采松树的林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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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林场遭受盗挖松树现场(图)

“我们村700多亩林地,今年以来这些6米多高的松树相继被人采挖,有几次被老百姓看到,但这些人根本不怕,甚至喊也不走。6月11日,康培公司的人又一次挖树时,被村里的老百姓连车带树一同拦回去,在村里放了五六天。村民和村干部反映村里被盗挖松树的情况时,村干部说不清楚;后来乡里来了人,村干部又说知道这回事。村民扣回盗挖松树的车后,从没有人追问挖树的问题,倒是公安警察来了几次,但他们每次来都不是处理盗挖松树的问题,而是威胁老百姓让赶快放车。后来乡里出面解决:袁村、丁村的老百姓每人给了一袋面。”右玉县知情群众称,他所在的袁村被采挖的20年龄之上的松树达3000多棵。包括邻近的丁村被采挖松树与袁村不相上下,李达窑、辛堡梁两个国营林场甚至被盗挖的松树数目更多。

据多方调查统计,目前,康培公司在右玉县盗采的松树达一万余棵,被盗挖的松树都年近高龄,经济价值高达上千万元。

林业局长:

“挖树是县政府定的事”

那么,康培公司如此盗挖高龄松树,作为监管的右玉县有关部门又是如何对待?

针对袁村、丁村树木被盗情况,右玉县新城镇党委书记魏斌在接受媒体记者电话采访时称,“我现在下乡,没时间接受你们的采访。”他随即挂了电话。

记者在新城镇政府提供了一份“关于移植袁家村山坡林木的情况说明”看到,其大意是:“挖树”是在“办理了相关手续”,“采取间挖的方式进行移植”的。

不过,新城镇政府的“情况说明”并不能彻底说明盗挖松树缘由。因为记者在现场所看到的被挖树木现场,并非是“间挖”,而是选择“方便处”采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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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玉县林业局马局长躺在床上接受采访称“挖树是县政府定的事”

至于新城镇政府“情况说明”提及的“办理了相关手续”,右玉县林业局马局长解释称,“林业局没有办理采挖手续,挖树是县政府定的事,林业局也是政府的,想了解情况找政府去。”

面对政府部门的推诿说法,右玉县一知情官员直言不讳,“从一个全省学习榜样的植被管理经验大县,直到产生层出不穷的盗采、强采现象,右玉县“绿化形象”在公众视线慢慢恶性演化,有关部门的效力显得更是无力。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背后有保护伞;甚至在出现问题后,各方面的力量还在设法保护。”

记者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明文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第三十三条:“国有林业企业……等单位采伐树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树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而对于盗挖林木及政府部门监管不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树十倍以上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树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从事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右玉县盗挖松树成“灾”,而此类违法现象监管部门却视而不理,反而从中进行“保护”,这一举动只会让盗挖现象更为恶化,植被管理经验“光环”大县由此逐渐变质。希望山西有关部门能对此能高度督查,依法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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