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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影响广西桂平市水产养殖的发展?

2011-07-29 00:55:51 编辑:林凡建 来源:中国食品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广西玉林逸兴农业科技发展总公司与广西桂平市白沙鱼场因承包合同纠纷调解无效后,双方多次对簿公堂。桂平市、贵港市和广西自治区高院均判决逸兴公司胜诉,但数年一直无法得到执行。

核心提示:广西玉林逸兴农业科技发展总公司与广西桂平市白沙鱼场因承包合同纠纷调解无效后,双方多次对簿公堂。桂平市、贵港市和广西自治区高院均判决逸兴公司胜诉,但数年一直无法得到执行。 2011年3月29日,桂平市人民法院竟然以桂平市政府要“建设水产养殖种苗繁殖基地”为由,作出民事裁定,推翻自己和贵港中院及广西自治区高院的判决,裁定逸兴公司败诉,并驳回逸兴公司的复议申请,意欲强制执行。

从三级法院生效判决拖着不执行;到4年后以一纸民事裁定推翻三级法院生效判决后急着强制执行,到底谁是这件司法乌龙案的幕后推手?谁才是影响桂平市水产养殖发展的罪魁祸首?

到底是谁在影响广西桂平市水产养殖的发展?

广西桂平市国营白沙鱼场(简称白沙鱼场)因承包合同纠纷,与承包方广西玉林市逸兴农业发展总公司(简称逸兴公司)多次对簿公堂。经过桂平市人民法院初审、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和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白沙鱼场都以败诉告终,三级人民法院都判决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成立、有效。可是,该鱼场在判决生效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使投资承包方逸兴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面临因上述事件不能按时履行逸兴公司与外商所签订的合同必须赔偿巨额违约金的窘况,对桂平市的投资环境造成恶劣影响。

到底孰是孰非?记者在网上查询到了中新社记者2009年对该案的报道。

据中国新闻网广西频道的报道称,2003年3月28日,逸兴公司与白沙鱼场签订《承包合同书》,由逸兴公司整体承包白沙鱼场(包括全部人员、财产和无形资产),并经白沙鱼场主管单位桂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同意。

合同签订后,逸兴公司立即对白沙鱼场进行接收和经营管理。但从2003年7月起,白沙鱼场开始违约,采取鼓动承包户不向逸兴公司缴纳承包金等手段,阻碍逸兴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2005年9月,逸兴公司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白沙鱼场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在桂平市人民法院初审时,原告逸兴公司称,该公司与被告白沙鱼场于2001年6月5日签订《场地使用协议书》,由原告逸兴公司承包经营被告白沙鱼场部分场地。后经双方协商,原告逸兴公司与被告白沙鱼场于2003年3月28日签订《承包合同书》,由原告逸兴公司承包被告白沙鱼场所有的鱼场及场地和其他设施。在合同履行初期,双方比较配合,原告逸兴公司也按合同的约定缴交第一年度的管理费(承包费)8万元,并提前预交下一年度的管理费3万元,同时还缴交了当年被告白沙鱼场39名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近5万元。而被告白沙鱼场从2003年7月起便开始违约。原告逸兴公司要求收回或另行标包在签订《承包合同书》前被告白沙鱼场发包出去的已到期的鱼塘和土地,却受到被告白沙鱼场部分职工的阻拦。被告白沙鱼场部分职工甚至自行召开“职代会”,并发布公告宣布原、被告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无效,要求所有承包鱼塘的养殖户将租金交给“职代会”,并与“职代会”签订承包合同,同时驱赶原告逸兴公司在场的工作人员。原告逸兴公司因此无法在场内正常开展业务。经与被告白沙鱼场领导班子协商,被告白沙鱼场领导并没能够有效制止其职工的过激行为,损害了原告逸兴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告逸兴公司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双方意愿表示真实,经过平等协商,合同订立的条款公平、合法,同时该合同也经被告白沙鱼场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此,该合同是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的。原告逸兴公司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合同的合法有效。

被告白沙鱼场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是合法、有效与成立的。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白沙鱼场已依约定将鱼塘清点造册交给原告逸兴公司承包,但原告逸兴公司只是向被告白沙鱼场交付第一年度的管理费8万元,交付鱼场职工2003年4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费45958.10元和2003年度半年的失业保险费5317.20元。其代被告白沙鱼场支付的5000元债务是以前原告逸兴公司使用被告场地所欠的,不是预交下一年度管理费。被告白沙鱼场从原告逸兴公司承包鱼场起,从没有干涉原告逸兴公司的经营管理,更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个别职工的行为,不能代表被告白沙鱼场的行为。原告逸兴公司不履行义务,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在2004年3月底前,向被告白沙鱼场交付2004年度的管理费的50%即4万元,并按月交付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但原告逸兴公司却不履行义务,且在2004年5月上旬自行撤离鱼场。原告逸兴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其行为严重违约,致使被告白沙鱼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白沙鱼场已支付鱼场职工2004年1至4月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被告白沙鱼场反诉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并判令原告逸兴公司向被告白沙鱼场支付所欠的管理费、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

桂平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逸兴公司提供的场地使用协议书,能证实2001年起原告逸兴公司开始承包部分鱼塘及场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法院依法确认该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承包合同书》,能证实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的目的、权利与义务,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法院依法确认该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可作本案定案依据。对原告逸兴公司提供的交付管理费收据三份,能证明原告逸兴公司按合同的约定交付管理费,其中其代被告白沙鱼场支付的欠款5万元,与证人说证内容相符,法院对上述三份收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原告逸兴公司所提供的缴付鱼场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收据,以及被告白沙鱼场所提供的桂平市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证明及为平时机关养老保险所得批复,被告白沙鱼场已缴交2004年的职工失业保险费1万元,尚欠959.21元及应缴养老保险数目,双方均予认可,法院依法确认该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对被告白沙鱼场提供的缴付2004年度的鱼场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收据,原告逸兴公司已认可,法院依法确认该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对被告白沙鱼场提供的其交付5万元给桂平市人民法院收到原告逸兴公司5万元的收据,证明原告逸兴公司已支付给被告白沙鱼场5万元,但不能确认其证据证实是被告白沙鱼场支付签订《承包合同书》前所欠的款项。

桂平市人民法院同时认为,原、被告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其内容与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成立的合同,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其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原诉中,原告逸兴公司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为由,请求法院依法进行确认,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反诉原告白沙鱼场以反诉被告逸兴公司没有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管理费、支付鱼场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等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反诉被告逸兴公司2004年4月的承包管理费、2004年1-4月供4个月的鱼场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若干及其滞纳金。因反诉原告白沙鱼场在反诉被告逸兴公司承包鱼场期间,有大部分职工对反诉被告逸兴公司的承包行为采取了妨碍承包的行为,导致反诉被告逸兴公司没有依约定时期,支付应交的各项费用。反诉原告白沙鱼场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及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的规定,反诉原告白沙鱼场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其反诉称原告(反诉被告)逸兴公司所交5万元属前欠承包款,没有充足证据证实,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经调查取证和审理后,桂平市人民法院最后判决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合法、真实、有效,驳回白沙鱼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随后,又经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和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最后都维持了桂平市人民法院的初审判决。即: 判决《承包合同书》合法、成立、有效,驳回白沙鱼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逸兴公司负责人告诉中新社记者,此前,逸兴公司曾申请调解,没有成功;又向桂平市委、市政府反映情况,也没有结果;相反,白沙鱼场主管部门——桂平市水产局居然在处理上述事件的会议上,宣读不知真假的《桂平市政府关于请求区高级法院解除白沙鱼场与逸兴公司合同的函》和桂平市水产局文件,宣布解除逸兴公司与白沙鱼场签订的承包合同;无奈之下,逸兴公司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中新社记者采访了桂平市水产局原党组书记、现为主任科员的周栋智,他称自己是白沙鱼场的委托代理人。他告诉记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依法的,但在认定事实上有问题,主要是证据不足。周栋智质疑人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反映和采信白沙鱼场方面的主张。

而白沙鱼场主管局桂平市水产局党组书记甘书记认为,法院判决合法有效,白沙鱼场的确没有履行承包合同;桂平市水产局曾出具过相关工作意见,派过工作组,但没有下过正式文件。

2009年,桂平市主管农业的某常务副市长表示,法院判决合法有效,桂平市水产局的行为是超越权限,逸兴公司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够;上述事件的焦点在于如何执行法院判决,桂平市政府将配合法院就执行问题进一步商量,敦促双方执行法院判决。

从中新社记者的报道来看,桂平市政府及有关领导对三级法院的判决均是认可和肯定的。但是,2011年,一直在申请强制执行的逸兴公司却发现事情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2010年8月13日,桂平市人民政府以浔政发【2010】29号发出《桂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白沙鱼场全部国有土地建设淡水养殖种苗繁殖基地的通知》,要求“桂平市白沙渔场依法解除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用于建设淡水养殖种苗繁育基地。

白沙渔场以此为据,于2011年1月17日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逸兴公司2003年3月28日签订的合同,并要求先予执行。桂平市人民法院认为,“桂平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没有被撤销之前,因具有法律效力”,并于2011年3月29日以(2011)浔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逸兴公司立即撤离白沙鱼场,同时强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2011年3月31日逸兴公司申请复议。4月1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发出强制执行公告,4月18日,桂平市人民法院驳回逸兴公司的复议申请。

这次,桂平市人民法院从裁定到执行再到驳回逸兴公司的复议申请可谓环环相扣,雷厉风行,那为何该院2007年5月22日向桂平市白沙渔场发出的(2007)浔执字第422号执行通知书历时4年都无法执行呢?记者不得而知。

记者看到,无论是桂平市人民政府的浔政发【2011】29号政府文件和白沙鱼场的翻案起诉以及桂平市人民法院驳回逸兴公司的复议申请时的依据,均一致强调是“为了建设淡水养殖种苗繁育基地。因双方的合同纠纷,导致该工程无法开展,严重影响了该市水产养殖的发展,如不先予执行将会给工程项目的建设造成严重的障碍。”但据记者调查得知,逸兴公司本来就是广西有机农业的领军企业,该公司负责人陆家逸更是广西生态有机产业联合会会长、广西有机农业研究所所长,长期从事有机食品的研究工作。该公司承包白沙鱼场的初衷就是开发水产养殖,搞有机鱼类研究。

记者思考:既然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白沙渔场为何又单方毁约,进而对簿公堂,让大好的鱼场变成了晒太阳工程。法律意味着公平公正,一件简单明了案子在桂平市却是复杂多变。一个没有法律法规作后盾、邈视法律法规、过河拆桥的投资环境,只能让外来投资者望而却步。其中是否涉及更深层次的问题,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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