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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喻彬告中国移动涉嫌侵犯著作权

2011-08-13 10:45:45 编辑:林凡建 来源:和谐法制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出具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上显示,上述三部涉嫌被侵权的小说,是喻彬于2008年上传到其天涯网的博客中,2009年就被中国移动的手机阅读平台发表

移动方未经许可擅将《人鬼共舞》等多部小说发表在手机阅读平台

 

两年后以“补发稿酬”为诱饵“诱逼”作者补签版权授权协议

 

 

来原:公益维权网 

 

导读:五十位著名作家和出版人联名声讨百度侵权事件,尘埃尚未落定,又曝广州作家喻彬告中国移动涉嫌侵犯其著作权,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将其长篇小说《人鬼共舞》、中篇小说《末日的太阳》、《枪口下的救命恩人》,擅自发布在移动手机阅读平台和中国移动官网上。目前,喻彬以中国移动海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损失240759.2元。日前,喻彬收到了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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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出具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上显示,上述三部涉嫌被侵权的小说,是喻彬于2008年上传到其天涯网的博客中,2009年就被中国移动的手机阅读平台发表,而且从头至尾全文刊载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官方网站(http//read.10086.cn)上。同时还在一个名叫“e拇指”网的“拇指书城”栏目中全文刊载。这个“e拇指”网站最下端的落款是:“琼A1.A2-20070003|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copyright 2010 经营许可证:[2010]计字28号 电话:089868566001 传真:0898-31908958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金龙路88号”

“明明是我的作品,怎么就成了‘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喻彬为此感到匪夷所思。2008年,他在天涯建了博客——喻彬的视野,并陆续上传了一些自己的文学作品。2009年有朋友告诉他,说在手机上读到了他的小说。当时,身为羊城晚报的记者,整日忙于采访工作,几乎无暇顾及这些。

直到今年46日,有位作家朋友告诉喻彬,称其在天涯网站的“舞文弄墨”栏目看到“天涯文学稿酬结算公告”。表格中有上百名作家的作品,其中就有喻彬的《人鬼共舞》、《末日的太阳》、《枪口下的救命恩人》三部作品,并附上责编的电话号码和QQ号。喻彬便通过QQ和责编(网名为“天涯文学编辑”)进行交谈,喻彬问对方,三部小说一共能得到多少稿酬,对方说:“要先签一份合同,具体金额不清楚,因为对方要求我们提供了协议之后才能结算。由于是补签,签字日期必须写20096月的某天。”喻彬问为什么?对方说:“因为这些书在中国移动上架是2009年,对方只要求协议签在上架这段时间的就可以结算了。”

喻彬认真地看了看协议,便问“天涯文学编辑”:“能不能不签这份协议,给我补发稿酬就行了。”“天涯文学编辑”回复:“对方要求必须提供了协议才能计发稿酬。”此后,喻彬多次表示不想补签协议,只要求补发应得的稿酬。对方均以“移动方的规定”为由,未能如愿。

喻彬总觉得不对劲,天涯网站上明明公布的是“天涯文学稿酬结算公告”,可是实际上是以稿酬为诱饵,让我们来补签一份“倒签协议”。而且不签这份协议,就不给结算稿酬。那为何天涯网站上不直接公示“天涯文学补签协议公告”,却贴出“天涯文学稿酬结算公告”?

喻彬后来多次通过QQ与“天涯文学编辑”沟通,都不见回复了。

喻彬感到郁闷,便和其一个法学博士乡友谈起此事,乡友说,这种做法就形同有人从你家里偷走了几件物品(也许用来换了钱财),两年之后要你和他签一份协议,这样就变得合法了,当初不是偷你的东西,是你授权他拿走的。签了就有点补偿给你,你要是不签,补偿那就免谈了。

对此“霸王条件”,喻彬无心纠结下去,决定让法律来主持一个公道。54日,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分别向两被告单位发出了律师函。喻彬说:“这不仅仅是为了我自己,也为了更多的有同样遭遇的作家们讨个说法。”

55,一位自称是天涯网文学部的一位编辑给喻彬打来电话,首先,他代表那位Q名为“天涯文学编辑”的工作人员向喻彬道歉。他接着说:“其实我们一直在和你(喻彬)联系,可是联系不上。再说,我们在2009年,和所有作者都有个电子协议,上传到我们网站的作品,都视同作者授权给我们合法使用。”喻彬回答:“我在你们网站注册博客时就留有我的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以及详细通讯地址。我从来没有接到过你们任何通知,你们可以查阅记录;我的作品是2008年上传的,2009年我根本进不去了,可能是我忘记了密码,此后从来没有更新过我的博客。所以你们2009年的电子协议,我一无所知。我是2008年上传的作品,2009年你们就将我的作品给了移动方使用,同时又在你们网站上公示一个电子版的协议,能说明什么呢?既然你们说跟我有电子版协议,那还为什么要我补签那份协议呢?再说,我并没有打算向你们天涯讨说法。我只是在中国移动官网上发现了我的作品,我就只能找中国移动。”

55下午,一位自称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负责版权事务的张姓女士,给喻彬来电说,她是从新西兰打来的,对于中国移动未经授权使用喻彬的作品,表示道歉;并代表中国移动方向喻彬表达私了的愿望。喻彬表示可以私了,“有关法律事务请和我的律师蒋剑明联系”。

510下午,一位自称是中国移动海南分公司法律顾问的张先生,给蒋剑明律师打来电话,张顾问强调2009年天涯网一方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布了一个电子文本合同,这合同言明,凡作者向天涯网上传作品视同作者授权天涯网使用。蒋剑明回复:“至于天涯网是否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布了一个电子文本合同,我们不知道,到目前为止也没看到过。但有一点很明确,我们发现被侵权之前,没有收到天涯方或者移动方任何电子文本合同。喻彬的博客上长期都显示自己邮箱、手机和电话号码。没有接到天涯方或者移动方任何电子邮件和来电知会。至于喻彬被侵权的作品是2008年上传的,移动方在2009年就使用了,天涯网2009年单方公布一个电子合同,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能起到什么作用,还有待法院裁定。”

接着,张顾问表示,即使要给予作者赔偿,字数有待确认。不像律师函中所写的涉嫌被侵权的《人鬼共舞》394534字。蒋剑明说:“字数应该以原稿为准,你们摘取其中部分使用,且不说你们断章取义、破坏了《人鬼共舞》作品的完整性;最起码,直接影响了这部长篇小说的纸质出版,导致作者版税损失。”

最后,张顾问向蒋剑明律师提出一种变通的和解方式,希望移动方联合天涯方一起大力推广喻彬的作品,以稿酬的方式给予补偿。但是没有提出具体数额。

蒋剑明说:“我们一直希望事情能够通过协商和平解决。我们的律师函写明了,请贵公司于2011512日前,书面答复本律师或喻彬先生。这之前,我们会等待贵公司提出合理方案与我们协商。逾期,喻彬先生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据喻彬介绍,他上传到自己博客里的文章,全部是已经在文学刊物上发表或选载过的文学作品。只是没有结集出版而已,上传到博客的目的是供自己熟悉的文朋诗友浏览和交流。

通过喻彬涉嫌被侵权的三部作品,与最初发表的纸质刊物比对发现:《末日的太阳》发表于1995年第2期《韩江》,1995年第2期《小说界》以《天劫》为题刊出;《枪口下的救命恩人》,1994年第5期《当代作家》以《死亡情结》为题刊出,1995年第10期《珠江》以《何家大院的磨难》为题刊发表;《人鬼共舞》是喻彬1996年至1997年创作的一部长篇小说,原名《梦断深圳》,1998年第89101112期《三月三》文学月刊以《深圳寻梦》为题连续性选载,2000年第91011《南叶》文学月刊以《淑女也疯狂》为题连续三期选载。

据喻彬介绍,近年来,他对《人鬼共舞》这部小说进行了反复修改,希望能找个书商或出版社以畅销书出版,可是一直未果。原因是这部书在中国移动的官方网站从头到尾全文刊出,出版商认为网上都有了,很少有人愿意跑到书店去掏钱买这本书看;再说,已经通过中国移动手机平台发表过,也直接影响这部书的纸质出版。

据相关证据显示:目前发现有80多家企事业单位对喻彬120多篇(幅)文学作品、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涉嫌侵权,其中入围第五届中国鲁迅文学奖的中篇小说《黄花殇》,就有22家网站非法刊出。现已经办理了相关证据保全公证手续,不日将向法院提提起诉讼。

 

专家说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副主任兼教学案例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后梁文永研究员认为:

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作者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等权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条中规定的许可,是事前的许可,是获得许可之后,才可以使用。移动公司对作家喻彬《人鬼共舞》、《末日的太阳》和《枪口下的救命恩人》三部作品的使用,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合理使用和第二十三条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范畴。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移动公司应当在使用作家喻彬的作品之前,征得著作权人喻彬的许可,方可使用其作品。现在,移动公司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了喻彬的上述三部小说,其违法性非常明显,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作家喻彬小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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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喻彬,笔名如冰,男,作家、画家。祖籍江西吉水,西北大学中文系毕业,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广东省国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美术家学会理事、资深传媒记者、编辑,羊城晚报报业集团供职。
  自幼酷爱涂鸦,数十年笔耕不辍。著有长篇小说《孽欲》、《人鬼共舞》《孙中山的女保镖——铁血姊妹花传奇》,报告文学集《铁警雄风》(与人合著)。在《人民文学》、《花城》、《小说界》、《青年文学》、《长城》、《当代作家》、《红岩》、《作品》、《星火》、《广州文艺》等文学刊物发表中短篇小说、散文、诗歌、报告文学、杂文、随笔等300余万字。中篇小说《黄花殇》入围第五届中国鲁迅文学奖候选作品。
  在《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羊城晚报》等百余家报刊发表新闻通讯、消息、社会纪实2000多篇,新闻图片200多帧。多次获奖。
  美术作品在《美术报》、《作品·诗书画》等报刊发表,油画作品《女孩与花瓣》2008年全世界华人油画大赛铜奖等多项奖,出版油画集《岁月流痕》。

  

附件1:中国移动通讯网(http://10086.cn)对“拇指书城”的介绍:

一、拇指书城:1、业务说明:

拇指书城是e 拇指文学通过整合流行小说、网络美文、畅销刊物等信息资源,利用手机进行出版和销售的电子杂志,提供阅读服务的电子图书类产品,承载海量畅销小说供阅读,用户可以通过手机、互联网访问,随时随地畅快阅读。

2、业务使用方式:

业务定购和使用

a、短信:编辑D发送到10658001,获取免费wap信息,点击链接地址访问;

b、手机上网:手机开通GPRS,上网登陆移动梦网-书城-e拇指文学或直接输入网址http://wap.emz.com.cn并点击进入; c、互联网:输入网址http://www.emz.com.cn并点击进入。

  3、业务说明和资费:

  a、指尖小说:2/月(信息费),每月萃取书屋最精彩的畅销小说打包,只需2元即可畅快阅读(月月有更新,只要订购其中任一部,即可阅读全部作品)。短信定购指令:编辑短信DZ发送到10658001,短信退定指令:编辑短信QXDZ发送到10658001

  b、一元小说:1/本(信息费),单本收费精选小说,一元一本,一经定购即可终身阅读。

 ……   

详情进入中国移动海南分司了解  

 

 附件2:被诉讼主体资格概况

第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是中国移动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总资产规模达24亿元,用户规模突破百万,下辖海口、三亚等18个市县分公司。公司连续多年荣获“全国用户满意企业”、“海南省纳税十强企业”等荣誉。

第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是一家基于GSM网络(即GPRS网络)的移动通信运营商注册资本518亿元人民币,资产规模超过7000亿元。中国移动是中国唯一专注于移动通信运营的运营商,拥有全球第一的网络和客户规模。国资委公布的2009年度运营状况显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以利润总额1484.7亿元再次蝉联榜首,成为108家央企中的最赚钱企业。

 

附件3:相关人员联系方式: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蒋剑明律师:13312883331

喻彬电话:13826117389QQ345717790(可以提供相关原始资料(包括各方通话录音、QQ对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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